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中長期合約的物理執行本質是政府干預
關于電力中長期合約的本質之爭由來已久。不同于國外的電力市場化改革,新一輪電改以來,我國以放開中長期市場交易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在中長期市場運行相對成熟之后才開始試點。同時,多地廣泛采用“中長期全電量結算+現貨偏差電量結算”的結算形式,公式中中長期全電量形式導致市場中產生廣泛誤解,將電力中長期合約誤視為物理合約看待。基于這種錯誤認識,在跨省區送電中產生了一系列政府干預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指出當前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還存在體系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交易規則不統一、跨省跨區交易存在市場壁壘等問題。而這些壁壘本質是“思想壁壘”,當前的許多市場之爭實際上是一些思想之間的分歧。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了馬克思主義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因此在可再生能源裝機急劇增長,更需要電力價格信號引導電力資源優化流動的新形勢下,亟須學習貫徹會議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還原電力中長期財務合約本質,減少政府干預,在思想層面形成相對一致的統一共識,解決長久困擾市場建設的頑疾。
對中長期合約物理執行的兩種不同理解
一種觀點認為,中長期為實物合同,即使現貨環節是全電量報價,也可以先全電量結算中長期,再偏差結算現貨日前電量,所以現貨雖然是全電量競價的,但是可以是偏差電量結算的。另一種觀點認為,中長期為差價合約,現貨全電量競價并結算,政府在現貨環節增加約束,指定部分送電物理執行,無需考慮送電的經濟性問題。以相關區域市場為例,省間優先電量約束被寫到了出清模型里,省間送電電量下限為政府在現貨環節指定而非依據現貨全電量出清形成。這兩種觀點前者的理解有誤,后者是對當下送電運行機制的精確定義。
為什么全電量報價現貨不允許中長期為實物合同?因為電力的生產和消費不同于一般商品,其即時生產及消耗并且事后才能明確實際上網和使用的電能,電能實物交割只存在于生產及消費的實時。因此嚴格來講,只有實時的電力現貨市場才是真正進行實物電能買賣的市場,才屬于電量實物交割,之前的所有市場及環節均是基于對市場價格及生產消費電能的預期進行的鎖價行為而非實物買賣,甚至包括日前市場也只能歸于財務市場范疇,本質為基于發用雙方交易意愿的純結算關系。
從法律法規上講,一種實物進行多次交割會造成產權不明確,一種交割的同時即完成消耗的產品不可能在市場中進行多次實物交割。既然全電量報價的現貨市場結算價格及實際上網電量或用電量均在實時市場環節形成,全部的中標電量都會基于出清價格進行實物出售,同時由于電網方式使用電能導致電能的物理交割并沒有買賣主體一對一的對應關系,因此實物市場是一個基于現貨價格結算的多發對多用的大市場,這就更加說明多存在于發用對應關系的中長期合約是作為避險或鎖價功能存在的純財務關系。因此區域市場或省級市場全電量報價現貨下,不應將中長期合約視為實物合同。
中長期財務合約物理執行屬于政府干預
在明確中長期財務合約的基礎上,可以看出,當前中長期合約的實物執行實質是政府對現貨市場交易電量的干預,進而會扭曲電力現貨價格。當下市場運行邏輯即是“鎖價的中長期財務合約+全電量現貨出清結算+政府對現貨出清電量的干預”。
電力中長期合約本質為實現鎖價的差價合約。按照《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中結算公式一,中長期合約電量依照“中長期合約價格與結算參考點現貨價格之差”進行差價結算實現鎖價(結算方式二可以通過公式變形轉變為結算方式一)。因此中長期不是買到了實際使用的物理電量,不需要通過物理執行實現鎖價。
現貨為全電量競價及結算的市場。一方面,現貨全電量出清機組的實際出力不受中長期合約量影響,僅與現貨有關。另一方面,哪怕是自調度機組簽訂了一份所謂勉強可被認為是物理執行的電力中長期合約(實際執行中因為機組故障、發用電的波動也難免有偏差),其本質也是作為價格接受者接受現貨價格結算,從結算上看中長期合約本質仍是一種純粹的經濟關系。
政府對現貨出清電量進行了干預。在現貨全電量出清環節設置了跨省送電邊界,改變了基于經濟調度的現貨全電量出清結果,自此實現了“鎖價的中長期財務合約+全電量現貨出清結算+政府對現貨出清電量的干預”邏輯。現貨出清環節的干預強化了省間壁壘,可能導致電力資源錯配。
對現貨環節的政府干預已無法適應當下形勢
基于中長期合約的固化送電在歷史時期尚可實現送受端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在可再生能源高裝機占比的當下可能改變基于兩端價差的理想送電曲線形狀,已無法確保電力資源的經濟流動。
歷史時期跨省區定向送電可以實現電力資源優化配置。過去,送端電源以大水電及富含煤礦地區發電外送為主,同時受端的經濟體量遠遠大于送端,形成了受端進行生產制造,送端輸出原材料及電能的協同發展局面。當時全國的可再生能源裝機也較低,東西部的原煤價格差導致跨省區送電經濟性較高。而水電由于更低的發電成本則更有優勢,所以可以長期定向向受端送電。
省間固化送電不符合當下高可再生能源占比的新型電力系統。隨著可再生能源裝機的持續增長,不僅西部進行了諸多風光大基地項目建設,東部也進行了廣泛的集中式新能源、分散式“風光”、海上風電等建設,當前東西部的新能源建設已沒有顯著的成本差。遠程經濟送電的一般邏輯是送受兩端應有基本價差,才能進行相應的互濟或保供。尤其是各地光伏裝機的急劇增長,推動“鴨子曲線”逐步變為“峽谷曲線”,反應在電力市場中就是愈發陡峭的現貨價格曲線,以及光伏大發時段頻繁的現貨低價,送受端甚至可能多時段同時處于現貨地板價,歷史上定向送電的經濟性在分時維度未必會時刻存在。
改變跨省固化送電是適應西部發展需要的客觀要求。西部雖然原來經濟體量較東部發達地區落后較多,但近年來經濟處于快速增長進程中,高耗能產業也在快速向資源產地聚集,由于可再生能源裝機的快速增長,電力時段性供給過剩與短缺同時存在。某種意義上市場會尋求到產業資源配置的最優解,固化送電帶來的送出省份時段性電力短缺可能會造成地區發展的不均衡,也可能違背共同富裕的大方向。
同時,現貨環節對省間送電的干預,造成干預形成的省間送電與本應基于現貨價格信號的送電計劃之間的沖突,導致電力行業運營效率降低及社會福利的進一步損失。對于區域市場(省間送電在區域內整體優化模式)內的跨省送電,將中長期合約(含優先計劃)視為實物處理,在考慮輸配電價的基礎上送端價格高于受端時也要強制送電,這就導致了送受端價格倒掛。對于省級市場來說,省間送電硬邊界造成其無法基于送受端價格靈活調整送電曲線形狀。
因此推動符合經濟規律的送電是當務之急。那么如何減少政府干預,優化當前的跨省跨區相關機制呢?
如何解決當前的問題?
一直以來,許多文件均存在“中長期為主,現貨交易為補充”的表述。但嚴謹來講,中長期和現貨不存在主或者輔的關系。如果必須區分,那也是現貨市場為主能量市場,中長期圍繞現貨電能量市場設計,兩者相對獨立,實現功能上的相互補充。現貨市場全電量出清結算,中長期基于市場主體的避險訴求進行簽約。因此當前亟須在理順現貨和中長期關系的基礎上,盡快完善現行機制。
一方面,應從思想上理順中長期和現貨的關系,將區域市場中的中長期合約(含優先計劃)明確為財務性鎖價合約。認識到“中長期為主,現貨交易為補充”等表述僅僅是對自己的“心理按摩”。明確各類優先計劃是基于資源、基于價差的保價協議。按照《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相關精神,更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堅持系統觀念,處理好經濟和社會、政府和市場、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發展和安全等重大關系。一是基于上述“全電量現貨+中長期差價合約”的邏輯設計市場,不再將區域市場內中長期合約(含優先計劃)作為省間送電執行依據,避免優先計劃繼續干預現貨階段的出清和結算,應依據區域現貨全電量出清形成送電曲線。短期無法調整到位的,中長期應視為鎖價財務合約,固化送電曲線應作為價格接受者進行現貨結算。二是對于省級現貨市場,允許省間或跨區域中長期合約的靈活調整,允許送端采購受端電力兌現中長期合同,基于送受端電力價格差優化實際送電,避免頻繁出現時段性的送電價格倒掛(由高價向低價送電)。三是逐步放開省間優化空間,增大省間現貨電量比例,推動基于失負荷價值確定交易上限價格,進一步推動基于價格的跨省跨區電力資源流動,依據合理的市場價格信號實現跨省跨區電力保供及電力互濟。四是改變輸電費收取方式,輸電價格按經營期法確定輸電總收入后,通過單一容量制收取輸電費。充分發揮存量通道對平抑送受兩端價格的作用。五是通過政府授權合約、容量機制等場外機制實現存量電源等的合理收益,避免機制完善后主體無法實現合理收益帶來長時間尺度的保供問題。通過以上手段實現以現貨電能量市場為基礎,中長期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等統籌有序的市場架構,區域市場與省級市場協同發展、有效銜接,電力資源充分優化流動的市場體系,進而推動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建成。
另一方面,基于市場價格進行電力規劃。按照《決定》相關精神,健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度體系,優化各類增量資源配置和存量結構調整,形成市場主導的有效投資內生增長機制,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激發全社會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對于增量規劃項目,轉變規劃思路與方法,實現規劃與價格、運營的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增量通道對優化電力資源配置,平抑通道兩端電價差的調節作用。一是采用長周期仿真方法預測電價。在當前可再生能源裝機快速增長,現貨電價分時波動加大的現狀下,充分考慮源網荷儲接入位置等因素影響進行經濟性分析,利用電力系統仿真軟件進行量化計算,為電力系統規劃提供決策依據。二是基于長周期價格預測規劃輸電通道。以輸電通道兩端市場價格長周期仿真結果作為規劃依據,推動輸電通道的高質量發展。三是在規劃方案中充分考慮電源的容量成本。規避基于變動成本競價的現貨市場電能量無法充分回收電源容量成本的問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及電力市場穩定。在電力規劃過程中,充分考慮并設計容量成本回收機制。
《決定》提出要沖破思想觀念束縛,突破利益固化藩籬,敢于突進深水區,敢于啃硬骨頭,敢于涉險灘,堅決破除各方面體制機制弊端,完善要素市場制度和規則,推動生產要素暢通流動、各類資源高效配置、市場潛力充分釋放,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當下我們應突破思想的壁壘,正確認識中長期和現貨的關系,逐步減少政府干預,破除影響要素自由流動的邊界,科學認識電力輸送與市場運行的邏輯,進一步釋放存量優化空間,做好增量規劃布局,共同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實現,為中國式現代化保駕護航。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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