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企業偷排廢酸被判賠1725萬
4月18日下午,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由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江蘇施美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環境一案作出判決,判處施美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725.03萬元用于涉案地區的環境修復,并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費用9萬元。這已是施美康公司第二次因損害環境公益被起訴。
2012年12月19日,一則“泰興工業廢酸偷排長江連續多年”的新聞引發各界關注。2013年起,江蘇省、泰州市、泰興市三級檢察機關支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起訴,向偷排工業廢酸的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索賠環境修復費用1.6億余元,此案因高額索賠費而被媒體稱為“天價賠償案”。2014年12月30日,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訴6家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余元,其中施美康公司被判令賠償環境修復費用846.3042萬元。
然而,就在這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還在辦理的過程中,施美康公司出于僥幸心理,在明知丁衛東(已另案處理)等人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仍將副產鹽酸交給丁衛東等人非法處置。
為讓侵權人切實承擔其應負的環境侵權責任,泰州市檢察院在積極履行指控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同時,積極履行公益訴訟職能,全面收集施美康公司環境污染損害的證據,做好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準備。
經查證,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施美康公司在未取得副產鹽酸工業品生產許可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備案證明過期的情況下,以每噸倒貼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將產生的3827.81噸副產鹽酸“拋售”給丁衛東等人非法處置,以上情況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知曉并同意。除400噸被丁衛東用于生產凈水劑外,其余副產鹽酸及生產凈水劑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均被其倒入揚州市江都區及泰州市境內泰東河、新通揚運河、鹵丁河水體中。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技術評估確定,被直接倒入水體的副產鹽酸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1725.03萬元。
2015年8月25日,泰州市檢察院依法向社會公益組織——江蘇省環保聯合會發出建議,建議對包含施美康公司在內的諸多侵權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聯合會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回復,未表明其決定對本案所涉環境污染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5年9月18日,泰興市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施美康公司及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提起公訴。2016年7月18日,泰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施美康公司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2016年11月28日,泰州市中院作出維持原審判決的終審裁定。
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批準,2016年12月13日,泰州市檢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施美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725.03萬元,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費用9萬元。
2018年1月25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法庭調查,法院認定了檢察院公益訴訟事實。4月18日,法院作出判決,支持檢察院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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