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交易:產業創新與政策回應
剛剛過去的2017年,中國智庫不負重托、蓬勃向上;已經到來的2018年,新型智庫的新氣象新作為值得期待。 作為2017年12月20日舉辦的
我國大數據交易面臨的困境
在實地調研中,課題組發現,我國大數據交易產業還處于初級探索階段,雖然得到了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但是7個問題成為大數據交易發展的障礙(如右圖所示),包括:各類數據主體缺乏共享理念;數據交易平臺定位不明;數據交易缺乏統一標準;數據法律屬性與歸屬存在爭議;交易規則理論亟待創新;缺乏跨學科人才,培養基地建設不足;政府數據分類不明,存在交易風險。
各類數據主體缺乏共享理念
大數據時代,企業的云計算使用需求顯著增多。但在不斷增長的市場需求之下,數據的開放和共享卻遠遠跟不上市場的發展,無法滿足數據交易的需求,導致數據交易規模的擴大受到限制。這主要體現在,擁有大量數據的主體如政府、互聯網企業運營商以及科研機構等缺乏進一步開放共享數據的理念。目前的數據開放共享,以及在此基礎上進行的數據交易,僅僅處在數據市場發展的初級階段,數據交易主體對于提高數據市場的流動性,實現交易市場的平臺化、規模化、產業化發展缺少統一的共同理念,數據交易平臺的功能優勢無法有效發揮,數據交易的范圍和內容具有局限性。
數據交易平臺定位不明
數據交易平臺的定位深刻影響著數據交易平臺的發展。確定交易平臺的市場定位是關鍵之舉。針對具體的市場定位,立足于特定的地域和群體,有助于數據交易平臺判斷行業發展趨勢,探尋市場機遇。同時,數據交易平臺為實現自身的完善,適應大數據產業日新月異的發展而做出相應的調整,離不開精準的平臺定位。數據交易平臺在數據交易市場中的核心定位,是其核心競爭力的基礎。在數據交易市場中,能夠獲得成功的往往是通才型的數據交易平臺,以及滿足特定市場的專家型數據交易平臺。
數據交易缺乏統一標準
我國大數據交易產業尚處于起步階段,國內目前還沒有任何機構和組織制定跨區域、跨行業的大數據交易標準,各大數據交易平臺的交易規則也存在差異。盡管各大數據交易平臺已經制定了一些交易規則,但這些規則都只是對大數據管理和交易的原則性規定,沒有進行具體和細化,多為“一類一策”。這樣的數據交易規則具有適用范圍小、分類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等缺陷,并不具備在全國范圍內的大數據交易平臺進行推廣和實施的條件。
數據法律屬性與歸屬存在爭議
在數據交易過程中,確定數據的法律性質與歸屬具有重要意義。該問題目前在國際社會上也沒有達成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并未明確數據的內涵和歸屬。法律性質和權屬上的不確定將有礙大數據產業的發展,在未來,項目團隊將以我國現有的產業現狀為基礎,通過理論分析,為建構符合我國國情的數據權屬制度提出對策建議。
交易規則理論亟待創新
商品的價格由商品的價值決定,與此類似,數據的價值決定了數據的定價。但是,相比于商品流通,數據交易容易面臨無法制定定價規則的問題。另外,現有的定價理論無法適用于數據的定價,也是導致定價規則難以制定的原因之一。根據大數據交易平臺對大數據定價問題的回答來看,大數據的實時性、品種、時間跨度、深度、完整性、樣本覆蓋等都是影響大數據價格的因素。由此可見,數據的價值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在不同的時刻、不同的地方,依據不同的挖掘程度、不同的受眾都會有不同的價值,因此,數據定價問題需要與經濟學專業人才合作,制定合理的定價標準,從而推動大數據交易的有序化發展。
缺乏跨學科人才,培養基地建設不足
大數據專業人才匱乏是阻礙大數據交易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大數據作為朝陽產業,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其價值則需要由專業的大數據人才經數據挖掘、分析、統籌而獲得。這些技術均具有專業性和針對性,且在大數據交易的各個環節都不可或缺。因而,應用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等專業人才需求量增大,相關的多學科復合型人才成為大數據人才市場熱門。政府主導,高校和企業配合,建設產學研三位一體的大數據專業人才培養基地,是大數據產業孵化,滿足大數據專業人才市場需求的必經之路。
政府數據分類不明,存在交易風險
大數據時代,提高政府數據開放程度,激發數字經濟活力,打造數字政府,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做法。政府掌握了大量數據,如果將這些數據“深藏閨中”,將是一種資源浪費。而政府作為公務機關參與數據交易則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首先,在參與交易之前,政府對數據的分類不明確。對于不同種類的數據,應該經過不同程度的脫敏程序,才能進入數據交易市場,成為交易的客體。其次,政府參與數據交易過程的監管力度不到位。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監督職責,但是在現實中,政府數據的脫敏、清洗、交易等關鍵環節缺少高效暢通的內部監督渠道。最后,政府進行數據交易后的糾錯機制不完善。由于政府數據交易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因此面對交易后當事人的投訴和異議,政府部門缺乏高效的應對處理機制,未來有待構建體系化的糾錯和追責制度。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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