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電價構成上看電力體制改革趨勢
電價問題是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企業經營和百姓生活對于電力體制改革關切度最高的問題之一,對于新一輪的電力體制改革,電價是漲是降,將直接關系到企業經營成本和百姓生活成本。降低實體經濟成本與制度性交易成本是2018年經濟改革的大方向,而通過電力、鐵路、油氣等領域的具體改革措施完成這一目標則顯得更具現實意義。就電力改革改革而言,電價究竟是漲是降,不同的思路將產生不同的答案,從電力市場競爭、電力供需關系上觀察,充分的電力市場競爭和電力供應過剩將有可能導致電價再度降低,而反過來講,電價則可能出現上漲局面。而電價為什么具有這樣的不確定性?這就必須回到電價構成上理解。
我國現行電價制度中的銷售電價的構成是由上網電價、環保電價、輸配電價、線路損耗、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這些構成要素的定價權都是由政府行政定價。同時,電網公司又根據電力用戶的用電性質不同,大體上分為居民生活用電、一般工商業用電、大工業用電、農業生產用電等,但具體到不同的地方在劃分上又有細微差異或者做了更細致的劃分。
單純的談論電價上漲或是下降沒有意義,以下以大工業用電和居民生活用電為例,說明下電價構成對電價變化趨勢的影響。
大工業用電電費是由基本電價、電度電價、功率因數調整電價、還貸基金、重大水利、能源附加、扶持基金、峰谷電費等組成,其中基本電價、電度電價和功率因素調整電價是主要構成部分。電力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的大工業用電的構成要素也有不同,2002年電力改革的行政對于電價的干預加強,對于大工業用電成本負擔實際是加重了,導致這一問題的關鍵就是補貼機制缺乏合理性。在實際執行中,大工業用電實施的是兩部制電價,即基本電價和電度電價。基本電價是大工業用電客戶繳納的輸配電價的一部分,是指按大工業用戶電容量計算的電價,基本電價可按變壓容量計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計算。
2016年6月,發改委針對兩部制電價用戶基本電價的定價機制做了完善,主要原因是企業經營成本制約了轉型升級的推進,經濟低迷導致停產、停工現象出現,這一時期的基本電價定價機制調整最直接的目的就是降低實體經濟的運行成本。大工業電力用戶可以自由選擇基本電價是按變壓器容量計費還是按最大需量計費,計費方式的變更周期明顯縮短,由按年變更調整為按季度變更,另外在減容期限限制上也做了放寬處理。這對于大工業電力用戶而言能夠及時的根據生產的實際需要與供電部門有效互動,減少用電成本。
居民生活用電主要采取的是階梯電價,相對于兩部制電價結構而言,可以認為是單一制電價結構。對于居民生活用電,我國長期實施的是低價政策,在電力消費綜合成本不低的情況下如何保持居民生活用電的低價,很大一部分原因來自于行政補貼策略,尤其是行政交叉補貼的存在,對于維持居民生活用電的低價化趨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2015年起步的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后,居民生活用電電價問題就引起了關注,交叉補貼的不合理性逐漸顯現,盡管交叉補貼沒有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但卻直接或間接增加了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的負擔。理順電價構成要素及之間的相關關系,避免交叉補貼、重復補貼,實際上成為了新一輪電價改革的主線。因此,單純的以電價是否降低來定義電改的成敗是片面的,甚至是錯誤的。
對于居民生活用電,電價降低的空間還存在不存在這個問題,沒有絕對正確的答案。就目前的電力供應現狀來看,如果能源出現緊缺及煤炭價格上漲,以工業用電來間接補貼居民生活用電負擔的發展思路受阻,一旦電力供應的市場競爭放開,居民生活用電沒有理由再降低,反而會升高。如何保障居民生活不受電價波動影響太大,這就是區別對待公益性用電和商業性用電的作用所在。階梯電價機制的設計是公益性用電的重要體現,又可以成為多段式電價體系設計,第一階梯的低電價設計保護了低收入群體維護基本生活的用電需求,第二階梯及第三階梯的高電價設計實際上也是間接減少交叉補貼,同時也利于節能減排,其實更為直接的是降低了電網企業的負擔。
對于大工業用電而言,增加電力市場競爭措施有助于降低用電成本,而對于居民生活用電而言,過度的電力市場競爭可能增加居民負擔,無法有效的保障公益性用電,多段式電價體系的每一段設計都可能成為增加居民生活用電成本的“探索”。電力用戶的性質不同,對于以電價為核心的電力改革的敏感度不一樣,而從電價構成上來看,從目前的電力改革進程看,最為有效的電力改革措施之一就是輸配電價的核算,這是理清電價成本要素機制的重要的實質性的一步。
最近發改委關于21個跨省跨區工程執行新輸電價格的問題通知,是推進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的實施的具體化,通過跨省跨區專項工程參與的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的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送出省輸電價格、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及損耗、落地省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要素組成。從這些要素中分析,輸配電價的形成機制是建立在輸配電成本公平分攤的理念上,在假設這一成本核算具有科學性和公平性的基礎上,還牽扯一個關鍵問題,那就是作為電力生產者的發電端和作為電力用戶的受電端是否都應該分攤這一成本以及如何分攤的問題。從市場競爭的角度講,電力供應沒有理由保障公益性用電需求,而商業性用電也沒有理由間接減輕公益性用電成本負擔。
對于今后電價的走向,基于電價構成要素的現實及變化趨勢看,工業用電成本負擔存在進一步降低的空間,而居民生活用電成本降低的空間不大,相反存在價格上漲的綜合成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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