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章丘區“10·21”事件索賠進展如何?
“山東利豐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賠償協議逾期不履行,省環保廳近期將代表省政府對該企業提起訴訟。”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
2015年10月21日,在濟南市章丘區普集鎮上皋村廢棄煤井發生一起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造成4人當場死亡,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約3000 余萬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該事件性質為重大(Ⅱ)突發環境事件。
經查,該案共有涉案企業6家。經鑒定,該案件生態損害賠償金額為2.5億元。涉案企業所在地環保部門依法分別對6家企業實施頂格行政處罰,每家企業罰款20萬元。2017年11月22日,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一審判處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兩家企業20萬元和120萬元罰金,判處郭泗濱等17人6個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8千元至6萬元不等罰金。
經山東省政府指定,2016年8月,省環保廳組織濟南市章丘區政府與6家涉案企業先后經過4輪賠償磋商,2017年2月至6月,先后與山東萬達有機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山東麟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宜坤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山東利豐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家企業達成協議,簽訂了賠償合同書,賠償金額共計1357.54萬元。其中,山東萬達有機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山東麟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宜坤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3家涉案企業已將賠償金足額賠付到位。
經山東省政府批準,2017年8月4日,省環保廳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材料,請求判令山東金誠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兩家企業承擔賠償金2.3億元。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和2018年4月18日二次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判決。此外,山東利豐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賠償協議逾期不履行,近期省環保廳將代表省政府對該企業提起訴訟。
“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山東省環保廳副廳長姚云輝介紹,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損害生態環境是有代價的,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實現損害擔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使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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