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鑫、夏清:解讀廣東電改之大棋局與小博弈
【無所不能】2017年1月17日,《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新規”)正式印發,1月20日,第一次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開鑼,標志著廣東省的電力體制改革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競價交易最終形成了“交易電量12.99億千瓦時、交易結算價差-0.1455元/每千瓦時”的結果,呈現出“縮量天價”的態勢,一時市場嘩然,眾說紛紜。
為此,筆者試圖從電力市場機制設計宏觀上的“大棋局”角度切入,對本次“新規”實施的背景、目的與第一次競價交易的博弈邏輯進行剖析。一家之言,以饗讀者。
(一)大棋局:“新規”的機制核心是什么?
相較于2016年的老規則,筆者認為“新規”其實并不是“顛覆”,而是“修正”,不是對過去的否定,而是在繼承原有規則合理性的基礎上,朝著“擴大交易、過渡現貨”的目標前進。事實上,環顧國際上運行多年的電力市場,大多每年都會根據前一年的運行情況發布相應的“規則修正案”,筆者認為,本次發布“新規”并不意味著對老規則的否定,而是廣東電力市場自身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本次“新規”最抓人眼球的地方莫過于“邊際出清”,市場各方的關注點也多集中于此,但筆者卻不以為然。“邊際出清”只是一種競價機制,是電力市場機制設計的一個關鍵環節。目前在討論市場機制時存在將“集中競價概念放大,將其等同于電力市場”的傾向,這個認識未免略顯淺薄。
事實上,本次規則修訂是一個“組合拳”式的全面設計,“頂層設計、環環相扣”,有多個相關文件作為支撐,其涉及的層面遠遠超出了競價機制本身的范疇,可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放低市場準入、進一步放大交易量,以支撐2017年一千億電量的市場交易預期;
2、準入用戶必須全電量參與市場,獲取紅利與承擔風險均攤;
3、 市場競價交易的電量不再由“官方”框定規模,而是由市場成員自行選擇雙邊交易或競價交易的不同形式,從而過渡到“以市場電量調節電量供需平衡”的目標,換言之,競價交易的規模是變動的,不是事先“定”出來的,如:1月份有47.57億千瓦時的雙邊交易與12.99億電量的競價交易,這個市場規模即是由市場成員自行申報所形成的;
4、 理順不同成分電量的結算順序,嚴格按照合同(包括年度計劃電量)簽訂的時間順序安排結算,即:先結算年度合同電量,再結算月度合同/競價電量(下一步即是月內、日前電量),以實現對于市場電量結算的“月清月結”,而不做月間結轉,從而保障交易合約執行的效力,也為月度偏差電量的結算機制奠定了基礎;
5、 以“邊際出清”替代原有以“雙邊撮合、價差返還”為核心的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機制,目的在于簡化競價機制,增加交易機制在價格形成上的透明度,降低市場成員的報價博弈動機(下文具體分析);同時有利于下一階段從月度競價向日前、日內現貨競價交易的過渡;
6、引入偏差電量的考核與結算辦法,對用戶與售電公司的交易電量與實際用電量之間的偏差量進行懲罰性考核,能夠激勵市場成員的理性交易,防止惡意夸大交易量等不規范的交易行為發生。
因此,在我們談論“新規”時,切忌“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不能孤立、割裂地看待某個規則細節,而更應該從市場全局和發展的角度“評頭論足”。
(二)小博弈:競價機制對市場影響如何?
對于第一次月度競價的交易結果,市場上已經出現了很多解讀意見,詬病者有之,不解者亦有之。從理論上講,一方面,“邊際出清”會弱化市場中大多數市場成員的博弈動機,因為大多數市場成員的報價并不能決定市場最終的結算價格;但另一方面,也會鼓勵一些激進的市場成員用較小的申報量去試探市場價格的“邊際”,增加價格波動的風險,從而影響全局。這兩方面的效果是“此消”還是“彼長”,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為博弈的成本與收益、二為串謀的難度與風險,下面詳細分析。
1、博弈的成本與收益
先不考慮串謀,在當前廣東寬松的供需形勢下,對于發電側而言,如果某個電廠專門“瞄著”邊際去報價,其結果可能有兩個,一個是報高了不中標,該段申報電量“全軍覆沒”,一個是剛好報在邊際上,推高了結算價格。很明顯,在供遠大于求的情況下,抬高報價而出局的可能性大,而猜中邊際的可能性極小,即使猜中了,也是“豁出我一個,幸福所有人”,電廠博弈的動力明顯不足。而對于購電側,即大用戶與售電公司而言,在寬松的供需形勢下,報價的自由度就比較高了,稍微往下壓壓價,“無傷大雅”,既可以降低購電成本,出局的概率也不大,因此其壓價的可能性較大,具有較強的博弈動機。
下面分別從發電、購電兩側做進一步分析:
發電側:在這種情況下,電廠最佳的報價策略無外乎“依發電成本+預期收益報價”。按此策略報價,若該報價低于市場邊際價格,發電即有收益;而若該報價高于市場邊際價格,則競不到電量并不是失敗,而是避免了損失,因為此時即使電廠低價中標,發電其實也不掙錢。
此處讀者難免要問了,你的分析不對,為什么有很多電廠申報“地板價”呢(即申報-500元/千瓦時)?是不是惡意報價“搭便車”?是不是意味著“機制失靈”?
筆者認為,恰恰與一般觀感相反,報“地板價”并不是惡意報價,因為這種報價行為意味著放棄通過博弈改變市場邊際價格的能力,這是一種“自(tou)信(lan)”的行為,可視為對市場競爭的“投名狀”,即:“我只要發電,價格你們定”。類似廣東的“地板價”,實際上報“零價”的行為在國外市場也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對于成本低的核電、可再生能源、高效火電而言更是常態,不需“大驚小怪”。
讀者可能還要問,那萬一很多電廠都按“零價”申報,最終“零價”結算,那還不是市場失靈么?
其實這種情況在國外也會偶爾出現(在美國PJM有1/1000的機率),一旦出現,市場立即會“糾錯”,因為電廠發電虧本,下次報價自然不敢再“托大”,老老實實“依發電成本+預期收益報價”,這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購電側:對于大用戶與售電公司而言,其最佳策略則是:“壓價”,以試探發電側的邊際成本。所以比較活躍的大用戶與售電公司,在三段式報價的規則下,可能采用試探性報價的方式,以第三段較小額的電量“搏”較低的報價,“搏”中了購電成本大幅下降,“搏”不中也影響甚小。在這種情況下,經過幾輪的試探,可以想象購電側的報價可能出現較為明顯的“兩簇”,一簇基本為“地板價”,即全額降價,交易量大,目的在于保證中標;一簇則集中在預期的發電側“邊際”附近,交易量小,目的在于降低購電成本。
讀者可能又要問了,這難道不是不公平、不合理么?
筆者認為,在一個供遠大于需的市場中,買方“強勢”,此乃市場競爭之必然、供需態勢之自然,雙邊協商市場上的硝煙,不是剛剛消退么?
2、串謀的難度與風險
發電側:進一步考慮串謀,首先是發電側,若市場上存在幾個發電寡頭,具備很好的默契,形成了“攻守同盟”同步提價,則發電側的申報價格將明顯偏離原來的邊際成本,電廠發電的利潤將整體提升。但是這種串謀需要有兩個前提保障,首先是行動一致、其次是利益均分。考慮到“新規”下月度競價市場超過2倍的供需比(是否合理下文再闡述),需要聯合到絕大多數的電廠共同行動才能有效地將價格推上去,這個“攻守同盟”的形成殊為不易;且即使形成,還需要協調幾乎所有電廠的量價申報,不僅在“價”上要有默契,在幾段報價的“量”上也得有默契,否則容易出現利益不均。如此大規模、高難度的同盟,也較易被市場監管所“察覺”,監管風險不小。
購電側:相比較而言,購電側的串謀要簡單一些,如前所言,在發電側難以串謀的背景下,大用戶與售電公司在保證其大部分電量中標的前提下,只需要拿出小額電量來試探即可,容易出現“互相呼應”的情況;并可能出現小售電公司“挺身而出”為整個購電側“做嫁衣裳”的行為。這種“呼應”甚至不需提前打招呼,心領神會即可,監管風險較小。
發售一體:廣東市場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大售電公司的背景往往是大發電集團,發售本為一家。那發、售一體兩者是否能協同報價呢?答案是顯然的,但是意義似乎并不大。因為如前所述,發、售一體只有報到邊際上,才能決定市場價格,“發電側猜不到,多你一個不多,售電側都在猜,少你一個不少”,這種上下通氣的行為很難產生實質性效果。相反,原有以“雙邊撮合、價差返還”為核心的競價機制,發售一體的優勢要更明顯,此前已有大量文章討論,在此不再贅述。
綜上所述,邊際出清的競價機制,在當前供需關系寬松的形勢下,可能產生的效果是“推動發電側報成本、縱容購電側壓價格”。此前已有論述,這本就是當前市場供需形勢的真實反映,在年度雙邊協商中才剛剛上演。若供需逆轉,則形勢自然也逆轉,“邊際出清”的競價機制本身并沒有對于發、購兩側的天然傾向。
從更宏觀一點看,拋開對于某個具體市場成員的利益分析,此結果其實是有利于實現發電側真正的資源優化配置,因為若電廠都以成本為報價,則市場出清的結果就是成本低的電廠多中標,有利于減少煤耗、減少排放,產生的是實實在在的社會福利。在此前提下,購電側的報價高低,決定的是該部分省下來的社會福利在發、購兩側之間的分配,這個分配過程,本身基本不產生新的福利,也不會減少已經產生的社會福利。
再進一步深入思考,我們需要回答一個核心問題,即:建設電力市場的目的是什么?是鼓勵競爭博弈?還是創造社會紅利?答案顯然是后者,所以博弈不是市場的目的。
有人會說,在“新規”下,市場成員都不琢磨報價了,市場機制沒有活力了。這個論斷其實反而有“因果倒置”之嫌,市場是通過競爭博弈達到資源優化配置,從而創造社會紅利的,這種競爭,可以是成本上的競爭、服務上的競爭、客戶關系上的競爭,也可以是競價策略上的競爭,但一定不會只是競價策略上的競爭。所以,如果說“新規”消弭了市場各方通過“動腦”博弈獲利的動機,似乎并不是一個負面的評價。
(三)有限理性下的市場均衡:“新規”在競價中產生了什么效果?
分析了這么多,那么到底在“新規”下,本次月度集中競價的結果如何?是否符合上述分析呢?我們來通過一個簡單的算術題予以驗證。
經調研,2017年初,我國環渤海標煤價約為590元/噸,至廣東電廠入爐價約為770元/噸,如果邊際機組是裝機30萬千瓦的火電,取典型機組的技術參數,煤耗約為324克/千瓦時,廠用電率6%,即:
邊際發電成本=324×770/0.94=265厘/千瓦時
如果邊際機組是裝機60萬千瓦的火電,取典型機組的技術參數,煤耗約為295克/千瓦時,則:邊際發電成本=295×770/0.94=242厘/千瓦時
注:需要說明,以上為簡單分析,沒有詳細考慮發電的變動運維成本(石灰石、氨水等損耗),也沒有考慮發電量上升帶來的負荷率提高以及發電煤耗改善的效果,權當兩相抵消,請電廠專家輕拍。
廣東當前煤電機組的標桿電價為450.5厘/千瓦時(部分老機組的標桿電價為470厘/千瓦時),本次邊際機組的報價降價為216厘/千瓦時,即折合邊際發電成本234-254厘/千瓦時,與30萬火電、60萬火電發電邊際成本的區間相差不遠(242-265),略有“下沉”(原因后面再闡述),與以上判斷基本一致。
再進一步觀察全體電廠的申報,約有15%的電廠選擇報“零價”、有20%電廠的報價明顯低于正常的邊際發電成本,此部分電廠即持上文所分析的“我只要發電,價格你們定”心態,放棄博弈;而有接近50%的電廠則選擇了在邊際成本的基礎上“上浮”報價,不管是否存在串謀行為,其結果是失去了中標的機會。
這個情況,是否讓讀者覺得沮喪?市場中有近90%的電廠偏離自己的真實成本報價,這個機制難道不是大大的壞?還不馬上“撥亂反正”?
其實筆者認為大可不必。因為正如以上分析,即使在市場中90%的市場主體偏離報價的情況下,也會有10%的電廠“心有戚戚焉”,因為他們清楚自己很可能成為邊際機組。此時邊際出清的機制就發揮作用了,激(bi)勵(po)著他們按邊際報價,而市場出清的結果也驗證了這一點。
因此,這其實反過來證明了邊際出清機制的意義,即可以在市場只存在部分信息、有限理性的情況下,促進市場形成有效均衡。考慮到本次為“新規”下的第一次競價,市場成員對于“規則”的理解不同、態度不同,報價行為的理性程度也尚未可知,“邊際出清”的作用似乎值得我們更高看一眼。
(四)“新規”下一步應如何修正改進?
以上所述,總體上有為“新規”唱贊歌之嫌,但其實也并非本文本意。電力市場切忌“棒殺”、更加不可“捧殺”。國內外電力市場建設發展了二十多年了,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失敗的經驗,但卻還沒有形成“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成熟經驗,如果有人聲稱已經找到了電力市場建設最“偉光正”的“終極經驗”,建議各位看官謹慎圍觀。君不見美國、英國幾個市場每年都還在不停地修改么,“超英趕美”談何容易?就目前廣東的電力市場建設,筆者認為只是“初具雛形”,離成熟完善還很遙遠。
以上分析,其實也只是理論分析,“一家之言”,甚至有“馬后炮”之嫌。讀者可能會問,競價前你怎么不跳出來?
確實不敢跳,因為筆者心里也沒底,市場形勢瞬息萬變。即使本次競價的結果合理,對于下次的競價結果,也不敢妄言揣測,原因如下:
1、當前的月度市場仍為一月一競價,頻次低、間隔長,市場成員學習的機會少、月間情況變化又大,難以通過快速迭代形成穩定的競爭均衡;
2、邊際出清采用的是兩側撮合的機制,即:發電側的結算價格一定高于中標機組的報價(標桿價減去價差),所以電廠對于其中標結果有一個“上浮”的預期,因此,電廠的報價可能會在邊際成本的基礎上再有一定幅度的“下沉”,即:多降一點價;這個“下沉”的幅度與電廠判斷大用戶、售電公司“壓價”的幅度有關,不確定性較大;
3、考慮到月度競價的較大風險,大量的交易集中在年度雙邊市場上完成(接近80%),很多大用戶、售電公司甚至已經完成了所有的購電計劃,而考慮到偏差結算機制是以月度競價的價格信號為依據,這些售電公司可能反而期望月度競價的出清價格不要“太好”,因此購電側也可能出現兩種勢力;
4、部分有實力的電廠與售電公司,可能還持有通過加劇市場初期競爭“慘烈”程度的策略,以迫使部分發電成本高的電廠,以及實力弱、有投機心理的售電公司出局;此類競爭策略無可厚非,但是反映在報價行為之上,就難以用“理性”來推測了。
綜上所述,洋洋灑灑,筆者需要總結一下本文核心想表達的意思了,直白點說,即:“新規”整體還行、但一定不是完美的。針對廣東的實際情況與“新規”的實施,我們還需要不斷總結經驗,精打細磨,改善規則。在此,也斗膽談一談對于后續市場規則改進的意見,核心目的在于減少市場的價格風險,實現市場紅利分配上的平穩過渡,不要出現極度的“一邊倒”局面:
1、年度雙邊交易的交易量較大導致了月度競價出現了2倍以上的供需比,這個比例其實也不反映真實的供需關系,為了防止月度的過度競爭,可以考慮適當調整月度競價市場的供需比例,以大致上保持雙邊交易與競價交易之間價格的平穩性,具體的做法之一是允許發電側自愿將其已簽訂的年度長協合同,在月度競價市場中以合同轉讓的方式出讓(申報由其他電廠替代發電的價、量信息),從而增加了月度競價的市場需求,也有利于進一步促進發電側的資源優化配置;
2、 稍微降低偏差電量考核的力度,減少市場動蕩,一方面是可以考慮擴大2%的“安全線”,另一方面,可以討論采用“長協+競價”的加權價格作為結算的價格依據,而非只采用競價價格;
3、對于因安全約束發電的電廠,應該對其進行嚴格監管,首先保證其至少發電不虧,其次又不可讓其“坐地起價”,建議可借鑒美國PJM市場的相關規定,引入“合理補償+市場力監管”的組合規定;
4、 加強市場培訓與規則研究,包括對于市場規則的微調、參數的計算、細節的確定、市場行為的監管、市場動態的模擬等;既要在各相關管理部門內部進行充分的研討,也要注意聽取市場成員的意見,并在具備條件時,引入第三方開展獨立的市場監管分析;
5、 盡快向日前現貨市場過渡,從電量競爭走向電力競爭,還原電力系統本質特征,做好機制上、規則上、技術上的準備,此乃中長期目標,需要積極準備,但也急不得,盡量“水到渠成”。
末了,還想講一句心里話:廣東的市場發展到今天,筆者認為最有價值的一點即在于形成了一個開放、均衡、自由的市場氛圍,各方可充分表達意見,也可以真誠地討論問題。照著這個良好的態勢發展下去,離形成一個中立、中允的市場管理委員會也就不遠了,市場“無形的手”發揮作用、協調爭議的能力也就更強了。
因此,希望各位利益相關者、各位看官能夠有一個平和、理性的心態,多一些寬容、少一些謾罵,炮轟無益、建議有價。希望廣東市場的決策者、參與者能夠充分認識到建設電力市場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要充分評估其中的風險,不圖一時之快、不受雜音之擾,不忘初心、砥礪前行。
文章原標題為:解讀廣東電力市場“新規”:大棋局與小博弈——有限理性下的市場均衡
作者為清華大學陳啟鑫、夏清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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