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頒布
太原市首次以立法形式保護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記者從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太原市首次以立法形式保護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分為總則、監督管理、東西山環境保護、汾河流域環境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42條。
《條例》明確,生態環境保護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生態優先、嚴格管理、合理利用、公眾參與的原則。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應當整合各類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投入,統一設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應當建立生態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制度,完善生態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生態資源環境可支撐的人口、經濟規模和容納污染物的承載力進行定性定量分析;應當建立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制定產業準入負面清單;應當按照權責統一、合理補償和“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生態補償制度。
《條例》提出,禁止在東西山毀林開墾、砍柴、開礦、燒荒以及在汾河流域私挖濫采、違法排污等行為,并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對用于東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管理與補償等資金﹔規定了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等。
《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引調水工程沿線保護范圍內從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動的,由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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