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法,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自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多地陸續發生多起拒絕檢查,甚至阻礙執法的惡劣事件。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現場檢查權是行政機關進行日常監管活動,實現行政目的的一項具有基礎性、普遍性的權力。筆者近期梳理了相關法律,阻礙行政機關現場檢查權將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罰款
罰款是環境行政處罰中適用范圍最廣的一種處罰,適用頻率也最高。通過對環境行政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既可以使其認識到違法行為的嚴重性,接受教訓,也可以促使其自覺守法,避免經濟上再次遭受損失。
2.按日連續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根本目的不是罰款,而是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改正違法行為。
《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其他單行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均未將拒絕、阻撓復查的情形列入按日連續處罰的范圍。《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可以理解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即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3.行政拘留
一是拒絕、阻擾核查時的行政拘留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被責令停止建設后,拒絕、阻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這種情形的行政拘留,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二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的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行為中的阻礙,是指行為人以主動且非暴力、威脅的方式實施的阻撓、妨礙行為,如吵鬧、謾罵、無理糾纏、撕毀封條、拒不接受檢查情節惡劣等。
在執法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1.煽動、糾集他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2.是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首要人員和骨干人員的;3.不聽人民警察教育勸阻的;4.潑灑污物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5.搶奪、扣留、污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務標志、器械等物品的;6.因阻礙執行職務,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的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7.當場撕毀執法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文書的;8.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導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務的。
4.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所謂暴力,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毆打、捆綁或者其他人身強制行為,致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職務或者職責。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相恐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精神強制,以迫使其放棄或者不正確履行職務或職責。
作者單位:河北環境工程學院、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
■ 相關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
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五條
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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