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電市場放開后電力避峰的方法
從近年來我國電力持續負荷統計來看,全國95%以上的高峰負荷年累計持續時間只有幾十個小時,采用增加調峰發電裝機的方法來滿足這部分高峰負荷,顯然很不經濟。如果能在夏(冬)季用電高峰時段削減或轉移一定量的用電負荷,那么就可以提高發電機組、變電站及電力線路的利用率,提高電力系統運行的經濟性,降低電力生產成本,減緩發輸變電等電網增量設備的增速,以利節能減排,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所以,電力避峰是電力系統運行的常態工作。長期以來,我國大部分地區采取行政手段讓企業避開高峰用電。國家《有序用電管理辦法》自2011年4月21口實施以來,在電力避峰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政府大力倡導下,電網企業、電力用戶做了大量的電力避峰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制約因素,如缺乏有效的經濟激勵措施等。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要求固定輸配電價,放開發、售電價,向社會資本開放售電業務,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有利于更多的用戶擁有選擇權。在售電環節引進競爭機制,降低企業和社會成本。因為單一的以行政手段無償限電方式會使用戶企業的利益受損,增加用戶企業的用電成本,所以應該利用經濟激勵的方式進行電力避峰。
一電力避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電力避峰是指在負荷高峰時段削減、中斷(停止)或轉移(高峰時段轉至低谷時段)全部或部分用電負荷。實現電力避峰的途徑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采取經濟手段,如,可中斷電價、峰谷分時電價等;另一種是行政手段,如,采用有序用電管理的辦法。所謂有序用電管理就是在電力供應不足、突發事件等情況下,通過行政措施,強制控制部分用電需求,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的工作。目前,我國開展電力避峰主要是采用有序用電管理的方法即主要依靠政府以行政方式在高峰時段限制企業的用電負荷,企業因此利益受損而缺乏主動和積極性,甚至有抵觸情緒。同時,電網企業落實有序用電方案缺乏評價和獎懲措施,所以有序用電管理在電力避峰工作中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
1激勵政策難以落實
雖然《有序用電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地可利用電力需求側管理等方面的資金,對除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外,實施有序用電的用戶給予適當補貼”,但各地出于自身經濟方面的考量,又限于電網獨家售電,很少有對參與限電的企業給予經濟補償。由于激勵政策中“適當補貼”很模糊又難以落實,被限制負荷的企業對此抵觸情緒較大,甚至個別地區政府對實施有序用電的支持力度也不夠,造成納入有序用電方案的負荷不能平抑電力缺口。同時,已納入有序用電方案的負荷還存在執行不到位的問題。
2對電力避峰意義缺乏深刻認識
每年都有較熱或較冷的兒天,這時會出現用電高峰。電力避峰工作的本質就是在錯開高峰負荷無法滿足系統穩定運行的情況下采取經濟激勵手段促使部分用電大戶削減部分或全部用電負荷,這也是電力系統經濟運行及公平服務的常態工作。然而我國的有序用電管理是在電能缺口的形態下興起的,很多部門將其作為特殊時期的短期工作對待,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實施避峰,還沒有意識到電力避峰的真正意義。
3單純依靠行政手段避峰給基層供電企業和用電戶均帶來損失
為確保完成上級下達的年度有序用電避峰指標,下級供電企業因擔心實際避峰量執行不到位,自定的當年度避峰指標往往大于上級下達的避峰指標,造成電網企業少供電量,另一方面會給用電戶造成更多的經濟損失。如,某市供電公司2015年省電力公司給下達的有序用電避峰指標是13萬千瓦,而該市公司當年自定避峰指標為20萬千瓦(向區、縣供電公司下達的避峰指標之和),多限負荷7萬千瓦時。
二電力避峰的經濟激勵方法
《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經體[2015]272號)要求在售電側堅持市場方向引入競爭機制,即電廠企業、電網企業、社會資本投資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法人、符合售電市場準入條件的法人、節能公司及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都可成立售電公司,開展售電業務。這樣,用電戶便擁有較多的購電選擇權,誰的電能質優價廉并且在電網負荷高峰時,誰能讓用戶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用戶就用誰的電。顯然,單純依靠行政手段進行電力避峰,已不適應當前電力體制改革的需要,必須以經濟激勵的方式避峰才能順應市場的發展。經濟激勵的方法目前有可中斷負荷補償和可中斷電價補償兩種方式。
可中斷負荷補償
參與有序用電避峰的用戶一般為容量大、負荷大的工業用電,而這些用戶往往是雙電源或多電源用戶,他們在電力安裝時都是交了高可靠性供電費的,并和供電部門簽訂了《高可靠性供電合同》(合同規定供電可靠率應達99.89%以上),讓他們參與沒有補償的避峰用電,當然會有意見。根據國內外經驗,利用經濟杠桿調控負荷需求具有很好效果,可中斷負荷補償便是其中的一種。可中斷負荷補償工作是一種主動需求響應措施,即當電力供應出現缺口時,尤其是在輸變電設施重載、過載區域,鼓勵用電大戶結合自身實際,通過停限設備使用,減少用電負荷,削減或轉移規定負荷數值,避免拉閘整條線路,保證電網安全,而獲得一定的資金補償。
如江西省2014年6月出臺《江西省實施可中斷負荷補償工作試點工作方案》。該方案規定在負荷高峰調峰時給自愿中斷的負荷,每1萬千瓦累計停1小時補貼1萬元,補償資金從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中列支。江西電網可中斷負荷補償方案執行時間段為夏季用電高峰季節,即7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早高峰為10時至12時,晚高峰為19時至22時;冬季用電高峰季節,即12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早高峰為10時至12時,晚高峰為17時至20時。
在可中斷負荷實施和管理方面,由省電力公司調度通信中心及各市縣電力調度通信中心至少在中斷負荷前1小時通知中斷負荷企業,并根據電網負荷情況滾動安排企業中斷負荷,并盡可能減少企業負荷的中斷次數,把對企業經濟的影響降到最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用電企業避峰的積極性。建立有序用電管理工作中的獎勵制度是確保避峰工作落到實處的重要保障,通過出臺避峰負荷補貼政策,使用電戶主動參與有序用電管理。江西省2015年年初對2014年全省首批試點的20多家避峰企業進行了補償兌現,供電企業避免了拉閘整條線路,系統得以安全穩定運行,達到供電方、用電方及社會三贏的效果。
國際上,自上世紀末以來很多國家和地區已廣泛利用經濟激勵進行電力調峰、避峰工作,如,美國、加拿大、韓國等。以韓國KEPCO公司為例,對負荷不小于500千瓦的普通工業用戶在夏季(7月至8月)每天的14點零分至16點零分區間避峰,補償標準為每30分鐘每千瓦140韓元,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可中斷電價補償
可中斷電價是電力避峰補償的另一種常態有效方式。可中斷電價即可中斷負荷電價,就是電網企業、售電公司、用電戶三方簽訂可中斷負荷合同或協議,在固定的系統峰值負荷時間或任何系統需要的時間內,電網企業可以按照協議規定的條件中斷對用電戶的全部或部分電力供應。同時,按照合同或協議以比較低的電價給用戶供電的價格,可以理解為是對為系統負荷平衡做出貢獻的用戶給予的經濟補償。利用可中斷電價削減尖峰負荷,既有利于電網穩定運行、減緩備用發電機組及輸變電設備的增速,又有利于保障用戶的經濟效益,同時也符合售電側市場競爭環境的電力資源配置策略。實踐證明,實施可中斷負荷電價不僅能有效實現避峰,而且能依照用戶與電網企業、售電公司事先簽訂的合同有計劃、有針對性地中斷負荷,同時避免因中斷負荷所引起的供用電糾紛,是對《有序用電管理辦法》的完善和補充,是真正意義上的“有序用電”,充分體現電力服務的公平性。
1制定可中斷電價的政策依據
國家發改委《有序用電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可中斷負荷電價和高可靠性電價機制。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可中斷負荷電價和高可靠性電價標準,按規定報批后執行。”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指出“用戶可以結合自身負荷特性,自愿選擇與發電企業或電網企業簽訂保供電協議、可中斷負荷協議等合同,約定各自的輔助服務權利與義務,承擔必要的輔助服務費用,或按照貢獻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2可中斷電價的計算方法
可中斷電價的計算方式有折扣電價和補償電價兩種。
折扣電價就是在原基本電價的基礎上給予一定折扣,表達式為P=NB。式中:P為可中斷電價,N為折扣率%,B為基本電價。如臺灣地區每年8月至9月,每月周一至周五的13時零分至15時零分,中斷2小時及以上,當月中斷容量基本電費扣減一半;中斷小于2小時者,當月中斷容量基本電費扣減百分之三十。
補償電價優惠也是一種應用較為普遍的激勵可中斷負荷管理的方法,它基于對用戶中斷一定負荷造成的停電損失,這部分損失可以作為機會成本,對用戶進行一定補償。表達式為R=C,式中:R為電網企業或售電公司給用戶每千瓦時電量的補償費用,C為用戶中斷負荷機會成本(每千瓦時的電量給用戶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如,美國的北卡羅萊納、康涅狄格等州的可中斷負荷合同約定:用戶每千瓦中斷負荷獲得補償費用為平均高峰負荷的電費電價。
補償資金來源
補償資金來源有4種可能的渠道:
從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中列支;
從電網企業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和逾期不再退還的臨時接電費用中列支;
從售電主體(售電公司)收益中支出;
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經驗,從系統效益收益(比如從電價中提取0.001~ 0.002元/千瓦時作為專項資金)、公益基金、及能源稅收扶持等資金項目列支。
我國各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一般來源于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如每千瓦提取2厘),而征收城市附加費的初衷主要用于城市規劃區的照明設施電費和口常維護開支,將其用于有序用電(電力避峰)工作有“搭順風車”的嫌疑。電網企業收取高可靠供電費用和到期不再退還的臨時接電費用,其初衷主要用于增加改善用戶用電而必須建設、改造的工程和有關業務支出,并未明確用于電力避峰。隨著電價改革的深入,一些“搭車收費”的附加費及交叉補貼可能被調整或取消,所以上述兩種資金來源渠道,只能用于售電側完全市場化之前,待售電側完全市場化后還必須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補償資金由最終的受益單位即各種售電公司承擔。
三結語
為了推進實現售電側改革的目標即降低企業和社會用電成本,發揮價格調解供需的作用,建立電力避峰補償服務新機制提供現實路徑參考。隨著售電市場的開放,用電戶不再是傳統物理意義上的負荷,而是作為電能這一商品的消費者,擁有對售電公司的選擇權。在開放競爭的售電環境中,電力系統出于經濟運行或其它原因考慮,主觀上需要削減負荷時,必須綜合考慮用電戶的負荷特性、停電意愿及停電損失,使更多企業分享到電力體制改革的紅利。
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隨著售電側的市場化,出現了各類配電網公司、各類售電公司,這更需要政府職能部門加強對其售電市場準入與退出的監管,切實維護參與電力避峰企業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使需求側有序用電實現公平意義上的“有序”,建立有序用電新機制。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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