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發布!市場主體拖欠直接交易電費一月以上強制退出!
國家能源局東北能監局7月5日發布了《遼寧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要點如下:規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適用于遼寧省電力直接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執行東北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
第三節月度交易
第五十二條每月中下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次月集中競價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二)次月集中競價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月集中競價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送出地區或區域平臺發布);
(四)次月各機組剩余可發電量上限;
(五)次月各機組發電量下限(供熱期考慮最小運行方式)。
第五十三條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申報電量、電價。市場主體對所申報的數據負責。
第五十四條報價結束后,技術支持系統考慮安全約束自動生成初始交易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在當日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并向市場主體公布。電力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返回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最終交易結果。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安全校核結果的下1個工作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市場主體發布最終交易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
第五十五條電力交易機構在月度交易結束后,應當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對年度分月結果和月度交易結果進行匯總,于每月月底前發布匯總后的交易結果。
第七章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第五十六條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各種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調整和合同電量轉讓必須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為保障系統整體的備用和調頻調峰能力,在各類市場交易開始前,電力調度機構可以根據機組可調出力、檢修天數、系統負荷曲線以及電網約束情況,折算得出各機組的電量上、下限,對參與市場交易的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提出限制建議。
第五十八條電力調度機構在各類市場交易開始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供關鍵通道輸電能力、關鍵設備檢修計劃等電網運行相關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條安全校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電力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六十條安全校核未通過時,對于雙邊協商交易,按申報電量等比例原則進行削減;對于集中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原則進行削減,價格相同時按考慮環保系數后的容量比例進行削減。
第六十一條發電企業存在最小運行方式以及電網約束時,按照“保量不保價”原則進行處理。“最小運行方式電量”是指按照《東北區域火電廠最小運行方式》核定的機組開機方式和最小出力計算出的供熱期電量。
(一)如火電企業的年度計劃電量、年度送華北交易電量(可預估)、雙邊交易合同電量不能滿足發電企業供熱期最小運行方式電量,不足部分等比例縮減其它超出最小運行方式電量的發電企業超出部分的雙邊交易合同。
(二)電網企業負責對年度交易進行安全校核,以保證發電企業供熱期電量達到最小運行方式電量。
(三)發電側因不足最小運行方式產生的約束上電量,按當期最低市場無約束成交價結算;電力用戶的原成交價不受影響。因發電、用戶價格不對應產生的價差盈余,按照當期實際執行的雙邊合同電量占比,返還給發電企業。
(四)電網約束原則上在月度交易中進行考慮。月度交易初步結果經電網企業安全校核后,如因電網約束產生發電企業約束上電量,參照年度交易同比例縮減其它發電企業月度無約束成交電量的方式;若月度交易空間不能滿足特定的約束條件,則由電網企業提出,經省工信委、東北能源監管局同意并事先公告后,在年度交易中進行約束匹配。發電企業因電網約束產生的約束上電量,按當期加權平均價結算,電力用戶的原成交價不受影響。因發電、用戶價格不對應產生的價差盈虧,按照當期實際成交的有約束電量占比,返還
給發電企業。
第六十二條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可基于安全優先的原則實施調度,并在事后向東北能源監管局、省工信委書面報告事件經過。緊急情況導致的經濟損失,有明確責任主體的,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經濟責任。
第六十三條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各年度合同中約定的月度電量分解安排和各類月度交易成交結果(合同),形成發電企業的月度發電安排,包括優先發電、基數電量和各類交易電量。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并保障執行。
第六十四條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執行月度發電計劃;電力交易機構每日跟蹤和公布月度發電計劃執行進度情況。市場主體對月度發電計劃執行提出異議時,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出具說明,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公布相關信息。
第八章合同電量偏差處理
第六十五條電力市場交易雙方根據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續月份原有分解計劃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5日前對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計劃提出調整要求,通過交易平臺上報電力交易機構,經安全校核后,作為月度發電安排和月度交易電量結算的依據。
第六十六條現階段,年度中長期合同執行偏差主要通過滾動調整方式處理。滾動調整方式是指,發電側年度優先發電和基數電量按月滾動調整,用戶側年度合同電量按月滾動調整,即年度合同電量偏差按月統計,年度清算。月度交易合同優先結算,不予滾動。
第六十七條售電公司應按照交易結果與其代理供電的電力用戶簽訂供電合同,并報交易機構備案。
第六十八條當發用電計劃放開到一定比例時,適時在發電側采用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處理合同電量偏差。
第九章計量和結算
第六十九條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考慮相應的變(線)損。
第七十條同一計量點應當安裝相同型號、相同規格、相同精度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志,以主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計量數據作為參照,當確認主表故障后,副表計量數據替代主表計量數據作為電量結算依據。電力用戶可根據實際情況配置必要的計量裝置。
第七十一條電網企業應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機組)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當出現計量數據不可用時,由電能計量檢測中心確認并出具報告,結算電量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市場主體協商解決。
第七十二條發電企業上網合同結算優先順序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年度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電力用戶用電量結算優先順序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其它購網電量合同。
第七十三條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市場主體根據相關規則進行資金結算。其中,跨省跨區交易原則上由電力用戶所在地區電力交易機構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在區域交易平臺開展的交易由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向電力用戶所在地區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結算依據;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由電力交易機構分別向出讓方和受讓方出具結算依據。
第七十四條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原則上均按照自然月份計量用電量和上網電量,不具備條件時可暫時保持現有計量抄表方式不變。各市場主體暫時保持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和支付方式不變,并由電網企業承擔電力用戶側欠費風險,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不承擔電費結算職能的電網企業也不再承擔欠費風險,市場主體可自行約定結算方式。
第七十五條市場主體接收電費結算依據后,應進行核對確認,如有異議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電力交易機構,逾期則視同沒有異議。
第七十六條建立合同偏差電量結算機制,合同偏差電量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電企業因自身原因欠交易合同發電的,偏差在2%以內的少發電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偏差超過2%的少發電量,對應的電力用戶可購買目錄電價電量,發電企業需補償電力用戶因此增加的電費。
(二)電力用戶超合同用電的,超用部分按國家核定的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購買,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若發生欠交易合同用電,對應的發電企業按照用戶實際用電量結算交易電量;用戶欠交易合同偏差在2%以內的少用電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偏差超過2%的少用電量,按火電環保標桿電價的20%對發電企業進行補償,按國家核定的輸配電價的10%對電網企業進行補償。售電公司參照電力用戶執行,售電公司代理的電力用戶偏差電量以售電公司為整體處理偏差。
(三)因電網企業原因,導致發電企業未能完成交易合同發電量的,偏差超過2%的少發電量,電網企業按火電環保標桿電價的10%對發電企業進行補償;造成電力用戶未能完成交易合同用電量的,偏差超過2%的少用電量,電網企業按國家核定的目錄電價的10%對電力用戶進行補償。
第七十七條對于電網故障、電網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合同電量執行偏差,由電網企業承擔相關偏差考核費用;對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合同電量執行偏差,由所有市場主體共同分攤相關費用。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條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數據和信息,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成員公開提供的數據和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場成員有權訪問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場成員公布的數據和信息。
第七十九條市場成員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披露電力市場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公眾信息和公開信息,嚴禁超職責范圍獲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及時向市場主體發布市場需求信息、電網阻塞管理信息、市場交易信息、輔助服務信息、電網拓撲模型、發電機組檢修計劃、電網檢修計劃等。
第八十條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市場信息主要通過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進行披露。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并為其他市場成員通過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類市場成員按規定通過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有關信息,并對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八十一條市場主體如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或疑問,可向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一章市場監管與市場干預
第八十二條東北能源監管局會同省工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對市場成員執行交易規則、市場運營以及交易全過程進行監管。市場管理委員會可監督市場運營和交易規則執行情況,對違反交易章程、規則的行為提出糾正建議。
第八十三條東北能源監管局、省工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根據各自職責,對市場成員的下列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實施監管:
(一)市場主體注冊情況;
(二)市場主體符合行業政策、能耗指標等情況;
(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情況;
(四)優先購電、優先發電制度落實情況;
(五)電力市場規則執行情況;
(六)電力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七)電價政策執行情況;
(八)電費結算情況;
(九)電力市場平衡賬戶收支情況;
(十)市場信息披露和報送情況;
(十一)電力需求側管理和有序用電方案組織實施情況;
(十二)電力市場相關技術支持系統(含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建設、維護、運營和管理情況;
(十三)其它認為有必要的情況。
第八十四條市場成員違反本規則的,東北能源監管局可會同有關部門采取監管約談、監管通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監管意見、暫停交易資格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第八十五條市場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由省工信委和東北能源監管局聯合發文,予以強制退出: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其它欺騙手段取得市場準入的;
(二)拖欠直接交易或其它電費一個月及以上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已簽訂的交易合同或協議的;
(四)不服從電網調度命令的;
(五)其它違反交易規則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十六條市場成員互相串通報價,操縱或控制市場交易,哄抬或打壓交易價格的,由省物價局會同東北能源監管局、省工信委、省發展改革委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十七條發生以下情況時,東北能源監管局可會同省工信委,對市場進行強制干預:
(一)發生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它嚴重違約等情況導致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
(二)交易平臺發生故障,直接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
(三)其它必要情況。
第八十八條市場干預的主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一)改變市場交易時間或暫停市場交易;
(二)調整市場限價;
(三)調整市場交易電量等。
第八十九條進行市場干預時,東北能源監管局、省工信委可授權電力交易機構向市場主體發布市場干預的原因、范圍和持續時間。市場干預期間,交易機構應詳細記錄干預的起因、起止時間、范圍、對象、手段和結果等內容,及時向東北能源監管局、省工信委進行報告。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條本規則由東北能源監管局、省工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一條原有電力交易(方案)規則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九十二條本規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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