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印發
3月10日湖南能源監管辦市場監管處最新發布了《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具體內容如下: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深入推進我省電力
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和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注冊變更或撤銷】市場主體變更注冊或者撤銷注冊,應當按照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的規定,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申請。經公示確認后,方可變更或者撤銷注冊。當已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不能繼續滿足準入市場的條件時,由能源監管機構撤銷注冊。
第十八條 【市場退出】市場主體退出,原則上 3 年內不得直接參與市場交易,退出的電力用戶須向售電企業購電。退出市場的主體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的部門在目錄中刪除,電力交易機構取消注冊,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違約責任】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或自愿退出市場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電力調度機構不再繼續執行其相關合同電量。
第四章 市場交易基本要求
第二十條 【市場用戶】市場用戶分為大用戶和一般用戶,市場注冊時分類管理。
大用戶是指進入湖南省直接交易目錄的用電企業,原則上要求年用電量(上年度或本年度預計)在 3000 萬千瓦時以上;此類用戶可以選擇參加批發交易(含直接交易),也可以選擇向售電公司購電,但二種方式同期只能選擇其一。
一般用戶是指除大用戶以外、符合基本準入條件、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其它用電企業(單位)。此類用戶不能直接參加批發交易(含直接交易),只能進入零售市場開展交易(或委托售電公司代理進入批發市場交易)。
第二十一條 【全電量原則】自愿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原則上全部電量進入市場,不得隨意退出市場,并取消其目錄電價;不選擇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和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可享受保底服務,由所在地電網企業提供保底供電。
第二十二條 【批發交易】批發交易可以與直接交易合并組織,也可以單獨組織。合并組織時,售電公司視作一個大用戶,除執行售電公司相關交易規則外,與用戶企業的權利義務對等。單獨組織時,須有多個售電公司參與,批發交易的電量規模由政府有關部門確定。批發交易可采用雙邊交易、集中競價等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條 【代理交易】售電公司可以代理一般用戶參與中長期市場交易,但事先應與相關用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交電力交易機構備案。代理關系應相對固定,原則上持續代理時間應在半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 【零售交易】售電公司批發購得電量以零售交易的方式轉售用戶。零售交易須簽訂購售電合同,并向交易機構統一備案。
一家電力用戶同一時期只選擇一家售電公司通過零售交易購電;參與直接交易的大用戶在參與批發交易(直接交易)的同一時期,不允許參與零售交易。
售電公司參與批發交易(直接交易)時,應持有與用戶企業簽訂的購售電意向合同或代理合同,原則上申報電量不得高于所簽合同電量的 130%。售電公司應將成交電量及時通過雙邊交易落實到具體用戶,抓緊簽訂交易合同,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備案。備案時間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要求:
(一)當次交易完成后的 5 個工作日內;
(二)合同正式執行前 3 日。
第二十五條 【預付制度】售電公司達成交易后,應向交易機構專門賬戶預付部分交易款項。預付金額一般為交易額的 5%,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月支付(交易周期僅為 1 個月或不足 1 個月的為全周期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的或分月首次支付的,預付截止時間為發布正式成交通知的次日;分月支付(不含首次),應每月 25 日前將次月交易電量對應的交易額預付金額一次付清。
第五章 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六條 【交易品種】電力中長期交易品種包括電力直接交易、批發交易(含代理)、零售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應急交易和輔助服務交易。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創新交易品種,報經國家能源局批準后實施。
電力直接交易是指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的市場交易行為,交易目的為滿足電力用戶自身需求。
批發交易(含代理)是指售電企業(以企業本身或持代理合同)向發電企業購電的交易行為,交易目的是售電企業通過批發市場購入電能用于轉售給用戶企業或為用戶企業代理購入電能。
零售交易是指售電企業將其從批發市場購入的電能分別銷售給用戶企業的交易行為。零售交易由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雙方自主組織開展,但須接受監管。大部分零售交易合同須在批發交易時向交易機構備案,并嚴格按合同執行,其余零售交易合同也須按交易機構要求備案,并定期集中報告零售交易基本情況(原則上分月度報告)。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按規定轉讓其持有的交易合同電量的部分或全部交易標的。
允許發電企業之間以及電力用戶之間簽訂電量互保協議,一方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合同電量時,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后,由另一方代發(代用)部分或全部電量,在事后補充轉讓交易合同,并報電力交易機構。
應急交易是在發生或即將發生棄風棄水緊急情況下,向省外售出電量,提高省內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的交易行為。
第二十七條 【交易周期】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開展,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和基本條件,按照年度以上、多月或月度以下周期開展交易。如無特別說明,以下交易周期所稱年度,含多年或 6 個月以上;所稱月度,含 6 個月以下的多月。
第二十八條 【交易方式】電力中長期交易可以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招標(招標要約)等方式進行。
(一)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或輔助服務)及其價格,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二)集中競價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輔助服務)與成交價格;條件成熟時,按峰、平、谷段電量(或標準負荷曲線)進行集中競價。
(三)掛牌交易(招標要約)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可供電量(輔助服務)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或多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按規則初選成交對象,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第二十九條 【跨省區交易】具有直接交易資格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具有批發零售資格的售電公司,在獲得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的部門的批準后,可直接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也可委托售電企業或電網企業代理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現貨市場啟動前,電網企業經省政府授權委托可代理參與跨省跨區購電交易;電網企業、售電企業可以代理小水電、風電等參與跨省跨區售電交易。 保留在電網企業內部的發電企業不直接參與跨省跨區電能交易。
第六章 價格機制與電量規模
第三十條 【基本原則】電力中長期交易的成交價格由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計劃電量應隨著政府定價的放開采取市場化定價方式。相關的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與附加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跨省跨區輸電價格】跨省跨區輸電價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我省發生物理送出時,省內輸配電價按不超過 30 元/兆瓦時(含網損)的原則自主協商,也可以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的部門測算核定。跨省跨區交易按照國家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和統籌安排組織開展。
第三十二條 【交易價格】雙邊交易價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行;集中競價交易按照統一出清價格或根據雙方申報價格確定;掛牌交易價格以掛牌成交價格結算。
集中競價采用統一出清的,根據最后一個交易匹配對的成交價格確定,也可根據買方申報曲線與賣方申報曲線交叉點對應的價格確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據各個交易匹配對的申報價格形成成交價格,一般為賣方報價和買方報價的平均值。
第三十三條 【收益分配】電網企業參與跨省跨區交易代理購電時,因外購電價格相對省內平均上網電價的價差形成的損益應納入輸配電價核定和電價調整中統籌考慮。
第三十四條 【合同轉讓電價】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價格為合同電量的出讓或買入價格,不影響出讓方原有合同的價格和結算。省內合同電量轉讓、回購,以及跨省跨區合同回購不收取輸電費和網損。跨省跨區合同轉讓應按潮流實際情況考慮輸電費和網損。
第三十五條 【兩部制電價與峰谷電價】參與直接交易或零售交易的兩部制電價電力用戶,基本電價按現行標準執行。
現階段,直接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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