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新時代能源依法治理新課題
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能源高質量發展、大力發展新能源、多舉措提高能效……在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圍繞能源改革發展的熱烈討論中,有一種
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能源高質量發展、大力發展新能源、多舉措提高能效……在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圍繞能源改革發展的熱烈討論中,有一種聲音顯得尤為理性冷靜,就是要求進一步深化能源法治建設、建立和完善能源法律法規體系,為我國能源發展筑起法律屏障。
堅定不移走全面依法治國之路,讓人民更好地當家做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吹響了全面依法治國的號角,黨的十九大為新時代民主法治建設指明方向。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能源領域如何深入推進法治建設,順應民主法治建設新要求?黨的十九大后的首次全國兩會,必將推動能源依法治理邁上新征程、呈現新氣象。
標定新時代能源法治建設新方位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邁出重大步伐,全面依法治國實現歷史性突破,為新時代能源法治建設標定下鮮明的歷史新方位。
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三者統一于我國社會主義能源法治建設的來路和去程。
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過去五年,能源法治建設工作回應時代命題,引領行業發展,更加符合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民意愿。充分發揮能源法治的引領作用,將依法治理貫徹到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監管、服務與項目審批建設等全過程。《能源法》《電力法》《國家石油儲備條例》《核電管理條例》《能源監管條例》等立法修法工作取得重要進展,能源行業依法決策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斷增強。
來自能源領域的兩會代表委員表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這個成就是歷史性的,也是繼續前進的新起點。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必須隨著社會客觀現實的變化而變化,這是法律保持時代性、生命力的基本要求。順應時代發展、回應時代關切,是能源法治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
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國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肖黎春帶來的建議是《完善電力法,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在他看來,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需要與完善法律有機銜接。“各地在貫徹《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的實踐中,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比如供電營業區制度與增量配電業務放開、政府定價原則與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電力交易機構的組建運營等關鍵環節,需要相關法律條文的支撐和保障。”肖黎春表示。
順應新時代能源法治建設新要求
黨的十九大擘畫了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新藍圖,順應新要求、把握新機遇,能源法治建設邁入新時代。
“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們紛紛表示。
具體到能源領域,代表委員們建議,下一步應繼續深化能源依法治理。要規范能源重大決策機制,完善決策事后評估制度,開展獨立第三方評估,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要積極推進重點領域立法工作,加大能源普法力度,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加快修訂《電力法》,以中發9號文為原則,調整《電力法》相關內容,還要同步完善其他涉電相關法律法規。”肖黎春在接受中國電力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電力生產運行中的諸多法律問題需要明確。《電力法》施行已逾20年,當前社會、經濟、法律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現行法律在電力管理體制、電力規劃建設、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電力供應與使用、電力交易與電價、電力設施保護等諸多方面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現狀不相適應或存在法律空白。如:電力規劃編制部門不明確,各類規劃協調機制不健全;新型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的認定標準不明確;人身觸電事故的責任認定不盡合理;電力行政執法缺位等。
事實上,能源法已被視作一個交叉領域,即有關能源開發利用的各種法律關系的總和,它承載了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與環境保護等多重價值,需要以跨學科的視角來研究能源法問題。要健全完善科學完備、系統配套、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能源法律法規,加大立法工作力度,增強貫徹執行,切實發揮能源法治對能源發展改革的推動保障作用,更好滿足能源綠色生產和消費需要。
能源革命只爭朝夕,法治建設必須快步追上,護佑同行。我們期待,在立法部門、企業、社會的合力助推下,我國的能源立法能夠盡快步入新的階段。
原標題:小朱跑兩會丨破解新時代能源依法治理新課題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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