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江蘇電力輔助服務(調峰)市場建設工作方案》、《江蘇電力輔助服務(調峰)市場交易規則》印發!
(三)報價出清方式
組織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采用日前報價、日前預出清、日內按序調用的方式開展,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采用日前報價、日前出清、日前調用的方式開展。為避免市場成員惡意報價,可適當采取限價措施。為保障電網安全運行,根據需要,可按規則強制安排其他機組參與啟停調峰報價;若遇電網臨時需要增加負備用調峰資源(如新能源大幅超過日前預測、負荷大幅低于日前預測),可根據規則明確的價格,按需日內臨時調用深度調峰或啟停調峰。
(四)結算價格
日前市場出清機組的深度調峰和啟停調峰輔助服務補償標準,均采用機組實際申報價格結算。對日前市場未中標、日內臨時調用的深度調峰或啟停調峰機組,也按照被調用機組申報價格結算。
四、工作安排
1.2018年7月,制定完善市場框架和工作方案。在此基礎上,聯合相關科研院校開展規則制訂工作。
2.2018年8-10月,市場規則制訂和發布。編制市場規則,征求發電企業意見,對規則進行修改完善。
3.2018年10 -11月,正式發布市場規則,開發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改造升級現有電網調控系統。
4.2018年12 月,完善技術支持系統,開展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模擬運行。
5.2019年1季度,啟動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試運行。結合試運行情況,適時完善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研究開展調頻和中長期備用市場建設,引入負荷側資源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附件2:
江蘇電力輔助服務(調峰)市場交易規則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江蘇電力輔助服務(調峰)分擔共享新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調峰資源優化配置和清潔能源消納,提升電網安全經濟運行水平,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制定依據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監市場〔2006〕4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調峰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8〕364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是指為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力平衡,由并網發電廠或儲能電站提供的市場化調峰服務。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包括深度調峰交易、啟停調峰交易,后期將逐步擴大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品種。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江蘇電網開展的電力輔助服務(調峰)交易。依據本規則開展市場化交易的輔助服務,不再執行《江蘇電網統調發電機組輔助服務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其他輔助服務仍按《江蘇電網統調發電機組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江蘇能源監管辦)會同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負責江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監督與管理,負責監管本規則的實施。
第二章市場成員
第六條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市場主體包括符合準入條件的各類并網發電企業、儲能電站等輔助服務提供商。市場運營機構包括調度機構(江蘇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和交易機構(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七條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
(一)提供基礎技術參數,或提供有資質單位出具的電力調峰輔助服務能力測試報告;
(二)按規則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根據電網調度指令提供電力調峰輔助服務;
(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具備提供調峰等輔助服務的能力;
(四)按規則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結算;
(五)獲取電力輔助服務交易相關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市場運營機構的權利義務:
(一)調度機構
1.負責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日常運營;
2.建設、維護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3.依據市場規則組織交易,按照交易結果進行調用;
4.負責披露市場運行信息;
5.向交易機構提供市場交易結果和調用結果;
6.評估市場運行狀態,對市場規則提出修改意見;
7.依法依規實施電力調度;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交易機構
1.負責市場成員注冊管理;
2.負責提供電力市場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
3.負責披露有關市場信息;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深度調峰交易
第九條深度調峰交易指在系統負備用不足時,因系統功率平衡需要,調減并網機組出力,以低于有償調峰基準的機組調減出力為標的的交易。機組出力大于等于有償調峰基準的調峰服務屬于市場成員應承擔的基本義務,由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情況按需無償調用。
第十條有償調峰基準根據電網調峰需求、輔助服務補償資金情況等確定。
第十一條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采用機組日前報價、日前預出清、日內調用、日內出清等方式。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電網運行實際情況,日內臨時組織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原則上日內臨時組織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至少應提前2小時,報價、預出清方式參照日前市場。
第十二條市場成員以機組為單位,采用負荷率分段式報價。
第十三條日前預出清按照“按需調用、按序調用”的原則,根據深度調峰單價由低到高進行排序(單價相同的情況下,機組深調響應速率快者優先),以供日內調用使用。
第十四條為滿足電網深度調峰需求,深度調峰機組日內調用順序原則上根據日前預出清排序調用,要求中標機組深調能力總和不小于深度調峰需求,且單臺機組深度調峰調用時間不低于1小時,兩次深度調峰間隔不低于2小時。
第十五條日內出清以15分鐘為一個計費周期,以被調用機組的申報價作為其調用價格。若因電網安全需要,可以按需調用,按需調用機組按報價出清(設置報價上限)。對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序調用的機組,調度機構應及時做好信息披露。
第十六條深度調峰交易按照實際調用各檔有償調峰電量及對應調用價格進行結算。對日前市場未中標、日內按需臨時調用的深度調峰機組,按照被調用機組報價結算。
第十七條為規范市場交易行為,對深度調峰機組進行曲線正偏差考核。正偏差在允許偏差范圍內以及投AGC的機組免于考核。
第十八條在輔助服務市場建設第一階段,深度調峰費用按照《江蘇電網統調發電機組輔助服務辦法》(蘇監能市場〔2007〕1號)分攤。
第四章啟停調峰交易
第十九條啟停調峰交易是指根據日前電網調峰需要,市場主體通過啟停發電機組、增加充放電等提供的調峰服務。
第二十條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采用日前報價、日前出清、日前調用方式。
第二十一條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出清以報價計算的總費用最低為原則。
第二十二條機組啟停調峰調用根據機組報價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出現多臺邊際機組時,原則上由調度機構按照節約社會成本和節能減排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三條機組啟停調峰最小停機時長原則上不低于4小時,最大停機時長原則上不超過48小時。
第二十四條啟停調峰按照被調用機組實際申報價格結算。若因電網安全需要,可按需調用,事后向江蘇能源監管辦、省工信廳報備。
第二十五條儲能電站啟停調峰,原則上對超出基礎充電量部分按照當日燃煤機組申報的最低深度調峰報價乘以補償系數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在輔助服務市場建設第一階段,啟停調峰費用按照《江蘇電網統調發電機組輔助服務辦法》(蘇監能市場〔2007〕1號)分攤。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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