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典型電力市場之日本電力市場專題(一)
一、日本電力產業規制的一般性與特殊性在電力規制改革前,日本的電力產業被統稱為十大電力體制,該體制發端于1951年。二戰后,日本形成東京、關西、中部、九州、東北、中國、四國、北陸、北海道九大區域電力
一、日本電力產業規制的一般性與特殊性
在電力規制改革前,日本的電力產業被統稱為“十大電力體制”,該體制發端于1951年。“二戰”后,日本形成東京、關西、中部、九州、東北、中國、四國、北陸、北海道九大區域電力公司,這九個地區各自建立了一個集發電、輸電、配電、售電于一身的三部門垂直一體化的企業,實際上形成了地區壟斷格局。
(文章出自微信公眾號電力市場觀察 ID:cloudPowerMarket)
1964年,日本政府頒布了《電氣事業法》,對電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做了嚴格的規定。其中,在價格規制方面,采取的是其電力收費必須取得通產省大臣的許可制度,采用成本加公正報酬的方法定價;對產品質量規制方面,出于穩定供給,防止電力產業供給秩序混亂的目的,電力事業法中規定,批發電力經營及私人發電企業等在向特定對象提供“特定供給”時,需要與一般經營者的供給義務達成平衡,不得損害一般需求者的利益。然而在進入規制方面,《電氣事業法》規定,從事電力經營必須得到通產省大臣的許可,所采取的是許可制度。雖然在該法律中沒有明確要求一個地區只設立一家公司,但實際上除了沖繩電力是特例外,并沒有批準成立任何一家新的綜合性電力企業,實際上,電力事業法為地區壟斷格局的延續提供了法律基礎。
1972年,在沖繩縣結束了美軍的軍事占領回歸日本后,日本增加了沖繩電力,成為第十大區域電力公司,形成了名副其實的地域性獨占的“十大電力體制”,這十大電力企業均為私人所擁有,都有固定的經營區域,是獲許經營當地業務的民營企業。十家私營區域電力公司屬于“一般電力事業”,實行發電、輸電、配電和售電壟斷經營管理。這十大私營區域電力公司的總裝機容量占全國總裝機容量的大約3/4。除此之外,日本還有成立于1952年的電源開發株式會社(EPDC)和成立于1957年的日本原子能發電公司(JAPC),還有若干個電能批發商(除了電源開發株式會社和日本原子能發電公司外,還包括34家從事公共事業的企業和20家聯合投資發電公司)、特許電力營銷商、非特許電力供應商。
日本的十大電力公司為戰后日本的經濟建設源源不斷地輸送高品質的電力,為其經濟增長做出了巨大貢獻。而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日本的電價水平普遍高于歐美國家,因此日本開始討論如何在電力產業引入市場競爭的問題。
二、日本電力產業規制治理結構的建立
對于完善的規制治理結構,JohnCubbin&JonStern認為,首先應具備一個獨立的規制機構,一個獨立的規制機構能夠提供合理的激勵措施來提高效率;其次應具備良好定義的法律流程及強大的法律框架;再次在正式的法律框架下,規制者的角色和目標應該是明確的、規制機構也應具有自主性;最后,規制機構在操作層面上應具有透明度、可參與度和可預測性等非正式屬性。此外,規制是在規制主體與規制對象的互動中實現的,規制對象的發育程度也是重要因素。
(一)明確法律框架的確立
1995年日本《電氣事業法》的修改,拉開了電力改革的大幕。修改的《電氣事業法》于1996年1月1日頒布實施。修改后的《電氣事業法》在保留九大電力公司分區壟斷發、輸、配電體制的基礎上,將競爭機制引入電力事業。具體措施包括:在發電部門引入競爭原理,電力公司今后5-8年內新建的發電設備,必須在社會上公開向獨立的電力事業者或稱為獨立發電商招標;允許IPP和自發電企業通過電力公司電網向有關單位供應電力;對批發電力供應商的進入實行許可制度;對旱澇保收的電價進行機制改革,由原來的成本加上7.2%的固定利潤改為縮小固定利潤和促進成本降低的新方式;為了擴大消費者的選擇余地,引入了選擇條款制,據此消費者可以選擇符合自身生活方式的費用區段,這使電力負荷水平化成為可能。另外,對于由其67%的股份歸屬于日本政府的公私合營的電源開發株式會社(EPDC),1997年的政府決議中,將于2003年私有化。第一次修改的《電力事業法》以在發電領域引入競爭機制為主,使IPP參與進了電力生產市場中來,但還未涉及到售電領域。
1999年,對《電氣事業法》進行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主要指向于售電領域的自由化,引入特定規模電力企業。規定從2000年3月起,允許符合條件的約8000家大型工廠、百貨商店等特高壓用戶(用電2000KW)以上,實行零售電自由化,即自由選擇向價格最低的供電商購買電力,這部分大宗用戶的用電量占總用電量的比例約為30%;IPP向大宗用戶零售電時,可有償使用電力公司的電網和線路,但需按政府批準的電力公司擬定的托送費標準交付托送費;為高壓用戶供電的企業,除負責該地區供電的十大“一般電力事業”外,其余被稱為“特定規模電力企業”,特定規模電力企業只要向政府備案便可對用這部分大宗用戶零售電力,且售電區域、售電方式、售電價格不受限制;而當無企業承擔供電任務時,仍由當地的一般電力事業企業按常規電價對其保證。對電價規制進行修改,由原來的降價審批制改為申報制,使一般電力事業者下調電價手續簡化。
2003年4月,第三次修改《電氣事業法》。第三次修改后,零售部門中對于大宗用戶的范圍由2000KW以上,下調到2004年4月的500KW以上,再下調到2005年4月50KW以上;規定一般電力事業企業(十大電力公司)仍保持輸電領域的壟斷經營,但不得在輸送電領域進行信息壟斷、歧視性管理等;對全國的大型綜合電力市場進行整頓;創辦電力批發交易所(JEPX),JEPX主要開展現貨交易及長期合同交易,形成并公布電力批發交易價格信號,建立有助于電力企業進行電源投資判斷的機制以及為個電力企業調劑余缺提供交易平臺;成立輸配電中立規制機構(ESCJ)。
2007年4月日本電力行業委員會審查電力市場的完全自由化,審查的最終決定是將這一問題在過一段時間之后再討論,其理由是進一步的自由化不大可能使用戶受益。于是2008年7月日本出臺的第四次電力體制改革方案中并沒有修改《電氣事業法》。其主要措施包括推遲電力零售側準入的全面放開,零售領域的自由化范圍暫不擴大;在維持現行體制的前提下,穩定電力供應的安全標準,提高供電可靠性;采取措施進一步激發批發電力市場交易的活力,改善輸電網利用競爭條件等。日本的電力市場,以穩定電力供應為基礎,通過已存的十家一般電力事業企業,通過逐步放開發電、售電市場以保證競爭。到2011年,自由化的范圍涵蓋了大約60%的總電力需求。電力企業為了應對這一自由化趨勢,通過增加業務,同時降低電力價格,提供各種各樣的定價計劃。
原標題:知識百科|國外典型電力市場之日本電力市場專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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