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現貨試點工作提速:勾勒電力市場化改革新圖景
——《關于進一步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看點解讀3月7日,在電改領域近兩年大熱的現貨市場建設試點領域又出大
——《關于進一步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看點解讀
3月7日,在電改領域近兩年大熱的現貨市場建設試點領域又出大動作——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此時距離“試點地區原則上應于2019年6月底前開展現貨試點模擬試運行”的期限已不足4個月,再結合8個試點地區改革進度不一的現實情況,不難想象,《意見》的發布,既是為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定方向、劃重點,也有督促進度滯后地區加油提速向前沖的意味。
那么,這份包含8大部分內容、涵蓋24項重點意見的文件到底有哪些看點呢?讓我們接下來一探究竟。
(來源:中國電業ID:zgdyzzs作者:劉光林)
看點1
文件出臺于試點建設進展緩慢之際
我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進程大致如下:
2017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選擇南方(以廣東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東、福建、四川、甘肅8個地區作為第一批試點,加快組織推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并要求試點地區于2018年底前啟動電力現貨市場試運行。
2018年8月底,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會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關于征求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系列規則意見的通知》,印發廣東電力現貨市場運行“1+8”系列規則,并隨后啟動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試運行。這是全國首個投入試運行的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
2018年11月8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健全完善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機制的通知》要求,各試點地區應抓緊工作,加快研究編制現貨市場建設試點方案,抓緊研究起草市場運營規則,原則上應于2019年6月底前開展現貨試點模擬試運行。
2018年11月16日,全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現場會在廣州召開,用以交流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進展情況,督促試點地區工作,拓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思路。
2018年12月27日,甘肅、山西兩省啟動電力現貨市場試運行。
2019年3月7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根據上述內容可知,自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啟動以來,有關部門已經發布了3份推動文件,召開了1次現場會,期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有關司局還分別與8個試點地區建立了試點建設工作協調聯系機制與信息報送機制,并一度推遲了試點地區試運行的啟動時間。然而,即便如此,在8個試點當中,僅有南方(以廣東起步)和甘肅、山西啟動了試運行,其中南方試點明顯快于其他,目前已著手電力現貨市場監管辦法及配套監管指引的編寫工作。除上述3個之外,另外5個試點有的還處在方案、規則編制過程中,有的尚處在征求意見階段,有的甚至還沒有明確工作分工。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才有了此次《意見》的出臺。
然而,試點推進越是不容易,越彰顯其意義之非凡,業界早有“無現貨,不市場”的說法,足見建設現貨市場之于完善電力市場體系的重要性。這是由電力這一特殊商品的不可存儲性決定的,電力的供求關系必須固定在一個時間點上(至少是一個極小的時間段上)才有意義。因此,與其他商品的定價機制相比,電價對于供需的實時匹配情況更為敏感,因為其供需情況會發生實時變化,表現在同一個自然日內電價也會有大幅的波動。是以,要想準確發現電力這種商品的價格,并用以指導行業分配和優化資源配置,就需要建立電力現貨市場,這也為其他發達市場經濟體所佐證。
看點2
探索計劃與市場雙軌并行的最佳銜接點
當前,我國電力行業正處在計劃機制向市場機制的過渡階段,以市場為主導、雙軌并行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時期內會繼續存在下去。所以,做好市場與計劃兩種機制的銜接也是一個值得業界不斷研究的改革課題。
對于年度優先發電、優先用電及暫未放開的發電計劃電量,《意見》引入了政府授權合同機制,建議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簽訂年度差價合同,公平合理結算。對于優先發電比重較大的地區,鼓勵探索電網企業與市場用戶共同簽訂政府授權合同的機制。個人認為,此舉是給現階段的非市場電量披上了一件市場化的“外套”,至少做到在形式上融入了市場機制。
當然,除了讓“計劃電”在“量”上向市場靠攏之外,“計劃電”在“價”上同樣需要向市場化看齊。《意見》接下來又指出,“統籌考慮政府授權合同結算情況,根據電力現貨市場形成的價格信號,可以季度為周期動態調整暫未放開的所有用戶目錄電價,逐步解決好用戶側價格雙軌制問題。”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充分利用現貨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讓“計劃電”最大限度地順應市場機制,找到了用戶側價格可以雙軌并行的市場化邏輯基礎。
看點3
有利于促進清潔可再生能源消納的定價策略
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是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要完成的重點任務之一,而建設現貨市場則是達成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
清潔可再生能源的隨機性決定了其無法長期保持穩定出力,而極低的邊際成本或者變動成本又讓其在價格上具有很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說,設定了合理的量價申報機制與限價機制的電力現貨市場,就是為消納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量身打造的。
《意見》要求,在現貨市場初期,清潔能源可以報量不報價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作為價格接受者優先出清,實現清潔能源的優先消納。隨后即強調,“各現貨試點地區應研究明確時間表,有序安排清潔能源以報量報價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接下來《意見》在明確限價機制時,又充分考慮了清潔能源消納問題,“電力現貨市場限價應以促進用戶側削峰填谷、消納清潔能源和防范價格異常波動為基本原則。上限價格設置可參考用戶停電損失設置,下限價格可低于可再生能源變動成本,要避免因上下限設置不合理而出現價格信號難以發揮作用的情況。”
與需要燃料成本且啟停不夠靈活的化石能源相比,清潔可再生能源的邊際成本十分低,甚至接近于零。因此在現貨市場上,清潔可再生能源的計劃外增量部分具有壓倒性的市場競爭力,一旦得到市場報價機會,或限價不會妨礙其邊際成本體現時,光伏和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完全可以成為深受市場熱捧的低價電和綠色電,而不至于成為被棄掉的電。
看點4
有利于區域市場建設
建設現代經濟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并不例外,也是遵循“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設原則。
《意見》在“科學論證電力市場模式”時,既強調要因地制宜,又要確保有良好的開放性、兼容性和可擴展性。這里的因地制宜選擇市場模式,意在鼓勵試點地區用差異化手段解決地方性問題;而確保市場模式有良好的開放性、兼容性和可擴展性,則是預留在更大范圍實施市場化操作的空間,比如開展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等。
不僅如此,《意見》還進一步明確,選擇電力市場模式時必須滿足“有利于區域市場建設”的要求,具體表述為“電力現貨試點應符合國家區域協調發展要求,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重大戰略,按照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要求,為未來市場間交易和市場融合創造條件,進一步促進清潔能源更大范圍消納。”
與追求開放性、兼容性和可擴展性的思路一脈相承,每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猶如一塊小拼圖,各個試點在做好自身建設的同時,應充分服務于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這個整體大拼圖,有利于區域市場建設——這個十多年前業已推動過的工作最終實現落地。個人認為,這也是選擇南方區域作為首批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的一個重要原因,南方試點自身涵蓋電力生產基地和負荷中心,地域上覆蓋東西兩端,電量需要跨省平衡,并且涉及到清潔可再生能源的大范圍消納。同時,它還將粵港澳大灣區環抱在內,是服務于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的天然試驗田。
眾所周知,電力市場的級別有多高、市場化交易覆蓋的范圍有多廣,決定了可以在多大范圍內市場化配置電力資源。當前,國內最迫切需要大范圍配置的電力資源就是大量儲藏在西部地區的清潔可再生能源電力,如何將這些物美價廉的清潔綠色電能與東部負荷中心實現順利對接,急需試點地區在建設現貨市場時充分考慮與跨省跨區交易相兼容,在搞好自身現貨市場建設的同時,還要兼顧與省外市場的兼容性。
看點5
開本輪電改績效評價之先河
新一輪電改已經走過了4個年頭,各地主要以省為單位開展了一系列改革,包括輸配電價改革、售電側改革、推動交易機構相對獨立改革以及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等等在內,均取得了一定的階段性成果。但總體來說,改革尚處在爬坡過坎期,需要各地多模式探索、局部突破,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實施標準,尤其是沒有形成統一的評價標準。
然而,個人一直有這樣一個期待,那就是直到有一天,頂層設計層面會組織專門機構制定出一套系統的電改績效評價標準體系,就各地改革責任主體、各改革分項以及改革整體進行實時跟蹤,并在適當階段對上述幾個方面作出評估評價,甚至可以評價結果為依據對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加以考核,對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實施閉環管理,以提高改革效率。
如今,我們在《意見》中發現了與上述期待類似的端倪,《意見》明確“開展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績效評估”,并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組織制定電力現貨市場評價指標體系,從市場運行保障、市場運行效率、社會福利增加、清潔能源消納等維度,對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情況、電力市場規則執行情況、技術支持系統運行情況等進行全方位后評估,及時總結并不斷推動完善市場機制。”這是新一輪電改啟動以來,第一次提到對各地改革試點情況開展評價。屆時,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評價嘗試一旦取得積極成果,相信類似的評價工作就一定會被復制粘貼到其他分項改革領域。
看點6
發掘市場化改革新課題
在梳理這份《意見》的過程中,個人愈發理解了“改革永遠在路上”“改革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這些重要表述的真實意涵。隨著本輪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漸次深入,一項項新的改革名目逐漸涌現出來,一個又一個新興市場也急需建立起來。
《意見》在“合理選擇現貨市場價格形成機制”這一部分提及,“試點地區可視實際需要探索開展輸電權交易”。這里出現了一個新的交易品種——“輸電權交易”。在輸電權交易市場購買輸電權,類似于公共交通領域繳納交通擁堵費,是在系統資源緊張時,為獲得系統提供的服務而支付一定費用的交易類型。建設輸電權交易市場,是在已經建立電力現貨市場的情況下,采取市場機制實施電網系統阻塞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建立電力現貨市場的重要補充。
此外,《意見》在“提高長期電力系統供應保障能力”部分中提及,“加快研究、適時建立容量補償機制或容量市場。”“容量市場”同樣是一個比較新的市場概念。建設容量市場,意在通過市場化機制確定發電項目業主,并在確保業主能夠從電能量市場獲得電量收益之外,還能根據其取得業主資質時中標的投資額度獲得相應的容量收益,用以激勵市場投資,保障電力系統長期容量的充裕性。
新的來,舊的去,電力的市場化進程也同樣遵循這個萬物運行之普遍規律。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尤其是隨著現貨市場的建立,旨在確保供需實時平衡的調峰市場已經淡出了大眾的視野。同樣,隨著現貨市場發現價格威力的逐漸顯現,實施多年的峰谷電價政策也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本文出自《中國電業》2019年第4期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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