綠電交易需與碳市場統籌考慮
今年以來,天津、北京、上海等地生態環境部門先后出臺關于綠電交易與碳排放的相關政策,對綠電的碳排放進行了明確規定。京津滬三地均為國家批復的區域碳市場試點地區,三地的相關政策提高了本地企業采購綠電的積極性,推動了電碳的進一步協同發展,同時給其他省份出臺相關政策提供了范本。相信會有更多的地區跟進,未來新能源以何種方式參與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也值得關注。
三地表述方向一致但存細微差異
3月28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做好天津市2022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與履約等工作的通知》表示,各重點排放單位在核算凈購入使用電量時,可申請扣除購入電網中綠色電力電量。
4月19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表示,重點碳排放單位通過市場化手段購買使用的綠電碳排放量核算為0。
6月8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調整本市碳交易企業外購電力中綠色電力碳排放核算方法的通知》表示,為做好碳排放權交易與電力交易之間的銜接與協調,本市碳交易企業可選擇將外購綠電單獨核算碳排放。外購綠電排放因子調整為0噸二氧化碳/兆瓦時,其他外購電力排放因子仍統一為0.42噸二氧化碳/兆瓦時。這意味著上海外購綠電碳排放核算量為0。
有分析認為,天津、北京、上海等地傾向綠電而非綠證,是減小“漂綠”的可能,因為綠電的合同等憑證較多,而綠證只是一張證書,證據鏈不足。從具體要求來看,盡管三地生態環境部門均積極支持消費綠電,從不同角度認定了“綠電不納入碳排放核算”的相同結果,但對綠電的具體表述卻耐人尋味:天津的提法是“可申請扣除購入電網中綠色電力電量”,北京的說法是“通過市場化手段購買使用的綠電”,上海的口徑是“外購綠電”。
三地政策間存在細微差別。一是操作方式:天津提出核算凈購入使用電量時,可申請扣除購入電網中綠色電力電量;北京提出綠電碳排放量核算為0;上海提出外購綠電排放因子調整為0。二是綠電的來源:北京的要求是通過市場化手段購買使用的綠電;天津的要求是購入電網中的綠色電力電量;上海的要求是通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綠色電力交易平臺以省間交易方式購買并實際執行、結算的電量。
值得關注的是,2022年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調整了電力排放因子。之前的二氧化碳排放缺省值為0.788噸/兆瓦時,是根據上海市2010年能源平衡表和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數據計算獲得,于2012年公布以來一直未更新。
所謂電力排放因子,指的是每生產一千瓦時上網電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上海下調電力排放因子反映了電力系統中新能源的發電比例在提升,2022年的調整應當已經考慮到了上海地區整體使用綠電的比率相對較高。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表示,此舉是為了“做好碳排放權交易與電力交易之間的銜接與協調”。綠電的排放因子調整為0,將促進電力交易與碳交易市場協同發展,也解決了企業購買綠電進行減排,卻不知該如何申報以減少碳配額的問題。
避免重復計算和沖擊地區碳市場體系
綠電不納入碳排放核算將有望激發消費端需求,長期看有利于新能源的發展,如今消費綠電正在被企業接受。6月30日,由中國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協會工業碳效專委會等單位發起的中國“綠電百分百”行動倡議(GE100%)首批支持單位集體亮相,它們將共同開展“綠電間接消納認證”標準編制、建立終端場景綠電消納認證機制、探索“綠電團購”模式、開發100%使用綠電的產品或服務標識等工作。
當然,也需提前關注可能存在的重復計算、遠景會沖擊地區碳市場體系等問題。
首先,區域電力排放因子在制定之初就將區域內消耗的綠電納入考慮范疇,如果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企業再通過采購綠電抵扣碳排放,將導致綠電減排效果在碳市場中被計算兩次,相當于“綠”了兩次。在進行企業年碳排核算以及后續碳配額核算時,則可能因為不夠嚴謹而產生不小的誤差。
其次,如果綠電納入碳市場沒有比例限制,那么企業將有可能僅靠購買綠電即可達到碳減排目標。如果企業對于碳配額的需求過低,則會導致碳排放權交易價格下跌,進而影響第二個履約周期碳市場的流動性。以上海為例,原來外購電力排放因子為0.42噸二氧化碳/兆瓦時,低于火力發電排放因子,也顯著低于全國其他地區,導致企業尤其重視綠電的減排效益。此次綠電排放因子調整為0,如不盡快出臺配套措施,預計會產生數十萬噸甚至上百萬噸的雙重計算,使碳市場履約企業對于履約碳配額的需求明顯減少。
結合目前各地實踐,為避免綠電的碳排放重復計算和沖擊地區碳市場體系,具體建議如下:
首先,應采取技術手段保障綠電交易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唯一性、公正性和可獲取性,未來建議利用區塊鏈存證等技術或工具做好綠電管理工作。
其次,持續優化外購綠電的碳排放因子計算模型。需要在優化工具平臺的基礎上合理設計,及時跟蹤火電、已交易綠電、入網未交易綠電的權重,及時核算已交易綠電之外的電力排放因子。
以上海為例,假設其火電排放因子是0.8噸二氧化碳/兆瓦時,綠電排放因子是0,上海電網中綠電占比是50%,那么就得到上海地區電力平均排放因子為0.4噸二氧化碳/兆瓦時,也就是上海市最近更新的數值。假如上海市的企業對綠電的積極性比較高,綠電中有60%被企業認購,那么電網中只剩下一小部分的綠電(40%)和全部的火電(100%),加權計算可得電力綜合排放因子為0.57噸二氧化碳/兆瓦時。沒有參與購買綠電的企業,其所使用的排放因子就只能是0.57噸二氧化碳/兆瓦時,而不再是平均值0.4噸二氧化碳/兆瓦時。更進一步,假如全部綠電100%被認購,則未參與購買綠電的企業所享受的電力排放因子只能是0.8噸二氧化碳/兆瓦時(純火電的待遇)。
以上計算方法可以規避重復計算的問題,還能提高企業購買綠電的積極性。當然,其中涉及的數據壁壘很多,還需要進一步加強相關工作。
對于綠電而言,如果只是小部分納入碳市場,用于擴大交易品種、活躍市場氣氛,還是不錯的選擇。但如果不限制綠電計入碳排放核算的比例,碳市場就難以發揮促進控排企業真正減排的作用。一個可供參考的案例是浙江湖州。2022年10月出臺的《湖州市碳權益交易結果應用于工業碳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規定,企業使用的綠電中,限制不超過5%的綠電(電折算成碳)計入碳排放核算。該規定可有效規避企業不關注自身減排,只通過購買綠電就可以實現碳減排的情況,其相關做法值得其他地區在體系設計中予以借鑒。
(國網新能源云碳中和創新中心執行主任、中國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協會工業碳效專委會秘書長王函韻)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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