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發布
北極星售電網從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獲悉,為規范寧夏自治區電力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
第六章交易組織
第三十條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擬定年度直接交易電量總規模,發布年度優先發電權、優先購電權、火電基數電量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中長期交易應在寧夏電力交易平臺進行。由寧夏電力交易平臺確認并出清的交易結果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中長期直接交易按周期分為多年(兩年及以上)交易、年度交易、季度(或月度)交易。如確有必要可組織開展月內交易。
參與多年交易的電力用戶,上年用電量須在3億千瓦時及以上;參與年度交易的電力用戶,上年用電量須在1億千瓦時及以上。
參與季度(月度)中長期交易的電力用戶月用電量不得低于100萬千瓦時。
符合準入條件的自備電廠,低于寧夏電網火電年度平均利用小時(預測值)的部分可參與區內直接交易。
第三十三條開展年度交易時遵循以下順序:
1.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預測跨省跨區優先發電。確保跨省跨區送受電中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送電量優先發電。
2.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確定區內優先發電量、優先購電量。結合寧夏電網安全、供需形勢、電源結構等,科學優先安排國家規劃內的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小時以及熱電聯產以熱定電優先發電小時,測算年度優先購電量。
3.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擬定年度直接交易電量總規模。結合寧夏電網年度電力電量平衡預測及優先發電量、優先購電量規模,確定全年直接交易電量總規模。
4.確定燃煤發電企業基數電量。根據寧夏年度發電預測情況,減去上述環節優先發電和年度直接交易總規模,剩余發電需求在燃煤發電企業中分配,作為其年度基數電量。隨著電力市場化進程的深入,寧夏將逐年縮減燃煤發電企業基數電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三十四條根據確定的優先發電量、基數發電量,在每年年度雙邊交易開始前,簽訂廠網間年度優先發電量、基數發電量合同,約定年度電量規模及分月計劃、交易價格等。
年度交易開始前仍未確定優先發電量的,可由電力調度機構參考歷史情況測算,預留足夠的優先發電空間,確保交易正常進行。
第三十五條每年11月底,電力交易機構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次年度電力交易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二)次年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年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四)次年各類機組優先發電量、基數電量信息,剩余可發電量上限。
第三十六條每月15日前,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季度(月度)電力交易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季度(月度)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二)次季度(月度)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季度(月度)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四)次季度(月度)各機組剩余可發電量上限。
第三十七條每年12月8日前,寧夏電力交易機構開放電力交易平臺,組織次年中長期直接交易。達成交易意向的交易主體,在交易平臺上分月申報次年交易電量電價。年度交易方式原則上僅采取雙邊協商方式,如有特殊需要,可采取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條電力交易機構在年度交易申報期截止后1日內將無約束交易結果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在5日內將校核結果返回電力交易機構。
交易機構應在收到校核結果的1日內發布經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
第三十九條季度末月的16-17日開放電力交易平臺,組織雙邊協商交易。達成交易意向的交易主體,在交易平臺上分月申報次季度電量電價。
如有必要,交易機構應于23日前組織完成季度集中撮合交易或掛牌交易。
第四十條電力交易機構在季度交易申報期截止后1日內將無約束交易結果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在3日內將校核結果返回電力交易機構。
交易機構應在收到校核結果的1日內發布經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
第四十一條每月24日(無季度交易的月份,應提前至20日),寧夏電力交易機構開放電力交易平臺,組織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增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開展次月直接交易。月度交易方式以交易效率較高為原則,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之一種組織交易。
第四十二條電力交易機構在月度交易申報期截止后1日內將無約束交易結果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在1日內將校核結果返回電力交易機構。
交易機構應在收到校核結果的1日內發布經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
第四十三條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交易結果確認后,由交易機構交易人員在技術支持系統生成電子合同。
第四十四條交易機構發布經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并生成電子合同后,發電企業、售電企業的合同即可進行轉讓,但應早于月度計劃開始執行4日之前完成。
第四十五條每月15-24日開放交易平臺,受理并組織合同中止、轉讓、變更、調整交易。合同中止、變更、調整申請應由合同購售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提出。合同轉讓交易不得損害購電方或其他第三方利益。
調度應在3日內完成合同中止、轉讓、變更、調整交易的安全校核。
合同中止、轉讓、變更、調整交易的安全校核優先于同時提交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六條電力交易機構在各類年度交易結束后,應于12月27日前將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轉讓交易的結果進行匯總,發布年度匯總后的交易結果和分項交易結果。
第四十七條電力交易機構在各類季度(月度)交易結束后,應于月度計劃開始執行4日前將分解到月的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轉讓交易的結果進行匯總,發布季度(月度)匯總后的交易結果和分項交易結果。
第四十八條電力調度機構應按該交易結果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結果的執行。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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