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開征一周年 怎么讓企業更加主動自愿地治污減排?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負責人近日指出,經稅務總局與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持續協作,上下聯動,平穩順利完成了環保稅的稅費轉換。
2018年1月,我國首部環境保護稅法正式施行,在全國范圍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大類污染物、共計117種主要污染因子進行征稅,至今已歷時一年。國家稅務總局最新數據顯示,2018年前三季度全國共有76.4萬戶次納稅人順利完成稅款申報,累計申報稅額218.4億元,其中減免稅額達68.6億元。從應稅污染物類型看,2018年前三季度對大氣污染物征稅135億元,占比89.8%,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般性粉塵合計占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的85.7%;對水污染物征稅10.6億元,占比7.2%;對固體廢物和噪聲征稅4.7億元,占比3.0%。
環境保護稅主要通過構建“兩個機制”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其中之一是“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減排激勵機制。環境保護稅針對同一污染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稅,排放越多,征稅越多;同時,按照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設置差別化的污染當量值,實現對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稅。很顯然,在此機制的作用下,環保達標企業的稅收負擔沒有顯著增加,在稅收優惠的激勵下,這些企業更有動力主動進行技術創新和轉型升級,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從而享受更多的稅收減免。
而一些環境污染嚴重的企業稅收負擔則明顯加重,而且,推行多年的征收排污收費是部門規定,環保稅則上升到了國家法律高度。具有較大靈活性的費正式徹底轉變為穩定的稅,這也意味著,相關污染主體將會對繳納環保稅形成穩定的預期。也就是說,只要企業自身的污染狀況得不到改善,那么環保稅將會一直存在。企業為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在維持原狀從而長期繳納環保稅和引進治污設備、升級減排技術從而付出短期成本但在長期享受收益之間進行權衡。這就是環保稅通過稅收杠桿倒逼企業治污減排的含義。
環保稅的出臺實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應時之舉,也是我國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優化和轉變發展方式的必然之舉。但是,由于我國的環保稅作為一種綜合性的環境稅稅種,可以借鑒的國際經驗很有限,而且從費到稅的轉變涉及到許多相關部門的協調,在具體征管過程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通過環保稅來倒逼企業改進技術設備、實現綠色轉型,盡管從全行業、全社會的角度來看是好事,但是具體到單個企業,尤其是小企業,它們首先感覺到的是經營成本的增加,同時,對環保的投資必然會擠占部分對技術研發的投資,這對企業提升技術競爭力和長遠發展是不利的。所以,在征收環保稅的同時,有關部門還應當加大在其他領域減稅降費的力度,讓企業在積極治污減排時沒有后顧之憂。
其次,對于達到環保標準的企業,盡管其可以享受到稅收優惠,但是這種“獎勵”更多是相對意義上的。跟原來相比,它們并沒有從治污減排這件事中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征收環保稅的目的是減少全社會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并不一定要求每個企業都嚴格達到環保標準,畢竟每個企業都是有自己的比較優勢的。所以,對于治污減排能力強的企業,應該支持其從中獲利,對于暫時引進和升級治污減排設備有困難的企業,也不必急切地要求其整改。
一個可能的設想是排放權交易。我國目前已經在推行排污權交易權試點,開征環保稅意味著企業可能出現同時適用兩種政策的情況。目前的規定是,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如果企業負擔較重,那么對二者進行協調就很有必要了。未來在環保稅法進一步完善的過程中,或許可以進一步體現環保稅與排污權交易的協調,對排污權交易給予適當優惠,讓二者共同服務于治污減排、改善生態環境的大局。
責任編輯:電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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