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是如何錯失了水電項目開發良機的?
在結束6天訪華行程后,尼泊爾總理一回國第一時間就將訪華成果通過媒體進行公布:
1)尼中兩國為鐵路、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旅游等領域的協議制定“長期經濟援助草案”;
2)尼還與中方簽署重建友誼橋和熱索橋協定、借道運輸議定書、投資與產能合作諒解備忘錄等合作文件。
尼泊爾承包市場要迎來新機遇了么?對于電力企業而言,未必是肯定的答案。
前車之鑒:
1)2017年11月,尼泊爾政府取消了與葛洲壩集團簽訂的25億美元的協議。根據該協議,葛洲壩集團將在尼泊爾西部的Budhi Gandaki河上建造一座1200兆瓦的水力發電廠。
2)2018年6月,尼泊爾財政部長表示,取消與中國三峽在喜馬拉雅山西部的西塞蒂河上建造16億美元水電站的計劃。
開發尼泊爾水電承包市場,必知:
尼泊爾水電開發前景廣闊,開發潛力約 43000 MW,長期以來一直受到發展機構、開發商和投資者的關注。然而,截止目前,尼泊爾僅開發了約 800MW 的水電蘊藏量。另一方面,尼泊爾全國電氣化率僅為58%,為了保障國家電力供應和能源安全,以及實現電力出口,該國迫切需要進一步發展水電。
與老撾一樣,尼泊爾同樣為水電開發的前沿市場,全國人口總數為 2850 萬,有一定的電力需求,同時,該國毗鄰能源需求增長較快的地區(包括中國) 。在過去20年中,老撾水電開發取得了長足展,而尼泊爾卻因自身原因,導致水電開發管理制度和機構建立緩慢,錯失許多水電開發良機。
1. 尼泊爾水電制度
一直以來,尼泊爾政府都能認識到其水電資源對本國經濟發展和能源出口創收的重要性。成立于1985 年的尼泊爾電力局壟斷了該國的水電開發,直到 1992 年政府頒布水電開發政策為止,從那時起,獨立電力生產商( IPP) 開始參與水電開發,目前 IPP擁有尼泊爾約 35%的水電裝機容量。
由于長期電力短缺,尼泊爾政府分別于 2008 年、2011 年和 2012 年發布了有關能源危機的概念性文件,并制定了水電開發的宏偉目標。
2016 年 2 月,尼泊爾政府發布了第一個包含水電開發具體節點的詳細執行計劃。該計劃中涉及很多方面,如不可抗力延期、政府對尼泊爾電力局付款的擔保、承購協議變更、購電協議貨幣轉換、向受項目影響人口發行不超過10%的股權、簡化征地程序以及規定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時間等。
然而,目前所有的概念性文件是否可在能預見的將來得以實施還有待于觀察。
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尼泊爾有一系列復雜的政府機構,負責水電開發項目的審批、許可和授權,這可能會讓外國投資者望而卻步。盡管尼泊爾絕大多數的水電開發都是自主的,但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一站式管理體系。
目前尼泊爾出口項目的特許經營期為30年,國內消費項目為35年。
?尼泊爾能源部: 作為該國政府的直屬部門,負責能源行業政策制定、規劃和監管,以及裝機容量 500 MW 以下水電項目開發協議( PDA)的談判;
?能源部內設能源開發部( DOED) :負責電力行業監管和發放各種授權、許可證;
?尼泊爾電力局: 負責電力交易管理,同時也負責與印度的電力交易;
?尼泊爾投資委員會( IBN): 負責裝機容量 500 MW 以上水電項目的開發和審批,有權代表該國政府與私人投資者進行項目開發協議或項目投資協議談判。
2. 水電開發特許權及項目開發協議風險
相對于水電項目需要的其他許可和審批手續,對于水電開發商來說,最重要的可能是水電項目開發初期能源開發部頒發的調查許可證,只有拿到該證,項目開發者才能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環境響評估,該證有效期為5年,如果項目論證可行,能源開發部會為開發者頒發發電許可證( GL) 。
GL 條款通常規定開發商必須在 1~2年內和尼泊爾電力局簽訂電力購買協議( PPA) ,以確保許可證繼續有效。
另外,《電力法規》第 21 條規定,開發商自 GL 頒發之日起 1年內開始實體工程建設。
尼泊爾當地大多數水電開發商認為,擁有 GL 和 PPA 即可推進項目建設,然而實際上在項目開發過程中還可能需要類似于項目開發協議之類的綜合特許協議,當地開發商的觀點是項目開發協議談判會造成實質性延誤,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影響融資。
風險方面,不應忽視項目開發協議可能為項目帶來的風險,通常在項目開發協議( 或其他特許權)中需要面對的風險包括社會影響風險、政策連續性風險、投資回報率風險、資產征收風險、行政和監過程中可預測的進度表風險,以及現場的用地權和用水權競爭風險等。多數國際投資方都很關注以上幾個方面風險的確定性,因為這些條件對項目的長期可行性至關重要。因此,通常項目開發協議是獲得國際金融支持的先決條件。
3. PDA申請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PDA 談判過程雖然復雜,但意義重大,開發商可以利用 PDA 提供的各種保護條款獲得國際融資。2013 年,尼泊爾能源部頒布了《PDA 談判指南》,同時也提出了開發商獲取 PDA 面臨的若干挑戰。具體如下:
1) 該指南中要求開發商獲得 PPA 后才能申請PDA,即 PPA 和 PDA 申請不能同步進行。該規定對潛在的貸方銀行來說存在風險,意味著項目 PPA 必須能確保將來收回項目所有成本,然而有些項目費用需要在有關特許權條款最終明確(在PDA框下) 后才能確定,包括稅費和特許權使用費、稅費免除、政府擔保、風險分配和履行義務等。簡言之,PPA和PPA聯系緊密,難以分開談判。
2) 盡管《電力法規》第 21 條規定開發商從項目 GL 發布之日起1年內(可申請延期) 開始項目建設,但開發商仍需最終簽訂 PPA 后才能申請 PDA,且二者都是融資關閉的前提條件,同時也都可以在項目開工前啟動?!禤DA 談判指南》只要求申請人持有“項目許可證”( 調查許可證或發電許可證) ,此,開發商需要在項目早期階段開始申請 PDA,同時推遲申請 GL,這樣就可避免項目工期延誤。
3) 水電項目特許經營期是從頒發 GL 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 PDA 開始生效之日算起,這就大大減少了開發商利用特許經營的有效期限,并可能削弱了 PDA 的整體可融資性。
4) 該指南還規定,尼泊爾政府將組建談判委員會負責 PDA 談判,但并未對委員資格、委員會組成、責任及運行等提出指導性意見。這種遺漏可能會導致項目額外延誤等一系列的問題,從而造成不可預測的結果。
5) 盡管能源部發布了 PDA 模板,但缺乏明確性。尼泊爾政府已談判的 2 份 PDA[裝機容量 900MW 的上格爾納利河( Upper Karnali) 項目和裝機容量900 MW 的阿倫3( Arum Ⅲ) 項目]都偏離已發布的模板。不過,最近簽署的上白水河項目 PDA 可為其他項目提供一定的參考。
6) 與尼泊爾火電項目的開發商不同,火電項目只需要獲得 GL,而水電項目開發商需要預交1 500美元/MW 的費用,這是水電開發商取得 PDA 的又一重大障礙,特別是在項目的早期階段。
4. PDA可行性評估
目前的 PDA 申請程序勢必會對尼泊爾水電項目開發帶來不必要的延誤,因此對許多開發商來說不可行, 因為其將繼續僅采用GL開展融資業務。但是開發商最終應攻克上述問題獲取PDA(關系到雙方的相關利益) ,特別是如果項目早期階段開始申請可使PDA有效談判時間最大化。
鑒于多數開發商愿意進行當地融資,無疑將推動中小型水電項目領域的發展。從長遠來看,尼泊爾需要解決 PDA 申請流程存在的問題,以為國際開發商和大型項目開發提供便利,并為大量融資提供支持。
責任編輯:電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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