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發布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7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發布2017年度《云南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和九大典型案例。
兩人販賣黑熊獲刑;兩人滇池禁漁期非法捕魚獲刑;某公路局非法占用農用地被處罰金30萬元;安寧市林業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被公訴……白皮書顯示,2017年,云南省各級法院以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為目標,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核心,積極創新環境司法審判工作機制,環境資源審判、環境公益訴訟審判、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建設等工作均取得積極進展,保護環境資源司法保障能力不斷加強。各級法院受理并審結各類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計5065件,依法審理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34件。
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懲治環境資源犯罪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向凱介紹,2017年,云南各級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環境資源犯罪,保障環境損害賠償,監督行政機關履職,在推進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判工作中主動作為、履職盡責,取得明顯成績。
在環境資源刑事審判方面,全省各級法院共受理并審結各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1750件,類型分別涉及污染環境,破壞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等環境犯罪。各級法院依法懲處一批污染環境、破壞資源違法犯罪分子,震懾了潛在污染行為人和資源破壞者,有效保護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安全。
在環境資源民事審判方面,全省各級法院共審結涉及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涉及采礦權等自然資源使用權權屬、侵權糾紛,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供水、電、氣、熱力合同等各類環境資源民事案件2227件。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全省各級法院積極轉變思路,逐步樹立了以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為出發點的裁判理念,堅持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充分發揮環境資源民事審判功能,促進了生態環境修復改善和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在環境資源行政審判方面,全省各級法院共受理林業、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等環境保護行政案件1088件,涉及林地勘界爭議糾紛、政府森林防火職責的履行、對當地溫泉等自然資源的使用及保護糾紛等。通過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制度的落實,促使行政機關對相關環境法律規定更加了解,有效推進了行政機關積極作為、依法行政。
暢通訴訟渠道,依法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7年,在全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期間及試點結束后,云南省各級法院不僅對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依法進行了審理,還依法審理了社會組織(NGO)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截至目前,全省各級法院立案并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7件。其中由普洱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的普洱市景谷礦業公司硫酸銅料液泄漏造成沿途農田和菜地污染環境案,經依法審理后以被告全額賠償方式調解結案。這一案件被“兩高”作為典型案例在今年3月2日予以公布。
全省各級法院共受理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21件。試點期間,全省各級法院面對新類型案件,在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的條件下,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并以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為依據,保障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工作如期完成。
全省各級法院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中,部分案件通過公開審理、當庭宣判,以邀請當地人大、政府、政協相關負責人參加旁聽的方式,以案釋法并依法支持公益訴訟人的訴求,有效督促了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積極作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17年,云南省法院受理社會組織(NGO)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案件6件,涉及水域、土地、大氣污染、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各方面。針對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逐步增多的趨勢,全省各中級法院暢通訴訟渠道,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構建了符合訴訟的程序規定和配套機制。
創新機制,推動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建設落地見效
2017年,云南省各級法院在建立案件歸口審理模式、實行案件集中管轄制度、貫徹執行受案范圍規定、持續推進多元共建機制建設等方面積極探索,多措并舉推動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建設落地見效。
截至目前,云南省各級法院共設立18個環境資源審判庭,其中省高院設1個,中級法院設6個,基層法院設11個。基層法院同時設立有3個環境資源審判合議庭。
2017年,云南省高院扎實推進環境案件集中管轄制度落實,制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實施方案》,確定以昆明、玉溪、曲靖、紅河、大理、迪慶六家中級人民法院為核心,分滇中、滇南、滇東南、滇東北、滇西、滇西北六個片區,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以及省級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和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向凱說,下一步,云南省高院將結合全省環境資源分布地域特點、審判力量構成情況、當事人訴訟便利等各項因素,嘗試跟進探索對集中管轄法院下設基層法院環境資源類案件集中管轄制度的構建,進一步完善環境司法審判專門化建設。
云南省高院2017年1月制定出臺的《云南省環境資源案件受案范圍(試行)》,首次以“基礎案由+調整案由”的形式,對環境受案范圍進行確定。這一文件在確定基礎案由的基礎上,結合云南環境資源的豐富多樣,湖泊、森林、草原等環境資源地域分布不同、類型不同的特點,統一規范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受案范圍,同時允許地方法院結合本區域環境特點在調整案由部分自行規劃,充分體現了環境案件關系復雜性、多樣性、廣泛性的法律屬性,對環境資源案件受案范圍設置進行了探索性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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