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檢察長因何同時出庭?
圖為庭審現場。 蘭陵縣環保局供圖
“砰!”,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敲響聲,山東省蘭陵縣馬某青等14人污染環境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近日正式開庭。
此案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德茜擔任第一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縣人民法院院長宋思偉擔任審判長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檢察院、法院“兩長”出現在同一法庭上并不多見,該案有何特殊之處?原來此案是山東省首例土壤污染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對于一個縣級司法機關來說,屬于新型案件。因此,“兩長”同時出庭履職。
■案情回顧
租用村民院落,拆解廢舊鉛酸蓄電池煉鉛
2016年10月,馬某青在蘭陵縣大仲村鎮前沂溝村租賃院落,修建煉鉛廠。
2017年3月,馬某青在蘭陵縣礦坑鎮升平莊村租賃院落,作為所購廢舊鉛酸蓄電池的放置、拆解場所,并雇傭被告馬某田、馬某文等人對所收購的鉛酸蓄電池進行拆解,將從廢舊蓄電池中拆解出的鉛板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還原鉛生產,產生大量危險特性為T的危險廢物,對當地土壤造成鉛污染。
馬某青等人共計使用廢舊鉛板480余噸,煉鉛80余爐,生產鉛錠310余噸,產生毒害性的廢渣160余噸。
2017年5月3日,蘭陵縣環保局與縣公安局在其加工點當場查扣鉛錠18.22噸、原料鉛板26.37噸、廢渣51.52噸。
在前期污染物處理過程中,蘭陵縣大仲村鎮人民政府共支付廢渣、廢舊鉛板、廢舊鉛酸蓄電池處置費用34.6萬元、檢測費26795元。經第三方測算評估,處置被污染的土壤費用約為28.3萬元。
蘭陵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馬某青沒有取得環保手續,也沒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018年2月8日,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以蘭檢公刑訴[2018]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青等12人犯污染環境罪,向蘭陵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月23日,蘭陵縣人民檢察院又以蘭檢刑附民公訴[2018]1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蘭陵縣人民法院起訴被告馬某青等14人,請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賠償各項損失65.6195萬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記者了解到,這是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山東省受理的第一起土壤污染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于涉案人數多,案情較為復雜,屬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新類型案件,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同時出庭履職,既是對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具體落實,也是體現了對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的重視。
■案件審理
污染土壤大氣,被告應承擔修復治理責任
5月18日9∶00 庭審開始
公益訴訟起訴人指出:“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馬某青沒有取得環保手續,也沒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在此情況下建爐煉鉛,拆解廢舊蓄電池污染了土壤,冶煉產生的廢氣廢渣等污染了空氣,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侵權行為。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馬某青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下,非法進行廢舊鉛酸蓄電池的拆解、還原生產、貯存等行為,造成了環境污染,被其非法行為污染的土壤尚未予以修復,社會公共利益依然處于受侵害的狀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被告應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責任。
9∶45 法庭調查
檢察機關運用多媒體示證,還原案發后辦案人員調取的現場原貌。
10∶30 法庭辯論
公訴人出示相關證據;馬某青等12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刑事證據進行了質證;馬某青等14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就附帶民事證據進行了質證。
11∶30 最后陳述
公益訴訟起訴人指出,檢察機關在此提起公益訴訟,就是要確保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盡快得到修復,被損害的社會公益及時得到維護。每個人都對優美環境的創造和維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優美的環境是社會的公共資源,是人人共享的良好資源,本案被告人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侵占、破壞大家共享的公共資源,且已構成犯罪。被告人的行為啟示我們,只有通過合法經營勞動致富,才受法律保護,而現在被告人不僅自己受到審判,也給家人帶來巨大的痛苦。這樣的代價是沉重的,也是讓人痛心的。
12∶40 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馬某青等14被告均當庭同意就造成污染的土地修復治理等費用進行賠償。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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