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配電價格定價方法選擇:準許收入法適用于所有配電項目
國家發改委于2017年底印發的《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中提出了四種確定配電價格的方法:“招標定價法”、“準許收入法”、“最高限價法”和“標尺競爭法”。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這些定價方法的特點、優勢以及潛在的問題,并給出我們對配電價格定價方法選擇的建議。
招標定價法
招標定價法適用于采用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配電網項目。
從表面上看,招標定價法既合理又簡單:說它合理,是因為在這種方法是通過市場競爭發現價格,只不過是把運營階段的競爭提前到了準入階段而已;說它簡單,是因為這種方法直接確定了配電價格,無需經過復雜的核定過程。
然而,美國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實踐表明,通過前期招標來確定后期服務價格的方式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困難,主要問題是在長達數十年的經營期(經營期必須長,否則多次準入競爭帶來的成本會超過監管帶來的成本)內,成本和價格會逐漸脫節,經營者和消費者中某一方的利益會受損,最終導致監管合同執行不下去。更嚴重的是,這種方法會導致投標者的機會主義:先獲得特許經營權再說,反正到時候再挾持大量用戶來進行漫長的法律程序。
招標定價法也有一些成功案例,不過基本都是結合“不完整合同”,即招標確定的價格不是運營期實際執行的價格,而是“影子價格”,該“影子價格”會隨著一些條件的變化按預定的規則進行調整。
準許收入法
準許收入法適用于所有配電項目,甚至包括完全新增的、尚未實際運行的配電項目,因為它是事前定價。
準許收入法的監管理念是,配電企業有公允的機會能回收“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這較好地平衡了配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利益。在“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監管方式下,配電企業的收益和配電量無關,不會影響配電企業節能降耗的積極性。正是因為這些優點,準許收入法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應用。
準許收入法的缺點是它對成本監管的嚴重依賴。為此,配電公司需要嚴格記錄并匯報其成本,監管機構則需要嚴格審查配電企業的成本。這些工作本身都需要耗費大量成本。
最高限價法和標尺競爭法
最高限價法和標尺競爭法都是適用于同一區域內有比較多類似配電業務的情況。
對于最高限價法,配電網的配電價格的上限是參照當地其他具有可比性的配電網配電價格,結合其自身的成本情況、供電可靠性、服務質量等指標來確定的;對于標尺競爭法,配電網的配電價格不僅依賴于自身成本,還依賴于當地其他配電網的平均價格水平(或平均先進價格水平)。這兩種方法都是激勵性很強的定價方法,能誘導配電企業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
這兩個定價方法的最大問題在于它們限制的是價格,因此配電企業會反對節能降耗、需求側管理等會降低配電量的政策,背離生態環境保護等目標。
在國內外的監管實踐中,上限限制和標尺競爭方法在運維成本核定中有大量應用。
我國配電價格定價方法的選擇
原則上,在充分認識到上述各種定價方法的適用范圍、優勢和問題之后,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方法,只是需要針對潛在問題提前做好相關的安排。
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準許收入法會是最主要的配電價格定價方法。
當前我國制定配電價格面臨哪些困難?
《指導意見》明確限定“用戶承擔的配電網配電價格與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電壓等級對應的現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該限制是為了避免電改帶來漲電價,導致改革遭受更大的阻力。
然而,由于我國的現行的銷售電價體系中存在電壓等級間的交叉補貼(一般是高電壓等級補貼低電壓等級),電壓等級之間的銷售電價差值一般比較小,從而間接導致了大部分省區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在電壓等級之間的差值也比較小(因為輸配電價在制定時考慮了和銷售電價銜接)。
上述兩個因素疊加,會導致很多配電網(特別是新增的配電網)難以通過制定合理的配電價格來回收投資。為了不突破《指導意見》的限制,那些配電網會直接以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的差值作為其配電價格的基準。
能否采用基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差值的最高限價法?
既然很多配電網都會以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的差值作為配電價格的計準,那能不能干脆直接將那些差值作為最高限價法的價格上限?
我們認為這種定價方法值得商榷。因為:
1.這種定價方法并沒有建立起合理的配電價格的定價機制。這里的配電價格既不是像“準許收入法”那樣以配電成本為基礎,也不是像“最高限價法”和“標尺競爭法”那樣以公允的效率為基礎。直接用這個差值來作為配電價格,會使得部分配電網難以收回投資,也會使得部分條件較好的存量配電網獲得過多的收益。也就是說,要么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要么損害電力用戶的利益。
2.這種定價方法沒有建立起配電網和省級電網之間的合理結算機制。在當前,我國各省區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還沒有將輸電價格和配電價格分開制定,用電壓等級之間的差值作為配電價格會引出一系列問題,比如:這個配電價格中是否還包含交叉補貼和損耗?配電網和省級電網之間的結算價格是否要扣除交叉補貼和損耗?配電網和省級電網之間的結算電量是采用關口計量的電量還是采用用戶電表計量的總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又如何處理?
3.如果配電網內有一般工商業用電,這種定價方法會難以落地。當前大部分省區的一般工商業用電沒有110kV的輸配電價,220kV更是完全沒有。對于一個220kV的配電網,一般工商業的配電價格用哪兩個電壓等級之間的差值?
4.這種定價方法無法支撐配電企業制定更合理的配電價格套餐。“配電網企業可探索結合負荷率等因素制定配電價格套餐,由電力用戶選擇執行”,這是《指導意見》中的建議,而且是一個非常有價值的建議。但如果采用差值定價,那么對于兩部制電價,配電網內的基本電價就必須和省級電網的完全一致,“配電價格套餐”就無法實現了。
5.這種定價方法難以激勵配電網降低損耗。當前大部分省區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中已經包含損耗,而且是綜合損耗。用差值作為配電價格,配電網將缺少降低損耗的動機。
總之,省級輸配電價的差值只是一個價格水平限制,不是一個合理的定價基礎。而配電價格的定價,重要的是建立機制,不是確定具體價格。合理的機制不僅能保護電力用戶,也需要使得潛在投資者對配電業務的收益有一個穩定的預期。
如何克服當前制定配電價格面臨的困難?
當前的困難主要來自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結構不合理。這個問題業界早已有共識。國家發改委不僅在其近年來印發的文件多次要求各地“拉開各電壓等級間的差價”,在《指導意見》中也建議:“不同電壓等級輸配電價與實際成本差異過大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整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結構”。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電改的推進,這個問題一定會改善直至解決。
同時,如果采用“準許收入法”確定配電價格,由于政策限制導致配電企業無法在當期足額回收準許收入的,未收回的部分可以調劑到未來的年度(或者監管周期)進行回收,因此配電業務的長期財務模型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感謝胡榮權、尹明、彭立斌等專家對本文的貢獻。)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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