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
近日,國家發改委官方網站發布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及通知內容。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各省(自治區、直
第七節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五十六條 每月中下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次月集中競價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二)次月集中競價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月集中競價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送出地區或區域平臺發布);
(四)次月各機組剩余可發電量上限。
第五十七條 月度集中競價交易主要開展省內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每類集中競價交易自開市至閉市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五十八條 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申報電量、電價。技術支持系統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市場主體對所申報的數據負責。
第五十九條 報價結束后,技術支持系統考慮安全約束自動生成初始交易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在當日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并向市場主體公布。電力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返回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最終交易結果。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安全校核結果的下1個工作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市場主體發布最終交易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
第六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各類月度交易結束后,應當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對年度分月結果和月度交易結果進行匯總,于每月月底前發布匯總后的交易結果。
第八節臨時交易與緊急支援交易
第六十一條 可再生能源消納存在臨時性困難的省(區、市),可與其他省(區、市)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方式開展跨省跨區臨時交易,交易電量、交易曲線和交易價格均由購售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十二條 各地應當事先約定跨省跨區緊急支援交易的價格及其他有關事項,在電力供需不平衡時,由電力調度機構組織實施。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采取預掛牌方式確定跨省跨區緊急支援交易中標機組排序。
第七章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第六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各種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調整和合同電量轉讓必須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涉及跨省跨區的交易,須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共同進行安全校核,各級電力調度機構均有為各交易機構提供電力交易(涉及本電力調度機構調度范圍的)安全校核服務的義務。安全校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第六十四條 為保障系統整體的備用和調頻調峰能力,在各類市場交易開始前,電力調度機構可以根據機組可調出力、檢修天數、系統負荷曲線以及電網約束情況,折算得出各機組的電量上限,對參與市場交易的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提出限制建議。
第六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在各類市場交易開始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供關鍵通道輸電能力、關鍵設備檢修計劃等電網運行相關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條 安全校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電力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 安全校核未通過時,對于雙邊協商交易,按時間優先、等比例原則進行削減;對于集中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原則進行削減,價格相同時按發電側節能低碳電力調度的優先級進行削減。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后進行削減。基數電量受市場交易電量影響不能通過安全校核的,可以轉讓。
第六十八條 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可基于安全優先的原則實施調度,并在事后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事件經過。緊急情況導致的經濟損失,有明確責任主體的,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經濟責任。
第六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各年度合同中約定的月度電量分解安排和各類月度交易成交結果,形成發電企業的月度發電安排,包括優先發電、基數電量和各類交易電量。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并保障執行。
第七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執行月度發電計劃;電力交易機構每日跟蹤和公布月度發電計劃執行進度情況。市場主體對月度發電計劃執行提出異議時,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出具說明,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公布相關信息。
對于電力直接交易合同約定交易曲線的,其中發電企業部分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運行前安排無交易曲線合同的發電曲線,與合同約定曲線疊加形成次日發電計劃;發電企業全部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按合同約定曲線形成次日發電計劃。
未約定交易曲線的電力直接交易合同以及優先發電合同和基數電量合同,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安排機組的發電計劃。
第八章合同電量偏差處理
第七十一條 電力市場交易雙方根據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續月份原有分解計劃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5日前對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計劃提出調整要求,通過交易平臺上報電力交易機構,經安全校核后,作為月度發電安排和月度交易電量結算的依據。
第七十二條 中長期合同執行偏差主要通過在發電側采用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進行處理(即優先發電、基數電量合同優先結算)。
第七十三條 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是指月度交易結束后(如果不需要開展月度交易,可以直接開展預掛牌),通過預掛牌方式確定次月上調機組調用排序(按照增發價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調機組調用排序(按照補償價格由低到高排序)。每月最后7日,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各機組整體合同完成率,判斷當月基本電力供需形勢。當電力供需形勢緊張時(月度系統實際用電需求大于月度系統總合同電量時),基于預掛牌確定的機組排序,滿足電網安全約束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增發價格較低的機組增發電量,其余機組按合同電量安排發電計劃;當電力需求不足時(月度系統實際用電需求小于月度系統總合同電量時),優先安排補償價格較低的機組減發電量,其余機組按照合同電量安排發電計劃。
第七十四條 除以上方式外,各地還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之一處理合同電量偏差,也可以根據實際探索其他偏差處理方式。
(一)預掛牌日平衡偏差方式。月度交易結束后,通過預掛牌方式確定次月上調機組調用排序(按照增發價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調機組調用排序(按照補償價格由低到高排序)。實時運行過程中,當系統實際用電需求與系統日前計劃存在偏差時,按照價格優先原則調用相應機組增發電量或減發電量,保障系統實時平衡。機組各日的增發電量或減發電量進行累加(互抵),得到月度的凈增發電量或凈減發電量,按照其月度預掛牌價格進行結算。其余機組原則上按日前制定的計劃曲線發電。
(二)等比例調整方式。月度交易結束后,在實時調電過程中,電力調度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要求,每日跟蹤各發電企業總合同執行率,以同類型機組總合同執行率基本相當為目標,安排次日發電計劃。發電企業超發、少發電量按照各自月度計劃合同和市場合同電量比例劃分,超發電量按照其全部合同的加權平均價格進行結算,少發電量對相應合同進行扣減且后期不予追補。用戶承擔超用、少用偏差責任并且支付偏差考核費用,偏差考核費用按照發電企業電量或者電費比例返還給發電企業。采用本方式導致的發電企業合同執行不平衡的,可以開展事后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三)滾動調整方式。此方式適用于發電計劃放開比例較低地區。發電側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按月滾動調整,用戶側合同電量可以月結月清,也可以按月滾動調整。采用本方式導致的發電企業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合同執行不平衡的,可以開展事后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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