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在何方:科學合理的電價機制
摘要:電力體制改革是我國改革事業中的一項重要任務,隨著《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簡稱:電改9號文)和《電力發展“十三五”規劃(2016-2020 年)》的出臺,我國電力事業得到了快速發展,也帶動了其他相關事業的發展。雖然電力事業總體上發展趨勢良好,但是客觀來看也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例如如何建立科學的電價機制,就是其中需探討解決的問題。研究通過文獻對比與政策梳理以及金融理論相關知識,從中總結出如何建立科學的電價機制的觀點。
我國銷售電價長期以來實行“企業補居民、城市補農村”的交叉補貼制度,因此工商用戶普遍反映“電價較高、負擔較重”。2017年,我國出臺多舉措降低電價。我國全面完成首輪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全國30多個省級電網,完成降價480億元;取消了已征收50多年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此舉使我國平均每度電價再降低。年底,國家發改委又發布了《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旨在將電價改革向縱深推進。在2018年3月5日上午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和輸配電價格,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所以可以清楚的看出,電價事關國民經濟全局,如何建立科學的電價機制,就顯得至關重要了,已經是刻不容緩的大事情了。
1 文獻綜述
在我國電價探討方面,之前已經有過學者研究,面對當前電力體制改革的大好形勢,更應該去進行探索和研究,為我國建立科學的電價機制提出可行的意見和建議。
羅琦等[1]在梳理發達國家配電價定價原則,介紹準許收入法、價格上限法和標桿法三種配網價格形成機制,總結發達國家分布式電源定價經驗的基礎上,并針對增量配電網配電價定價模式選擇、如何解決交叉補貼和分布式電源定價問題提出了政策建議。
李薇等[2]闡述了綠色電力價格的制定應遵循三個重要原則,并綜合國內外的綠色電力相關政策把綠電定價模式分為五種,通過分析指出我國現行綠電定價機制,存在價格補貼機制有待修改完善和定價缺乏規劃和調整機制兩方面的問題,提出了優化我國綠電定價機制的建議。
林海濤[3]在較系統地研究了分時電價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一種適合我國的分時輸配電價格機制,即利用負荷率-同時率曲線合理劃分容量成本,應用模糊聚類劃分時段,并根據價格彈性理論,構建基于粒子群優化算法的分時輸配電價優化模型,最后以實例驗證了模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范慧英[4]從電價及其形成機制的介紹入手,并運用經濟學原理論證了電價市場化改革的必要性,接著借鑒國外電價形成機制的先進經驗,在我國電價形成機制改革歷程的基礎上,從上網電價、輸配電價、銷售電價三個方面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我國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建議。
常家星[5]針對我國目前電力改革的形勢,通過對上網電價體系、輸配電價體系、銷售電價體系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分析,結合上網電價機制、輸配電價機制、銷售電價機制以及電力市場中輔助服務價格機制設計上探索建立適應改革發展和市場競爭所需的價格形成機制。
上述所述各種電價定價方法,從不同角度闡釋了該如何去合理確定電價,無論上述學者所提哪一種定價方法,都有共同點:圍繞上網電價環節、輸配電價環節、銷售電價環節一種或者幾種電價本身的特點或者問題去闡述觀點,結合具體電價方法去論證。研究也圍繞上網電價環節、輸配電價環節、銷售電價環節去論述,但是略有不同的是結合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以及金融角度去作進一步的闡釋與論證,對于如何建立科學的電價機制提供更多指導與借鑒。
2 政策梳理
2018年距離電改9號文頒布已經三年有余,無論是關于整體電力體制改革還是增量配電網改革,都有存在爭議和矛盾的地方,當然對于電價的討論也一直都在。下邊本研究就主要梳理一些國家相關文件對電價的規定以及所提到的定價方法。
《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到:在電價形成機制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在發電環節實現了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在輸配環節初步核定了大部分省的輸配電價,在銷售環節相繼出臺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居民階梯電價等政策。
在有序推進電價改革,理順電價形成機制方面。(1)單獨核定輸配電價。輸配電價逐步過渡到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分電壓等級核定。(2)分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格由市場形成。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把輸配電價與發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組成。其他沒有參與直接交易和競價交易的上網電量,以及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繼續執行政府定價。(3)妥善處理電價交叉補貼。結合電價改革進程,配套改革不同種類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
《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提到:配電網區域內電力用戶的用電價格,由上網電價或市場交易電價、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用戶承擔的配電網配電價格與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電壓等級對應的現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
核定配電價格時,應充分考慮本地區上網電價、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躉售電價、銷售電價等現行電價,并結合地區經濟發展需求、交叉補貼等情況,合理選取定價參數。
對于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配電網項目,采用招標定價法確定配電價格。競標主體應同時做出投資規模、配電容量、供電可靠性、服務質量、線損率等承諾。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對合同約定的供電服務標準等進行監管和考核,沒有達到約定標準的,相應核減配電價格。對于非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配電網項目,可以選擇準許收入法、最高限價法和標尺競爭法三種定價方法中的一種或幾種方法確定配電價格。對于同一類型配電網,應選擇相同定價方法。
《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提到: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原則上采用兩部制電價形式。其中:電量電費反映區域電網提供輸電服務的成本;容量電費反映區域電網為省級電網提供可靠供電、事故備用等安全服務的成本。
區域電網準許收入在電量電費和容量電費之間進行分攤。電量電費比例,原則上按區域電網輸電線路實際平均負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務的最大輸電容量測算,并考慮輸電線路長度、促進電力交易、與現行輸電價格政策銜接等因素。
《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提到: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形式按功能確定,執行單一制電價。
對于參與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增量現貨交易的電量,可在基準輸電價格基礎上適當核減。
《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提到:競價上網前,區域電網或區域電網所屬地區電網統一調度機組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其他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競價實施后,區域電力市場及所設電力調度交易中心的容量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不參與電力市場競爭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按競價上網前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提到:輸配電價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計稅、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以有利于引導電網投資、完善電網結構,促進區域電力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提到:銷售電價由購電成本、輸配電損耗、輸配電價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構成。購電成本指電網企業從發電企業(含電網企業所屬電廠)或其他電網購入電能所支付的費用及依法繳納的稅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電費、電度電費。輸配電損耗指電網企業從發電企業(含電網企業所屬電廠)或其他電網購入電能后,在輸配電過程中發生的正常損耗。輸配電價指按照《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的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經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隨售電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上述所列內容是國家相關部門很明確的提出的關于電價改革的文件,明確了上網電價、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的改革方向,同時也涵蓋了電價實施的具體定價方法,為今后我國電價體制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據以及指導。
3 定價方法研究
通過前述參考文獻的梳理以及國家相關政策文件的梳理,已經發現電價主要圍繞上網電價環節、輸配電價環節以及銷售電價環節,概括來說也就是發、輸、配、售的價格到底該如何去核算與確定。
那么究竟該如何合理確定電價,本研究在結合上述定價方法基礎上,又從金融期貨以及期權相關內容方面作進一步的分析與闡釋,為完善電價定價方法提供借鑒與指導。
(一) 上網電價環節
上網電價是發電企業同購電企業進行上網電能交易,而結算的價格。
我國在電力改革過渡時期,上網電價主要實行兩部制電價。即容量電價和電量電價,其中容量電價由政府制定,保證企業回收成本,電量電價由市場競爭形成,保證企業回收成本,不虧本。在當前電力體制改革大背景下,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要逐步過渡到由用戶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通過協商或者競爭,合理調節電價,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發揮電力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電價在改革的浪潮中逐步向科學的電價機制轉變。從而使購電企業或者用戶降低用電成本,受益于改革帶來的紅利。
(二) 輸配電價環節
輸配電價是電網運營企業提供聯網、電能輸送等一系列服務收取的費用,也稱輸配電價格。
我國輸配電價格在電力體制改革以前是由政府統一管理制定的,但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推進,輸配電價應按照市場化模式單獨核定,除了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由政府定價外,其他輸配電價應該逐步過渡到“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分電壓等級核定。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合理核定輸配電價,完善輸配電價機制,營造良好的電力市場環境,為電力體制改革助力。
(三) 銷售電價環節
銷售電價是電網運營企業向終端用戶售電而收取的的費用,也稱銷售電價。
我國銷售電價在電力體制改革前也是由國家主管部門統一定價和管理的,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推進,國家逐漸放開了銷售環節的電價的管控,逐步向市場化轉型,電改9號文中明確提出,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組成。其中市場交易價格由市場化競爭形成,輸配電價由“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確定,政府性基金由政府部門確定。銷售電價逐漸合理化,這也是順應市場化改革的趨勢,完善我國銷售電價體制的需要,理順價格機制的體現。
(四) 遠期合約交易
遠期合約交易是市場參與者為了規避價格風險,降低價格波動帶來的損失,通過談判后達成的一種協議,交易雙方在合約中規定在某一個約定的時間按約定的價格購買或者銷售一定的商品。
電力市場交易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有效的降低電力現貨市場的交易數量,防止擁有較大權利的市場參與者操縱現貨交易市場的價格,這樣就降低了電力市場交易的風險,能夠保證電力市場價格的平穩,促進電力交易市場的發展與進步。
(五) 金融期貨交易
金融期貨交易是指交易雙方支付一定數量的保證金,通過交易所交易的,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地點和時間進行交易一定數量和質量的商品標準合同的買賣。也是電力期貨市場交易主體回避交易風險的一種手段。
其中電力金融期貨交易主體回避風險的主要手段是進行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是交易主體通過期貨市場做一筆與現貨市場相同種類與數量的商品交易,通過交易頭寸相反的期貨合約來規避可能出現的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也就是通過現貨價與期貨價的基差來體現,基差的大小與現貨價和期貨價緊密聯系在一起。電力市場化交易可以采取這種期貨合約的形式進行風險的規避,以使交易主體達到減少損失的目的。
(六) 金融期權交易
金融期權交易是一種與專門交易商訂立合同,在一定期限內,按交易雙方商定的價格購入或售出一定數量電力商品權利的交易行為。它也是交易主體規避價格風險的一種手段。
電力期權是有效的規避電力價格風險的管理工具,其中電力看漲期權可以規避購電商電力價格上漲的風險,也保留了購電商在電力市場價格低于期權敲定價時,以市場價來購電,降低購電成本。而電力看跌期權可以規避售電商電價下跌的風險,也保留了在電力市場價格高于期權敲定價時,以市場價來售電。對電力市場來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持市場的公平、公正交易,保證正常交易的有序進行。
研究結合其他學者在電價體制認知基礎上,借助國家電價改革相關文件以及金融理論方面的知識,闡述了個人對如何建立科學電價機制的理解。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