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調節實施細則(試行)》(附全文)
《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調節實施細則(試行)》近日發布,一起來看文件全文: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調節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閩發改生態〔2016〕853號省碳排放權
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投放時間;
(二)擬投放配額的掛牌價格;
(三)接受意向申購申請的起止時間;
(四)意向申購方的資格要求;
(五)最大申購量;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意向申購方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提交意向申購申請并確定申購數量,交易系統在收到申購申請后凍結相應的交易保證金。申購數量應當為100噸的整數倍,最大申購量限制由省碳交辦參考專委會決議確定。
交易保證金的計算公式為:交易保證金=掛牌價格×申購數量×10%。
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小數點后兩位。
第十三條省經濟信息中心應當對意向申購方的資格進行審核,意向申購方符合資格要求的,受理其意向申購申請;不符合資格要求的,駁回其申請,解凍其交易保證金。
第十四條申請時間截止后,省經濟信息中心應當向省碳交辦上報合格意向申購申請的匯總情況和擬投放的配額數量。擬投放的配額數量原則上應當不高于意向申購申請總量的80%。
第十五條海交中心應當按照省經濟信息中心確定的投放時間組織交易。在投放時間內,意向申購方通過交易系統按照提交意向申購申請時確定的申購數量進行一次或多次報價。報價時,意向申購方交易賬戶內可用資金余額應當不少于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之和。
第十六條在投放時間內,意向申購方應當至少報價一次。若意向申購方在投放時間內未進行報價的,省經濟信息中心有權沒收其交易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的剩余部分作為違約金,同時取消該意向申購方參與下次配額投放的資格。交易服務費由海交中心收取。
交易服務費的計算公式為:交易服務費=掛牌價格×申購數量×交易服務費率。
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小數點后兩位。
第四章配額回購
第十七條省碳交辦決定進行配額回購的,省經濟信息中心應當在接到省碳交辦通知后按照省碳交辦意見執行。配額回購所需資金,優先從配額有償分配取得的收入中統籌安排,并納入年度預算管理。配額有償分配取得的收入不足的,從省級預算內投資資金中安排。
第十八條省經濟信息中心應當在進行配額回購前在省經濟信息中心和海交中心網站發布擬進行配額回購的公告,并在進行配額回購的每個交易日收市后,發布配額回購完成公告。
第五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每年政府預留的配額應當存儲在省經濟信息中心的注冊登記賬戶中,用于后續市場調節。每年履約期結束后,由省碳交辦將該賬戶中剩余配額注銷。
第二十條省碳交辦會同省級財政等有關部門共同管理市場調節資金。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并根據情況適時修訂。本細則中涉及交易環節的未盡事項按照海交中心相關交易規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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