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交易組織篇——新疆
問:2018年、2019年直接交易用戶市場準入規則有什么區別?
答:2018年的直接交易市場成員為準入制,政府確定參與交易名單,2019年市場準入規則為注冊制,市場主體在交易平臺注冊后符合交易相關條件的市場主體可參與交易。
問:市場主體自愿或強制退出交易市場的有何影響?
答:根據新疆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規定,市場主體自愿或強制退出的,原則上3年內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由原受理申請的電力交易機構進行注銷,并向社會公示。
問:電力用戶被售電公司代理后如何參與交易?
答:電力用戶被售電公司代理后,用戶由電力用戶變更為零售用戶,需通過售電公司申報交易電量,用戶無法直接參與交易。
問:目前疆內開展哪些交易、組織頻次,組織時間如何?
答:目前疆內開展了年度直接交易、年度發電權交易、年度新能源替代交易(分階段),年度交易每年組織一次,交易組織時間約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根據情況分階段或組織補充交易。月度交易主要以月度直接交易和合同轉讓交易為主,按月組織開展交易,交易組織時間段在每月15日-25日之間。
問:什么是電力直接交易?
答:電力直接交易: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含售電公司)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撮合)、掛牌等方式達成的市場交易。
問:什么是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哪些合同可轉讓?
答: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指發電企業之間、售電公司之間、電力用戶之間(含售電公司代理用戶之間),就電量交易合同開展的電量轉讓交易。目前可轉讓合同主要包括優先發電合同(火電)、直接交易合同、關停機組發電權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不含電力援疆外送電量合同)等。
問:什么是關停機組發電權交易?
答:關停機組發電權交易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發電企業(含局域電網內發電企業)之間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撮合)等方式達成的發電權益轉讓替代交易(關停機組享有的發電量指標視作合同電量。)
問:什么是雙邊協商交易?
答: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曲線)、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的初步意向后(新能源企業需打捆參與),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進行申報,經相關方確認和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結果。協商是主要的交易方式。
問:什么是集中競價(撮合)交易?
答:指所有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等信息,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電力交易機構按照事先確定的規則進行市場預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結果。集中競價(撮合)可以采取高低匹配、邊際出清等方式進行。
問:什么是掛牌交易?
答: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出售電(發電側)、購電(用電側)合同的電量、電價等申請信息,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情況向所有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發布掛牌交易公告及交易合同事項,將購、售電市場主體的電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并得到相關方確認,電力交易機構按照事先確定的規則進行市場預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形成出清結果。
問:2019年關停機組發電權交易指標如何確定的?
答:2017年及以前關停的公用火電機組,發電權替代交易指標由政府批復文件確定。2018年關停的公用火電機組,由關停機組容量乘以新疆電網統調公用煤電機組2018年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3785小時)計算交易電量指標。
問:交易公告所有人都能看到嗎?如何看到交易公告?
答:交易公告屬于公開信息,只有在交易平臺注冊市場主體能看到交易公告。市場主體需通過賬號、密碼登錄交易平臺后進入首頁界面,在“交易公告”欄中查詢相關交易公告。
問:疆內市場化交易價格形成方式有哪些?
答:疆內市場化交易價格形成方式有: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撮合)、掛牌三種方式。
問:2019年電力用戶直接交易的準入條件是什么?
答:(1)電壓等級在10千伏及以上,南疆四地州(阿克蘇、喀什、和田、克州)年用電量300萬千瓦時及以上,其他地州年用電量5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工業用戶。
(2)電壓等級在10千伏及以上,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石油及化工、硅基新材料行業及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云計算企業電力用戶不受用電量限制,全電量參與交易。
(3)滿足交易條件的工業用戶按要求在新疆電力交易平臺完成注冊后,方可參與交易。交易時可以自主選擇獨自參與或委托售電公司代理參與直接交易。如電力用戶委托售電公司參與交易,本年度僅能選擇一家售電公司參與,且取消其獨自參與交易執行期內其他交易的資格。
問:2019年的年度直接交易規模控制規則變化?
答:2018年的年度直接交易采用“切比例”的方式調減交易規模,若用戶申報電量大于交易規模則按照有效申報電量比例控制成交電量。2019年的年度直接交易采用“時間方式”調減交易規模,即有效申報電量超過交易規模時,按照申報時間順序逆序調減超出部分的電量。
問:交易申報的電量都能成交嗎?
答:交易申報的電量不一定都能成交。交易閉市后,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需按照交易規則進行預出清,預出清結果通過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才能正式成交。
(1)在預出清階段,若雙邊方式直接交易采用等比例調減方式,當所有市場主體的申報總電量超過交易規模時,需根據申報電量等比例調減后預出清,即預出清電量小于申報電量。
(2)在預出清階段,若集中方式直接交易采用邊際電價法,當購電方報價低于邊際出清價格,或售電方報價高于邊際價格時,成交電量為零。當購電方報價或售電方報價等于邊際價格時,所有申報價格等于邊際價格的市場主體根據申報電量等比例預出清,預出清電量會小于申報電量。
(3)電力市場化交易以電網安全運行為前提,交易預出清結果要經過調度機構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不通過,預出清電量是無法成交的。
問:什么是邊際電價法?答:所有成交電量均采用統一價格進行出清的方法,稱為“邊際電價法”。
申報截止后,將購電方申報價差由高到低排序形成購電方申報曲線。將售電方報價由低到高排序形成售電方申報曲線。購電方申報曲線與售電方申報曲線的交叉點對應的價格為邊際出清價格。
未設定交易規模時,當售電方報價低于邊際出清價格,或購電方報價高于邊際出清價格時,申報電量均成交。如果等于邊際出清價格的購電方申報電量與售電方申報電量不相等,按照較小的申報電量成交。
問:集中方式直接交易中,為什么申報價格大于或等于正式出清的邊際價格,卻無中標電量?
答:在設定交易規模的情況下,根據市場主體申報情況,若購方申報曲線與售方申報曲線交點對應的電量Q0大于交易規模,則交易規模分別與購方申報曲線和售方申報曲線相交形成兩個交點,分別對應購電方的邊際價格P1和售電方的邊際價格P2。
根據目前的出清方式,集中交易的邊際出清價格為:
P邊際出清=(P1+ P2)/2,且P1>P2。
通過公式可以看出,集中交易的邊際出清價格小于購方邊際價格,大于售方邊際價格。若購方申報價格超過P邊際小于購電方的邊際價格P1時,是無法中標的。當購方申報價格大于購電方的邊際價格P1時,才能夠中標。
問:若雙邊方式按照申報電量比例出清,是不是申報電量越多,就越容易滿足交易需求?
答:雙邊方式按照申報電量比例出清時,不是申報電量越多越好。若申報總電量超過交易規模,預出清時需按照申報電量等比例調減,其比例系數是由所有市場主體的申報總電量和交易規模的比值。在交易閉市之前,調減的比例系數無法確定。若所有市場主體的申報總電量小于或等于交易規模,則申報電量全部預出清;若所有市場主體的申報總電量超過交易規模,則:
預出清電量=申報電量/所有市場主體申報總電量×交易規模
若交易時虛報電量,一方面會擾亂正常的交易秩序,影響電力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可能造成交易電量遠超實際用電量,需按照交易規則承擔違約風險。
綜上所述,建議市場主體科學測算實際用電量,根據實際用電量合理申報。
問:參與直接交易一定會降低電價嗎?
答:參與直接交易不一定會降低電價。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價格受供求關系的影響而變化。和發電企業上網標桿電價或目錄電價相比,電力市場化交易價格可能漲價,也可能降價。直接交易采用輸配電價法,購電方交易價格為售電方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之和,輸配電價和基本電費以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文件為準。
以大工業用戶為例,參與直接交易后,交易電價可能比目錄電價有所降低,但其基本電價統一按33元/千瓦·月(最大需量)或26元/千伏安·月(最大容量),可能高于部分地區用戶現行的基本電價。
綜上所述,參與直接交易是否能夠降低用能成本,需市場主體綜合考慮各方因素測算后確定。
問:電力用戶交易成交后,每月用電量全部按交易成交價格結算嗎?
答:電力用戶每月的市場化電量按交易成交價格結算。電力用戶在交易申報時,需申報分月電量計劃,根據分月電量計劃申報值和最終出清電量,確定用戶直接交易電量分月計劃值,各月按照直接交易分月計劃值予以執行,超過或低于計劃值的部分,不按市場交易價格結算。每月15日前,允許對次月的直接交易分月計劃值進行一次調整。
問:電力用戶直接交易到戶價格機制是什么?
答:直接交易電力用戶執行“輸配電價法”:電力用戶側落地電度電價=發電企業交易價格+政府批復的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組成。
責任編輯:電改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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