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及解讀 | 遼寧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02第二部分 重點任務
《方案》以國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為基礎,從適用范圍、賠償范圍、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賠償機制、賠償磋商、賠償訴訟、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等十個方面,對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制度工作進行的較系統和完善的規定,并且具有諸多亮點與特色。具體來說:
一是確定適用范圍。確定了三種情形之一且有明確責任主體的,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第一是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第二是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三是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另外《方案》要求省政府相關部門或機構以及各設區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適用情形。
二是明確賠償范圍。生態環境的損害具有特殊性,生態環境的恢復是損害補救的核心目的,賠償只是保障恢復的手段,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是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基點。因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以及因訴訟產生的合理費用。
三是確定賠償義務人,明確免責情形。《方案》限于追究違法違規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此外,《方案》主要適用于有明確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追究。對于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不適用本《方案》。
《方案》規定違法排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主體。除一般責任主體外,《方案》規定了省政府相關部門和各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擴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范圍,依法提出相關立法建議。這是因為,在實際的案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的管理人和實際占有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公司法人資格的股東、明知環境違法仍向責任者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等,都有可能是對生態環境損害結果有“責任”的主體。但是,如果不加考量地適用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可能導致單純管理行為或投資行為也被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引發有失公平的后果。
四是明確省政府和14個市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根據國務院授權,省政府和全省14個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政府、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各市轄區內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各市政府管轄,各市政府可以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省域內跨市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管轄。省政府指定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畜牧獸醫局等部門或機構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及其指定部門或機構與相關省級政府及其指定部門或機構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這種規定的理論基礎在于,生態環境為全民所有,政府代表全民對其進行管理與保護。因此,當生態環境受到侵害時,政府有義務為保護公共環境利益不受損害進行索賠。從公共環境利益保護的角度強化了政府及其部門的履責意識。
五是建立賠償機制。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則,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條件、鑒定評估機構選定程序、賠償程序、賠償依據、信息公開等。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監督機制。
六是開展賠償磋商。《方案》在現有的環境民事訴訟之外,創設了“磋商”這種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新途徑。根據《方案》,賠償權利人在知悉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在具有明確賠償義務人的情況下,啟動與賠償義務人的磋商程序。磋商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查評估內容以及修復啟動時間期限的確定。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優先采用修復方式,在修復不能的情況下適用金錢賠償責任。磋商過程中的關鍵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邀請專家和公眾參與。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訴訟程序之前設計前置的磋商程序,有利于通過責任者、公眾與政府的平等對話,實現公共環境利益保護的平等參與。磋商雖有政府參與,但并非行政法律關系而是民事性質的關系,因為在磋商的法律關系中,賠償權利人不再是命令式治理生態環境損害,而是作為生態環境的代表者參與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的確定。這種方式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也是歐美發達國家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普遍采用的做法。
七是強化賠償訴訟。省、市兩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托現有資源,強化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方案》賦予賠償權利人直接或在磋商不成情況下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是對現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有益補充。
八是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為有效監督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與賠償中損害調查、評估以及修復措施與賠償金執行等工作的開展,《方案》強化了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的要求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由賠償權利人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九是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過程中,需要以環境損害評估作為技術支撐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與修復方案制定等事實認定工作的順利開展。為保障評估活動的科學合理、客觀中立,《方案》對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機構能力提出了要求,并對評估活動進行規范化管理。
十是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方案》堅持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其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03第三部分 保障措施
從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責任、做好經費和政策保障、鼓勵公眾參與、加強考核監督等五個方面,提出了具體保障措施,以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得到順利執行。
《方案》配套制定遼寧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重點任務分工表,要求各相關部門明確年度重點任務和時限要求,積極探索開展案例試點,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自2018年起,環保、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和畜牧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原則上每年分別要完成1起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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