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我的給我吐出來——解析廣東現貨規則中的偏差收益回收機制
由享能匯主辦的第一場電力現貨實戰培訓已圓滿結束,與會學員們至今反響熱烈,對現貨市場知識學習的熱情有增無減,今天享能匯就滿足大家的需求,為大家繼續講解現貨方面知識,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橫觀各省現行的電力交易市場,廣東省的電量偏差考核堪稱力度最大、風險最高。但是在廣東電力現貨交易中,無論是中長期合約電量還是售電公司在日前市場的申報電量,只具有金融結算意義不要求物理執行。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還給大家說明了,中長期合約電量大于日前市場申報電量的部分,售電公司可按照日前市場價格退回,或者說反賣回現貨市場。那么對于售電而言,購電量與用戶實際用電量的偏差,是否已不再是風險,甚至還成了在現貨市場的套利工具呢?還是讓我們先看一看廣東電力現貨交易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中的具體說明吧!
按照規則的規定,售電公司在日前市場中僅需要報電量(用電需求曲線),日前申報電量與實際用量之間的偏差在實時市場進行結算。規則原文如下:
用戶側根據用戶實際分時用電量與日前市場申報的分時電量之間的差額,以及實時市場統一結算點電價計算偏差電費。公式為:
C 實時=Σ[(Q 實時,t-Q 日前,t)×P 實時,t]
其中:
C 實時為用戶實時市場偏差電費支出;
Q 實時,t為用戶實時市場 T 時段實際用電量 ;
Q 日前,t為用戶日前市場申報的 T 時段需求電量;
P 實時,t為實時市場 T 時段統一結算點電價。
如果日前申報電量大于實際用電量(Q 日前>Q 實時),則C 實時為負數,即售電公司在日前市場購買的多余電量會以實時市場的電價反賣給現貨市場。如果該時段的實時電價大于日前電價,則售電公司相當于利用這段偏差電量實現了套利;如果日前申報電量小于實際用電量(Q 日前
如此說來,偏差電量不但不會考核(因為不要求物理執行),還能用來套利。驚不驚喜?意不意外?不過大家先別著急額手相慶,這篇文章的主角——“偏差收益回收機制”還未登場,讓我們繼續往下讀規則。在《廣東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的第一百一十條中有著這樣的規定:“售電公司、批發用戶申報的日前需求曲線與實際用電曲線出現較大偏差時,按照市場規則對其偏差收益進行處理。”具體怎么處理呢?《廣東電能量市場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給出了詳細說明:
也就是說,凡是超出最大申報偏差率()的偏差電量所帶來的收益,將被現貨市場回收。這個像胡漢三般的存在就是廣東現貨規則中的偏差收益回收機制,它將迫使售電公司吐出利用實時市場和日前市場的差價所獲的套利。不過我們不禁要問:就像經典物理中,反作用力應該等于正作用力一樣,套利和虧損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偏差套利如果被抑制,偏差虧損是否也有同樣的處理呢?不過遺憾的是這個機制遵循的是“宇稱不守恒定律”:偏差套利我拿走,偏差虧損自己擔。我們通過下列算例來說明:
首先假設最大申報偏差率()為5%,根據日前申報電量、實際用電量和日前電價、實時電價的大小不同,排列組合下列四種場景進行對比:
在場景1和場景4,售電公司雖然實現了偏差套利,但由于偏差收益回收機制的存在,與日前市場結算電價相比購電成本僅僅下降了10元/兆瓦時。在場景2和場景3,偏差虧損極大的抬升了售電公司的購電成本,購電成本分別上升了200元/兆瓦時和100元/兆瓦時。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偏差收益回收機制實質上成為了現行電力市場中偏差考核機制的繼承者,準確申報用電量(電力需求曲線)仍然是售電公司必須刻苦修煉的功課之一。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