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動力全資子公司收到環保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綠色動力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泰州綠色動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州公司”)日前收到泰州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泰環罰字[2018]7號)(以下簡稱“決定書”),現將該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一、決定書主要內容
根據原環保部對泰州公司進行的監督性檢測,檢測結果表明泰州公司1#焚燒爐二噁英排放濃度均值(0.19 I-TEQng/m3)超過《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中二噁英(0.1 I-TEQng/m3)標準限值0.9倍,廢氣超標排放。
泰州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泰州市環保局對泰州公司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罰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2、責令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
如果不服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省環境保護廳或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泰州市環保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二、整改情況
事件發生后,公司高度重視,責令泰州公司根據泰州市環保局的具體要求及時組織整改,包括但不限于進一步加強運行管理、設備維護、人員培訓,以及針對所有可能影響環評監測結果要素進行分析和整改,同時加強與當地主管業務機關的溝通,避免其他廢棄物混入待處理的生活垃圾,并限期落實完成整改。
三、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獲知前述信息后,即刻就本事項召開環保整治專題會議,嚴格按照主管機關要求進行整改。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正常,本次行政處罰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表示真誠的歉意,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綠色動力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7月2日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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