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制度 防治固廢污染
深圳市法學會、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深圳市現代法商研究院、廣東深田律師事務所近日聯合舉辦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的主題研討會,積極發揮法律專家智慧,助力國家固廢法的修訂完善。
本次研討會邀請了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委主任劉渤、深圳市法制辦主任胡建農、深圳市法學會副會長黃新山、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曹疊云律師、廣東深田律師事務所主任馬朝暉律師、上海市建緯(深圳)律師事務所陳旭緋律師、深圳市現代法商研究院研究員朱同琴博士等法律實務名家以及環境公益律師、企業代表約30名同志共同參加研討。
2018年7月11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稱“修訂草案”),并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與會專家認為,該法的修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解決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中暴露出來的問題的具體舉措,本法的修訂和出臺都將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 制度創新成果應上升到法律層面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加強固體廢棄物和垃圾處置,提高污染排放標準,強化排污者責任、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要求。
在研討會上,專家們充分肯定了本輪固廢法修訂草案的制度創新成果,適應了社會形勢的發展。
據了解,修訂草案新增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生產者的責任不僅限于產品的生產過程中,而且還要延伸到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特別是產品廢棄后的回收和處置,提高了生產者的社會責任。
固化了“固廢排污許可制度”,明確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疇,進一步強化了對固體廢物的排放管理。
為解決日益嚴峻的“生活垃圾圍城”難題,修訂草案增設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即要做到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防止過往垃圾分類中出現“前端垃圾分類,后端大雜燴”的現象。
同時,修訂草案還提出“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差別化的生活垃圾排放收費等制度。
專家們認為,這些制度創新全面反映了近些年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驗總結,將這些有益的經驗上升到法律層面,使得固廢法的內容更為充實和全面。
■ 固廢管理制度應更具可操作性
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充分討論和交流,并就多方面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旨在促進固廢管理成效。
劉渤認為,固體廢物源頭的減量化應綜合施策。劉渤建議,可綜合采取稅收減免、財政支持等優惠扶持政策,促使快遞、包裝行業等固廢產生企業從源頭上自覺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強化企業循環回收利用意識。
胡建農則建議,法條具體內容應更具可操作性,他表示,要求相關部門查封、扣押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場所、設備、工具、物品,何為“可能”造成環境污染難以把握,勢必造成執法混亂。
另外,要求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者對為其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委托者實施全程跟蹤檢查也不符合實際。
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陳紋封律師也認為本法有諸多條款規定較為含糊、籠統,缺乏實操性。例如,本法共有19處出現了“有關規定”,15處出現了“有關部門”。按照目前修訂草案的規定,很多制度將難以落地,需要配套較多的規定或者解釋才能對這些“有關規定”和“有關部門”予以明確。
此外,專家建議固廢法法律責任規定應更為周全。
陳旭緋認為,雖然規定了禁止生產、銷售不易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等行為規范,但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上海市君悅(深圳)律師事務所嚴晟律師認為,罰則條款應區分行為情節輕重程度,合理確定處罰標準。
■ 固廢法體例結構有待完善
在完善法律體例結構方面,眾多專家也給出了許多實用建議。
曹疊云認為,本法名稱應更為切合法條內容,宜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管理法》。
曹疊云說,美國、日本、中國臺灣等立法實踐中,其名稱基本采用固體廢物處置、回收、利用等用詞,且本法具體內容也不僅僅包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內容,還包括固體廢物產生、處置、運輸、利用等環節的管理問題。
陳旭緋也認為,本法名稱不應拘泥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名稱保持一致或相似,而應與法律內容保持一致。
為與其他法律法規更為協調,曹疊云還提出本法第二十條不必特意強調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其他法律已有規定的,本法無須重復。
另外,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責任人員處以行政處分與我國《監察法》規定也存在沖突。
與此同時,胡建農則建議,固廢法的立法體例及結構應更為嚴謹。
胡建農認為本法的立法體例及結構缺乏邏輯性,比如第三章標題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第四章標題為“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雖然附則對危險廢物進行了解釋,但是單從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標題來看,這兩章內容似乎并無聯系。
廣東深田律師事務所曹四化則認為有關表述應更為精確。危險廢物應與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等名詞表述一致,采用危險固體廢物更為合適。
再有就是社會主體的含義及責任應更為清晰。朱同琴認為,本法規定了諸多社會主體的行為規范,但各條款的表述并未規范統一,建議進一步明確各社會主體的含義,并梳理其污染防治的責任和義務。
黃新山最后總結,本次修訂固廢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呼應了新時代要求。
研討會還從體例結構、具體條文、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
下一步,深圳市法學會還會將意見匯總后書面報送生態環境部及其他有關部門,為本輪國家固廢法修訂貢獻特區智慧。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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