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全文)
近日,安徽省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安徽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意見的公告,具體內容如下:電力直接交易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安徽省委省政
(三)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1.符合規定的資產、設備、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要求。 2.財務狀況良好、具備風險承擔能力、無不良經營、不良金融、不良司法等記錄。 3.申請配電網經營權的須獲取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省能源局、華東能源監管局、省電力交易中心依據相關規定開展審核、注冊、公示、備案等工作。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變更或者撤銷注冊,應向省電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強制退出的市場主體,由省電力交易中心撤銷注冊,并向社會公告。市場主體退出后,3 年內不得重新進入市場。
第十七條 退出的市場主體未執行的合同可以轉讓,并按合同約定履行違約責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八條 直接交易分為中長期雙邊交易(三年及以上)、年度雙邊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等方式。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年用電量在 6 億千瓦時及以上的,原則上進入中長期雙邊交易;年用電量在 5000 萬千瓦時至 6 億千瓦時的,原則上進入年度雙邊交易。所有的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均可進入月度集中交易。 第十九條 進入雙邊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通過自主協商與發電企業商定交易電量、交易價格、違約罰則等,形成交易意向并于每年 12 月 1 日至 10 日,提交省電力交易中心。省電力交易中心收到交易意向后,審查雙邊交易上限,在 5 個工作日內組織雙方簽訂購售電協議,并報省能源局、省物價局、華東能源監管局備案。省電力調度機構于每年 月 25 日前,完成協議電量安全校核。隨后,省電力交易中心組織三方簽訂年度輸配電服務合同,并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成交結果。
第二十條 雙邊交易購售電協議內容包括分年度的交易價格、交易電量和違約罰則。協議期內,交易價格不得變更;中長期交易電量每年 12 月份須重新確認,變動幅度不得超過 20%;年度電量不足部分可進入集中交易或執行目錄電價。如雙方無法繼續執行協議,則取消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當年雙邊交易資格,但允許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參加當年的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同時按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上年度的實際用電量扣減發電企業當年市場交易限額。年度輸配電服務合同簽署后,省電力交易中心、電力調度機構嚴格執行合同電量,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均衡完成各類交易及計劃電量。
第二十一條 進入集中交易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與售電公司,每月 20 日前通過省電力交易平臺申報次月電量、電價;省電力交易中心于每月 25 日前,按價格優先原則競價形成匹配結果,組織三方簽訂月度輸配電服務合同,并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成交結果。發電企業報價相同時,按照節能發電調度原則排序。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報價相同時,電力用戶優先成交;電力用戶報價相同時,高新技術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商業用戶優先成交。
第五章 交易價格
第二十二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直接交易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電網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組成。
市場交易價格。雙邊交易由市場主體協商確定,集中交易由市場主體報價通過平臺競價確定。
第二十三條 市場主體應根據發用電成本理性報價,合理確定市場交易價格,嚴禁惡意競爭。
第二十四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仍然執行國家規定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輸配電服務合同有效期內,電網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隨國家電價政策調整。
第六章 計量與結算
第二十六條 市場交易主體根據市場運行需要,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應考慮相應的線損。
第二十七條 電網企業向電力用戶、發電企業提供電費結算、收費及發票開具等服務,向售電公司結算其代理用戶的差價收益、開具中介服務發票。
第二十八條 雙邊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電量月結年清,當月按電力用戶實際用電量結算電費,偏差電量按年清算。
集中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電量月結月清。 1.偏差電量 = 實際完成電量-合同電量 2.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偏差電量,大于零時按目錄電價結算;小于零且合同完成率低于 97%時,須支付違約金。違約金 =(合同電量 × 97%-實際執行電量)×全省市場交易平均降價額度 3.發電企業的偏差電量,大于零時按國家批復上網電價結算,小于零時須支付違約金。違約金 =(合同電量-實際執行電量)×全省市場交易平均降價額度 4.違約金由電網企業代收,納入全省平衡賬戶管理使用。
第七章 交易電量
第二十九條 根據節能發電要求,按 30 萬級常規機組、60 萬級常規機組、60 萬級超超臨界機組、100 萬級超超臨界機組,設定直接交易機組的市場電量上限,利用系數分別為1.0、1.2、1.4、1.6。機組市場電量上限=年度市場電量平均利用小時×裝機容量×利用系數年度市場電量平均利用小時= 年度直接交易規模/直接交易準入裝機容量
第三十條 簽訂雙邊交易合同的發電機組,根據全省電力用戶平均利用小時數剔除容量,剔除的容量不再納入發電計劃。按 30 萬級常規機組、60 萬級常規機組、60 萬級超超臨界機組、100 萬級超超臨界機組,設定機組容量系數,分別為 1、0.95、0.9、0.85。
機組剔除容量=雙邊交易電量/全省電力用戶平均利用小時數*容量系數
第三十一條 簽訂集中交易合同的發電機組不剔除發電容量。機組全年的集中與雙邊交易電量之和,不得超過機組的市場電量上限。
第三十二條 每年在保證電力供需平衡、保障社會秩序的前提下,根據優先購電和優先發電等要求,以及中長期購售電協議執行情況,確定年度直接交易總規模、雙邊與集中交易比例。在當年雙邊市場規模內,首先執行已備案的中長期協議電量,其次按照中長期意向電量、年度意向電量的順序簽訂年度購售電協議。當雙邊意向電量超過雙邊市場規模時,統一按折扣后的電量簽訂年度購售電協議,其余電量可進入集中交易。
第八章 爭議和違約處理第三十三條 直接交易合同履約發生爭議時,原則上由市場主體自行協商,或者提請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調解。必要時省政府主管部門或能源監管機構根據市場主體要求依法進行調處。第三十四條 市場主體、運營機構和電網企業等市場成員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對于無理阻礙、拖延和擾亂直接交易的行為,任何一方均可向省政府主管部門或能源監管機構投訴。
第三十五條 市場成員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披露電力市場信息。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建設和管理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中心網站,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及時發布市場成員信息、市場需求信息、市場交易信息等。各類市場成員按規定通過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中心網站披露有關信息,并對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對于市場主體違反國家節能減排政策、不服從電力調度管理、不執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不正當競爭、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等行為,一經發現,由省能源局和華東能源監管局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直接交易資格。被取消資格的市場主體,3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參與直接交易。
第三十七條 出現緊急情況導致交易難以正常進行時,省能源局會同華東能源監管局可授權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或省電力交易中心制訂本規則的臨時條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華東能源監管局負責制定和實施安徽省直接交易監管辦法。
第三十九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依據本規則制定交易操作流程,提交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報省能源局、省物價局、華東能源監管局等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國家政策和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省能源局及時組織對本規則進行調整和修訂。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價局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關于印發安徽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的通知》(皖能源電力〔2014〕188 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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