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說
(四)各類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五)各類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
(七)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八)經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在監審期間內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實際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擅自提高建設標準的輸配電資產相關成本費用支出;國家重大輸配電項目建設中,因企業自身責任導致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重復建設等造成的額外投資費用支出。
(九)其他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的費用。
第十一條 省級電網輸配電定價成本按照 500 千伏及以上、220 千伏(330 千伏)、110 千伏(66 千伏)、35 千伏、10 千伏(含20 千伏)、不滿 1 千伏分電壓等級核定。
第三章 輸配電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二條 折舊費。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的可計提折舊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本辦法規定的輸
配電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類核定。
第十三條 可計提折舊的輸配電固定資產指政府核定的經履行必要審批手續建設的符合規劃的輸配電線路、變電配電設備以
及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相關的資產,不包括從電網企業分離出來的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企業及“三產”資產等。
可計提折舊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按照歷史成本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包括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成建制接受資產、人員、債務方式轉入的農網資產。
第十四條 下列輸配電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
(一)進行過清產核資但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
(二)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
(三)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
(四)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的。
(五)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
(六)第十條第(八)項所規定的。
(七)其他不應計提折舊的情形。
第十五條 輸配電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2015 年 1 月 1 日以前形成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定價折舊率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南
方電網公司和內蒙古電力公司規定的折舊年限中值確定,其他電網企業參照執行;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新增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見附件),結合自然環境及電網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確定。
固定資產殘值率按 5%確定。
第十六條 材料費、修理費。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但本監審期間核定的新增材料費、修理費兩項合
計,原則上不得超過本監審期間核定的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 2.5%。超過 2.5%的,電網企業應證明其合理性,具體數額根據評估論證后確定。特殊情況下,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造成一次性費用過高的可分期分攤。
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辦法核定。非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的地方國有電網企業的工資總額參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工資管理辦法核定。其他電網企業參考當地國有電網企業工資水平合理核定。
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國家規定的提取比例的乘積。
職工養老保險(包括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審核計算基數按照企業實繳基數確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
農電工、勞務派遣、臨時用工性質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資總額內的,在不超過國家有關規定范圍內按照企業實際發生數核定。
第十八條 其他運營費用。
(一)管理類費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最低年份水平確定,但不得高于上個監審周期核定水平。
(二)生產經營類費用、安全保護類費用、研究開發類費用。
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其中,租賃費、委托運維費、研究開發費等涉及內部關聯方交易的,可進行延伸審核,按照社會公允水平核定;社會公允水平無法獲得的,按照實際承擔管理運營維護單位發生金額核定。
內部關聯方交易是指各級電網企業與關聯方之間轉移、交易、租賃、運維資產等所發生的各類行為以及提供勞務的行為。
(三)其他費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其中,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原則上按不少于10年攤銷。
(四)價內稅金。按照現行國家稅法規定核定。
(五)其他運營費用占本監審期間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不得超過上一監審期間核定的比例;剔除生產經營類費用后的其他運營費用,不得超過本監審期間核定的運行維護費(僅包括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和其他運營費用中的生產經營類費用)的 20%。
第十九條 核定單位輸配電定價成本所對應的電量,省級電網按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省級電網公司銷售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
量)核定,區域電網按監審期間區域電網線路資產最末一年交易結算單實際輸送電量核定,專項工程按照監審期間該工程企業交易結算單上的平均實際輸送電量和設計電量的較高值核定。
第二十條 輸配電損耗率。按照電網企業監審期間實際損耗平均水平確定,省級電網分電壓等級予以明確,專項輸電服務分
工程予以明確。
第四章 經營者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輸配電成本監審要求,區分省級電網、區域電網、專項工程,分電壓等級、用戶類別單獨核
算并合理歸集輸配電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及收入等數據。
能直接歸集到各電壓等級(專項工程)的成本費用,應直接歸集到相應電壓等級(專項工程)。不能直接歸集到各電壓等級(專項工程)的共用成本費用,根據影響成本的主要因素分攤。
折舊費、材料費、修理費等與資產相關度較高的,可按各電壓等級(專項工程)固定資產原值比例分攤。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會公允水平確定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項目價格;書面
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內部關聯方交易事項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當自收到成本監審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提供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所需資料,并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成本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1)總體情況。企業歷史概況、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股權關系說明、主要生產經營和財務指標、輸配電生產經營情況、營業執照等情況和說明材料;(2)人員情況。包括電網企業上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工資總額及其結構文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工資總額批復、人員定崗定編及相關工資計劃等文件,電網企業內部批復的工資文件;(3)投資及電量情況。監審期間輸配電資產投資規劃和建設規模、電量變化總體情況和說明;(4)其他情況。
包括總部及各省網公司的資產、收入、工資、電量總額及其結構。
(二)會計核算及財務資料。包括:(1)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財務制度、成本核算辦法、財務信息系統說明等;(2)會計賬簿報表。經政府有關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會計憑證、收入支出、固定資產卡片明細賬等賬簿,監審期間內各年度一級至最末級科目余額表;
(3)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審計報告。
(三)成本調查表。(1)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調查表及其數據來源、工作底稿和填報說明;
(2)成本調查表涉及的成本項目核算方法、成本費用分攤方法及相關依據。
(四)資產類資料。包括:(1)輸配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竣工決算報告等能說明電網企業建設規模的相關證明材料,固定資產分布有關資料;(2)按電壓等級、功能定位、建設資金來源(區分自有投資、無償移交與政策性資產等)標準劃分的固定資產分類情況,并提供分類依據和固定資產卡片信息;(3)跨省跨區(特高壓)專項資產及利用率情況;(4)本監審期間內,與投資總額相對應項目的明細清單,包括項目名單、建設地點、電壓等級、容量、投資總額、依據規劃名稱、核準文件及文件號等,以及對應形成的固定資產相關成本費用支出情況;(5)上一監管周期預測投資總額、清單及審批或核準文件依據;(6)監審期間內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總額、明細清單及依據;(7)第十條第(八)項所涉及的相關資產及費用支出情況。
(五)電量類資料。(1)購電量。省內購電量、省外購電量;(2)銷售電量。省內銷售電量、售省外銷售電量;(3)專項工程利用率以及相關的統計報表。
(六)監管周期對比資料。與上一監審期間相比,投資、成本、電量變化情況及其原因說明。
(七)各類收入和支出明細表。(1)購售電收入明細表;
(2)各類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
(八)內部關聯方交易資料。包括內部關聯方交易事項的相關情況,內部關聯方交易對象、定價方法、交易價格和金額,以及與關聯方的關系等,說明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及其理由,并提供延伸審核所需的相關資料。
(九)成本監審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成本監審要求,向監審人員
開放查詢企業各類資料的權限,及時提供情況,反饋意見。電網
企業拒絕提供、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虛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按照從低原則核定定價成本,情節嚴重的,可按照上一監審周期單位輸配電定價成本的50%核定本監審周期輸配電定價成本,由此產生的定價成本減少不能在以后成本監審周期內進行彌補,同時將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成本監審要求,每年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成本變化有關情況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等其他電網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能源局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 3 年。2015年 6 月 9 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發布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15〕1347 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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