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問核電
1 我國目前有哪些關于核安全的法律法規?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和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是相應的,分為國家法律、國務院條例和部門規章。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規7項,部門規章27項,導則89項,共計12
1.我國目前有哪些關于核安全的法律法規?
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和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是相應的,分為國家法律、國務院條例和部門規章。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規7項,部門規章27項,導則89項,共計124項法規。
國家法律是法律法規的最高層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以國家主席令發布的,具有最高國家法律效力。對于核能開發和核技術應用及核與輻射安全問題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尤其是《核安全法》2013年9月被十二屆全國人大將《核安全法》列為二類立法項目,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報人大環資委。當前有關核安全、電離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唯一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并由國家主席胡錦濤在2003年6月以第六號主席令的形式頒布的。
國務院條例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法律法規體系的第二層次,是由國務院批準,以國務院令發布的。現有的條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部門規章是法律法規的第三層次,由國務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和發布,具體到核與輻射安全相關的部門規章,就是由環保部(國家核安全局)批準和發布了。實施細則是根據核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具體的辦法規章,核安全規定是規定核安全目標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規章。
此外,還有一些與部門規章對應的支持性法規文件,例如在核與輻射安全領域的核安全導則和核安全法規技術文件等。核安全導則是說明或補充核安全規定以及推薦有關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規技術文件是核電廠技術領域中的參考性文件,如《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核電廠質量保證大綱的安全規定》、《民用核承壓設備無損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和取證管理辦法》等。
2.福島核事故是怎么回事?
答:2011年3月11日,日本發生9.0級地震,核反應堆保護系統及時發揮作用使反應堆自動停堆,但電網供電系統及及交通受到全部破壞,地震引起的強烈海嘯,進一步摧毀了電站內應急電源,導致反應堆冷卻系統功能完全喪失余熱無法排出,堆芯燃料融化,引發氫氣爆炸(并非核爆炸),加上搶險工作不力,最終導致放射性物質從損壞的建筑物排放至外界環境。
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從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運營,從事故原因來說,福島核事故的直接罪魁禍首顯然是地震引發的海嘯。因為核電站的基礎設施被毀,外部電力喪失,海嘯又摧毀了備用柴油發電機,反應堆堆芯融化和乏燃料池溫度過高產生大量的氫氣和蒸汽。為避免發生更大的核泄露事故,只得釋放壓力容器中帶有放射性物質的蒸汽,大量冷卻水泄露,導致環境污染致使大量居民疏散。另外,日本國會“福島核事故調查委員會”發布的調查報告指出,雖然地震和海嘯是引發核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是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政府高層和東京電力公司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同時東京電力公司與作為監管部門的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沒有做出必要的防災準備。
3.福島核事故會不會在我國發生?
答:日本福島核電站建于20世紀60年代,已運行近40年,接近其設計壽命,屬早期的沸水堆型核電站,在設計上安全設防等級不夠高,不能滿足9級地震及巨大海嘯等外部自然事件的設防要求,加之設備老化,事故處置不當,監管缺位,因此,福島核事故既是天災也有人禍因素。經過分析,福島核電事故不會在我國發生,但核電站依然存在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必須加強安全措施,具備預防和緩解嚴重事故的能力。
第一,核電站堆型不同:我國選擇壓水堆技術路線與早期沸水堆相比較,在安全設計方面有很大不同,包括采用兩回路,反應堆壓力容器和安全殼具有很強的抗震、耐壓能力,放射性不會外泄。
第二,我國核電站設計、建設嚴格貫徹國家核安全法規標準、規范,對安全極為重視。主要措施和規定有:
1. 核電站廠址必須滿足安全要求,不允許存在影響核電安全而又無有效措施解決的因素,包括地震斷裂、活動斷層、溶洞、火山活動,及嚴重人為事件,如飛機墜毀、化學品爆炸和著火等。為保證核電站抗震穩定,反應堆廠房首選建在完整基巖上。
2. 核電站要求干廠址,防止一切可能發生的水淹。核電廠坪標高設計要充分考慮到廠址地區可能發生各種氣象條件下,如臺風、海嘯、海平面上升、暴雨、上游潰堤、潮水及波浪影響,并具有較大裕量應對極端外部事件疊加的最大洪水,按照千年一遇考慮,確定核電廠坪標高。并建防洪防波堤壩。核電站防洪排水同樣有嚴格要求,保障暢通不會淹沒。
3. 核電站安全設計完整充分,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和冗余度。按縱深防御設計,壓水堆具有四大屏障(燃料芯塊、包殼、壓力容器、安全殼),建立了核電站控制保護系統,多套事故預防和處置系統以阻止和緩解事故的發生,其中反應堆迅速停堆,堆芯余熱導出措施,應急電源等必不可缺。新建核電選擇非能動安全設計和消氫系統,大大提升了核電站安全性能。
4. 核電站具有可靠的供電、供水系統。要求有二路獨立的廠外電源、核電站廠供電、廠內應急電源、可移動電源等;在水源方面,要建有足夠的供水源和冷卻水源,并且具備最小可接受容納為30天核安全相關的供水量。
5. 核電站嚴格人員培訓考核,實行持證上崗,加強安全文化。
6. 建立健全了國家核電應急體系,具備強有力的對核電事故的防范和處置能力。
7. 國家加強了核電安全審議和監管,不斷健全完善相關法規體系和貫徹力度。
第三,福島事故后,國家核安全局會同有關部委對運行和在建核電廠開展了核安全檢查,結果表明我國核電廠具備一定的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能力,安全風險處于受控狀態,安全是有保障的。同時提出改進措施,改進項,實施改進以進一步提高安全水平。
第四,我國對于新建核電,決定采用國際最新最高核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滿足國際第三代核電技術要求,更加重視對核電嚴重事故的預防和緩解,并對抗震能力提出明確要求。
第五,據我國地質和海洋專家分析認為我國沿海大陸架地質結構和海水深度條件及洋流等情況,發生日本東部(福島地區)9級地震引發巨大海嘯的可能性極小。
綜上所述,我國不會發生類似福島核事故。但核電技術復雜(存在發生事故的微小概率),核電安全工作必須加強
4.切爾諾貝利核事故是怎么回事?
答:1986年4月26日,前蘇聯的切爾諾貝利核電廠4號反應堆機組檢修后重新啟動過程中,堆芯發生超瞬發臨界,堆芯熔化,高溫產生大量的氫氣和蒸汽發生爆炸,引發大火并散發出大量高能輻射物質至大氣層。事故致使31人在數周內死亡(包括非放射性致死3人),參加事故清理人員20萬人,平均輻射量100mSv。據估計,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給烏克蘭和白俄羅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2350億美元以上。該事故被認為是核電歷史上最嚴重的事故,也是國際核與輻射事件分級表(INES)中首例被評為第7級(最高級)的事故。
事故發生后,蘇聯政府立即組建了國家事故調查委員會,調查事故產生的原因。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該核電站采用石墨沸水堆,自身設計缺陷多,加之試驗操作不當導致反應堆功率急劇上升,產生大量蒸汽,致使反應堆堆芯壓力急劇升高,最后產生爆炸事故。根本原因是反應堆堆芯設計和控制保護系統設計存在缺陷(正氣泡反應性系數、無安全殼、落棒慢等)以及核安全文化欠缺。切爾諾貝利核事故使人類真正認識到核電廠系統的復雜性和安全的重要性。
5.切爾諾貝利核事故會不會在我國發生?
答:切爾諾貝利核電廠4號機組的反應堆是壓力管式石墨慢化沸水堆。該堆型設計上的不安全因素早在1983年就已在立陶宛同類型反應堆上被發現,但沒有引起管理機構的足夠重視,未采取任何改進措施。此外,切爾諾貝利核電廠當時的試驗準備工作極其草率,未嚴肅認真地制定和實施試驗大綱,更無安全處置預案,致使操作人員對實驗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異常情況毫無準備。
切爾諾貝利核事故之后,促使核安全工業界對于核電廠安全性的改進。
第一,首次提出了核安全文化的概念。通過對該事故的總結和反思,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的國際核安全咨詢組提出核安全文化的概念,并于1991年發表《安全文化》報告,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翻譯大量核安全文化文件,強化核安全管理,重視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了核電安全審評意識,并推廣至整個核工業領域。
第二,進一步認識到安全殼的重要作用,全面改進該堆型技術設計,包括提高鈾濃度,糾正控制錯誤設計、縮短落棒時間、減小正反應性等,在發展中放棄石墨慢化輕水冷卻的壓力管式反應堆的發展。目前中國核電廠均設有4道安全屏障。第1道,核電站的燃料是二氧化鈾的陶瓷體芯塊,能把絕大部分的裂變產物自留在芯塊內;第2道,性能相當好的鋯合金包殼管把芯塊密封在管里;第3道,壓力容器及一回路壓力邊界;第4道,安全殼。當4道屏障同時失效,放射性物質才有可能泄漏,但這個概率是極低的。我國不建石墨水冷堆,選擇更安全的壓水堆型并增加了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文化,加強監管和人員培訓等,我國不會發生類似切爾諾貝利核事故。
6.三哩島核事故是怎么回事?
答:1979年3月28日位于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三里島壓水堆核電站二號堆由于反應堆堆芯失水及操作失誤導致了三分之二的堆芯嚴重損壞、反應堆最終陷于癱瘓的嚴重事故,是壓水堆核電站運行歷史上最大的一次事故。在這次事故中,由于主要的工程安全設施都自動投入,同時由于反應堆安全屏障安全殼的包容作用,釋放到環境中的放射性物質不多,人員無一傷亡,在事故現場,只有3名工作人員受到了略高于半年的容許劑量的照射。核電站附近80千米以內的公眾,由于事故,平均每人受到的劑量不到一年內天然本底的百分之一。因此,三哩島事故對公眾未造成任何輻射傷害,對環境的影響極小。該事故為核事故分級的第五級。但事故的教訓深刻,促使核電在安全方面進一步改進。
7.三哩島核事故會不會在我國發生?
答:1979年3月28日,美國三哩島核電廠由于設備故障、儀表失靈和操縱員誤操作,發生了壓水堆核電廠有史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事故,導致堆芯部分熔化。但是事故沒有造成工作人員傷亡。根據事故后放射性監測結果,三哩島事故對環境和居民沒有造成放射性危害。
事實證明,壓水堆核電廠的各項安全措施是有效而可靠的。根據三哩島事故的教訓,各國在之后新的壓水堆核電廠設計時改進和增設了安全措施:加強了運行管理,采取了嚴格的運行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和運行管理制度,以杜絕操作失誤。在設計中把人的差錯考慮在內,萬一操作失誤,也不會發生大的事故。
各國也相應地展開了嚴重事故的機理和處理研究。目前,中國核安全法規對設計中考慮嚴重事故的要求吸取了國際經驗及中國對嚴重事故研究成果,并已在設計中考慮應對嚴重事故的措施寫入核安全法規。我國現有運行的核電機組是在三哩島核事故20年后,高起點起步、引進國際成熟先進技術、經過持續技術改進發展起來的,良好的安全性已經過長期工程實踐的驗證,安全是有保證的。
8.我國是如何實施核安全監管的?
答:我國的核安全監督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法律、核安全法規、環保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核設施許可證條件、核設施營運單位的執照申請承諾等。為了在核設施的建造和運行過程中保證安全、保護環境,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核安全法規、環保法規和國家標準,核行業主管部門也制定了相關行業標準,實行行業管理。
民用核設施的核安全監督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輻射環境監督由國家環保部及地方環保部門負責,行業管理由核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核設施營運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國家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保證核設施的安全。我國核安全監管實行許可證管理。依據許可方可進行各項涉及安全相關活動。監管貫穿核電廠的全壽期,它從選址開始,貫穿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退役和廢物處理等核電廠全壽期的各環節,原則上每一個環節都要單獨報批。國家監管部門的監督實現全過程全方位控制,國家核安全局在核設施集中的地區設立派出機構,保證連續的現場監督。未來我國核安全監管還將在獨立性、權威性、透明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得到進一步增強。
9.國家對核電廠操縱人員有什么要求?
答:我們知道汽車駕駛員要在駕校學習有關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駕駛執照后才能開車。與此類似,國家對核電廠操縱人員的資質管理是通過核電廠更嚴格的操縱人員執照來進行的。
國家核安全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并發布了《核電廠操縱人員執照頒發和管理程序》,規定了操縱人員考核標準的制定和核準,取照考核的準備,取照考核的監督管理,取照人員的資格審查和執照頒發,執照管理,換發新執照和重新申請執照。
按國家規定,核設施操縱員必須在從業前依法取得《操縱員執照》或《高級操縱員執照》。核設施操縱員必須經過運行操作培訓,通過核設施主管部門的執照審查考核,為取得執照,同時還要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其中核電廠操縱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并且核專業知識、技術、技能培訓必須合格。
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執照制度是確保核設施運行安全的重要監管手段之一。
10.福島核事故發生后,我國采取了哪些與核安全相關的改進措施?
答:2011年3月的福島核事故警示了人們要預防超強自然災害對核電廠安全的影響,促進了各個核電國家全面審查在運、在建核電廠,進一步加強核安全防范措施。重點是完善針對極端外部事件的設防能力,以保證小概率但后果嚴重的超設計基準事故在選址和設計中得以恰當考慮,維持適當的安全裕量,并改進和強化嚴重事故管理,加強培訓與監管,進一步完善系統性的管理和技術手段,持續提高嚴重事故有效預防和緩解能力。福島核事故發生后,我國積極采取行動,全面審查在運核電廠,有針對性地提高安全措施,如增高海堤防護墻、增設移動供電設備、增加非能動蓄水池等;制定和實施核電廠安全改進行動通用技術要求、新建核電廠安全要求等,用最先進的標準對所有在建核電廠進行安全評估,嚴格審批新上核電項目,編制出臺了核安全規劃,調整完善了核電發展中長期規劃。
科學家們正在積極吸取每一次核事故的經驗教訓,使核電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性能安全持續改進,確保核電廠安全高效地為人類發展服務。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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