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長期電力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近日,湖南省發布《湖南省中長期電力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規則中明確了售電公司可參與批發和零售市場交易,代理用戶企業(須符合準入管理規定具備準入條件)參與市場交易,提供必要的服務,按合同約定獲得
第六十三條 【合同簽訂】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調度機構反饋安全校核結果后的第 1 個工作日發布月(季)度雙邊交易結果。
市場主體如對交易結果有異議,應在結果發布后第1個工作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異議,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后的第 1 個工作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反饋者視為無意見。
交易結果確認后,由技術支持系統自動生成月(季)度雙邊直接交易、批發交易、雙邊跨省跨區交易和雙邊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簽訂電子合同。
第五節 月(季)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六十四條 【信息發布】每月中下旬或每季度第三個月的中下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次月集中競價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二)次月集中競價直接交易電量;
(三)次月集中競價跨省跨區交易電量;
(四)次月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
第六十五條 【交易時間】月(季)度集中競價交易主要開展省內直接交易、批發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每類集中競價交易由開市至閉市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六十六條 【數據申報】月(季)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申報電量、電價(季度集中交易原則上分月申報,分月成交)。技術支持系統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第六十七條 【市場出清】報價結束后,技術支持系統考慮安全約束自動生成初始交易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在當日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并向市場主體公布。電力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返回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最終交易結果。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安全校核結果后第 1 個工作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市場主體發布最終交易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市場主體對所申報的數據負責,集中競價交易結果原則上不再另行簽訂合同。
第六十八條 【月(季)度交易結果匯總】電力交易機構在各類月(季)度交易結束后,應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對年度分月結果和月度交易結果進行匯總,于每月月底前發布匯總后的交易結果,并結合次月計劃電量制定機組月度發電計劃。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月度發電計劃,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合同電量的執行。
第六節 掛牌招標交易
第六十九條 【掛牌要約】有交易意向的市場主體,可以向電力交易機構申請開展掛牌招標交易。交易機構根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或臨時安排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組織掛牌招標,并在收到市場主體書面申請的 3 個工作日內作出正式答復。有多個市場主體提出相同交易申請意向的,可以合并組織,不能合并的按申請時間先后分別組織或通過相關程序隨機決定先后排序。
第七十條 【成交原則】掛牌要約發出后,在截止時間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均可投標響應,并允許更改申報量價,但申報電量不允許超過其實際能力。以價為標的時,按價格優先原則確定成交對象:如招標標的量大于等于投標響應量,投標量全部按招標要約成交;如招標標的量小于投標響應量且有多個主體投標,則按價格優先原則確定符合條件的成交對象,如符合條件的成交量仍然大于招標標的量,則各投標市場主體按比例分配成交標的量,形成初步成交結果。
以量為標的時,符合要求的投標響應全部確定為成交對象,成交量按申報比例確定,即各市場主體申報量占總申報量的比例乘以標的量。
第七十一條 【安全校核與合同簽訂】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掛牌招標截止后第 1 個工作日將初步交易結果交電力調度機構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接到初步交易結果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并將校核結果和相關說明反饋電力交易機構。交易機構在收到安全校核結果次日前公布正式交易結果和相關說明。有關市場主體應簽訂交易合同,并報電力交易機構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 七節 臨時交易與緊急支援交易
第七十二條 【跨省跨區臨時交易】可再生能源消納困難、發生或可能發生棄風棄水棄光時,,由本省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發電企業與區內外其他省通過自主協商方式開展跨省跨區臨時交易,交易電量、交易曲線和交易價格均由購售雙方協商確定。若按市場方式難以達成交易或市場交易仍然無法解決可再生能源消納困難,在區內外其他省份有消納能力的前提下,應向主管部門和上級調度交易機構申請強制調減或中止國家指令計劃及政府間協議電量送入,或者強制開展跨省發電權交易。具體操作辦法按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緊急支援交易】在本省電網供需不平衡時,由電力調度機構組織開展跨省跨區支援交易,交易價格按事先預案執行。條件成熟時也可由電力交易機構采取預掛牌方式確定中標機組。
第八節 批發零售交易
第七十四條 【代理交易】在已放開準入的用電類別中,符合產業政策、不欠電費(或補繳全部電費)的電力用戶,都可以委托售電企業代理參加中長期交易(直接交易等)。用戶本身已經直接參與交易的,當次交易不能委托售電公司代理交易。一家用戶企業一次交易只能委托一家售電企業參與交易。
第七十五條 【代理交易】持有委托代理交易合同的售電企業,經交易機構審查通過后,可以代理一個或多個用戶企業參與中長期交易。
第七十六條 【批發交易】批發交易可以與直接交易合并組織,也可以單獨組織。合并組織時,售電公司視作一個超級用戶,除履行售電公司相關交易規則外,與用戶企業的權利義務對等。單獨組織時,須有多個售電公司參與,批發交易的電量規模由政府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十七條 【批發交易】完成規定準入程序的售電公司可以直接在中長期市場參與批發交易或直接交易。售電公司的購電量規模根據其企業實力(注冊資本等)等具體指標由交易機構審定。交易完成后 3 個工作日內,售電公司須將80%以上的電量落實到具體用戶,并分解到月度,同時將電量分月分解情況和與用戶之間的購售電合同應報交易機構備案。具體實施細則由交易機構制定,并報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保證金制度】售電公司代理交易須繳納交易額的 2-5%的保證金,批發交易須繳納交易額 5-10%的保證金。具體實施細則由交易機構制定,并報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七十九條 【零售交易】售電公司批發交易電量以零售交易的方式轉售用戶。零售交易須簽訂購售電合同,并向交易機構統一備案。一家電力用戶原則上只選擇一家售電公司進行零售交易;正在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在直接交易合同期間,原則上不再參與零售交易。允許售電公司在交易周期內將部分購電量逐步落實到用戶(原則上不超過每次批發交易電量的20%),與用戶企業簽訂下個月或以后數個月的購售電合同,并在當月23日前在交易機構備案。
第八十條 【零售交易】售電公司須有效銜接電網企業和用戶企業,做好電量計劃、電費結算等服務工作。
第八十一條 【供電服務】電網企業應嚴格按規定提供計量、抄表、結算等普遍服務,為售電交易創造必要的條件,保證公平無歧視。相關監管辦法由監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九節 合同轉讓交易
第八十二條 【交易合同轉讓】持有直接交易合同或批發交易合同或跨省區交易合同的發電企業、用戶企業和售電公司可以按規定進行轉讓。受讓主體必須具備相應準入資格。轉讓標的為電量。轉讓周期可以為交易全周期,也可以的部分交易周期,但必須是月度以上;轉讓電量可以是交易全電量,也可以是部分電量。受讓方應一并受讓交易合同附有的電力(曲線)、交易電量月度分解以及其它條件。
第八十三條 【計劃電量合同轉讓】發電企業的計劃電量轉讓必須遵照發電權轉讓的相關規定,體現節能減排的基本原則。
第八十四條 【相關程序】轉讓合同簽訂后應及時交電力交易機構備案審查。交易機構應在收到轉讓合同后的第1個工作日將轉讓合同和原合同一并交調度機構安全校核。調度機構應在收到合同文本后的 2 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并將安全校核結果和相關說明交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據此確定是否可以轉讓,并發布轉讓結果和相關說明。
第八十五條 【禁止性條款】下列情況交易合同不得轉讓:
1、 未備案的交易合同;
2、 安全校核未通過者;
3、 受讓主體不具備相應準入資格者;
4、 國家、省政府有關規定和相關規則明文禁止者。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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