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電改!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專項實施方案印發
山東省經信委日前下發了《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中包含《山東省輸配電價改革實施方案》、《山東省電力市場建設實施方案》、《山東省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實施方案》、《山東省有序放開發用電
第八條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履行輔助服務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調度指令和合同約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向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五)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含交叉補貼、線損),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六)按照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承擔市場主體的電費結算責任,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
(七)預測并確定優先購電電力用戶的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優先發電、基數電量等合同;
(八)按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
(九)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和管理各類交易;
(二)根據本規則擬定相應電力交易實施細則;
(三)編制年度和月度交易計劃;
(四)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五)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六)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七)經授權在特定情況下實施市場干預;
(八)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九)配合分析評估市場規則,提出修改建議;
(十)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安全校核;
(二)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運行安全;
(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所在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五)經授權,暫停執行市場交易結果;
(六)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十二條 參加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以及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非獨立法人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除外)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相應電力交易。
第十三條 電力直接交易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發電企業準入條件
1.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新投產機組達到商業運營的條件;
2.符合產業政策、安全生產和環保標準要求;
3.并網自備電廠在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后,可作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二)電力用戶準入條件
1.符合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要求;
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
擁有自備電源的用戶應當按規定承擔國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符合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準入條件,鼓勵優先購電的電力用戶自愿進入市場。
(三)售電企業準入條件
按照《售電企業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準入目錄
市場建設初期,暫對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實行目錄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申請進入或退出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審核,山東能源監管辦對申請進入或退出電力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審核。符合準入條件的目錄應實行動態管理。
進入電力直接交易目錄且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方可參與交易。
第十四條 具有直接交易資格的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可以參與跨省跨區直接交易,電力用戶也可以委托售電企業或者電網企業代理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在市場建設初期,暫對參與跨省跨區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實行目錄管理。
第十五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擁有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的發電企業可參與合同轉讓交易;
(二)直接交易合同僅限于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之間進行轉讓交易;
(三)優先發電電量原則上不得轉讓。
第十六條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具有輔助服務能力的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經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技術測試通過后,方可參與交易;
(二)鼓勵電儲能設備運營商、參與市場的用戶等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第十七條 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按照《售電企業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有關規定履行注冊、承諾、公示、備案等相關手續。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參照《售電企業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售電企業注冊生效后,省內售電企業須在注冊地地級市供電公司開立電費結算賬戶,省外售電企業須到濟南供電公司開立電費結算賬戶。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情況按月匯總形成市場主體目錄,向山東能源監管辦、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原則上全部電量進入市場,不得隨意退出市場,取消政府定價。
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可向售電企業購電,也可向所在地供電企業購電。其他未參與市場的電力用戶由所在地供電企業提供供電服務。
第十九條 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可以直接與發電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以選擇售電企業代理交易,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選擇代理交易的用戶只能由一家售電企業代理,且同一年內不得變更代理關系。電力用戶由售電企業代理后,不得再直接與發電企業進行雙邊交易,也不得直接參與集中競價交易。
第二十條 市場主體變更注冊或者撤銷注冊,應當按照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的規定,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注冊;經公示后,方可變更或者撤銷注冊。當已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不能繼續滿足市場準入條件時,經山東能源監管辦核實予以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已參加市場交易的用戶又退出的,在通過售電公司購電或再次參與市場交易前,由電網企業承擔保底供電責任。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戶交易的保底價格在電力用戶繳納輸配電價的基礎上,由省物價局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電價的1.2-2倍確定。
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被列入黑名單的,原則上3年內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列入黑名單的用戶可通過售電公司購電或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相關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或自愿退出市場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不再繼續執行涉及的合同電量。
第四章 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三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品種包括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和輔助服務交易。
直接交易電量為電力用戶使用的大工業與一般工商業用電量,不含政府公用事業、居民生活等保障性電量。合同電量是指發電企業的基數合同電量、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用戶和售電企業的合同電量暫不交易。輔助服務是指自動發電控制(AGC)、有償調峰等。
第二十四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開展。鼓勵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之間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簽訂一年以上長期雙邊合同。
第二十五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可以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方式。
(一)雙邊協商交易是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二)集中競價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輔助服務)與成交價格等。向我省送電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原則上應在我省電力交易平臺與省內集中競價交易同時開展。
(三)掛牌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第二十六條 我省電力直接交易以雙邊協商交易方式為主、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為輔,現階段主要開展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月度雙邊協商交易、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以月度雙邊協商交易方式為主、月度掛牌交易方式為輔;輔助服務交易采取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第五章 價格機制
第二十七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的成交價格原則上由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正常交易形成的價格。
第二十九條 跨省跨區輸電價格和輸電損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雙邊協商交易價差或價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行,集中競價交易按照統一出清價差或價格確定,掛牌交易以掛牌成交價差或價格結算。
輸配電價核定前,集中競價交易采用交易雙方分別申報交易電量和價差,按市場邊際成交價差作為全部成交電量價差的統一出清模式。若發電企業與用戶(售電企業)的邊際成交價差不一致,則按兩個價差的算術平均值執行。
輸配電價核定后,集中競價交易采用交易雙方分別申報交易電量和電價,按市場邊際成交電價作為全部成交電量價格的統一出清模式。若發電企業與用戶(售電企業)的邊際成交電價不一致,則按兩個電價的算術平均值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在輸配電價核定前,發電企業申報電力直接交易上網價差,統一以參加直接交易的公用機組按容量加權平均上網電價為基準。用戶以自身執行的、物價部門確定的電度電價為基準。售電企業以其代理用戶執行的、物價部門確定的電度電價為基準。公用機組按容量加權平均上網電價由省物價局確定、公布。上網電價不包括脫硫、脫硝、除塵和超低排放等環保電價。如遇電價調整,按照平均調價幅度相應調整并由省物價局確定、公布。
第三十二條 輸配電價核定前,直接交易用戶和售電企業結算電價計算公式:P=Pc+△P
其中:P是指用戶或售電企業的直接交易結算電價;
Pc是指用戶或售電企業代理用戶對應的物價部門確定的電度電價;
△P是指用戶或售電企業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成交價差。
輸配電價核定后,電力用戶、售電企業購電價格由直接交易成交電價、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組成。
第三十三條 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用戶的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和執行兩部制電價用戶的基本電價政策保持不變。
第三十四條 參與電力直接交易且符合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繼續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核定輸配電價前,先按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計算峰谷電價,再執行直接交易價差。核定輸配電價后,直接交易電價作為平段電價,峰谷電價按分時電價政策確定。電力用戶不參與分攤調峰服務費用。電力用戶側單邊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造成的損益單獨記賬,在今后電價調整中統籌考慮。
第三十五條 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限價。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在確有必要時,對市場交易價格實行最高、最低限價,限價標準由省物價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六條 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的受電落地價格由成交價格(送電價格)、輸電價格(費用)和輸電損耗構成。成交價格根據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和掛牌交易等方式確定。
第三十七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價格為合同電量的雙方協商或掛牌成交價格。原有合同的結算價格保持不變。省內合同電量轉讓、回購以及跨省跨區合同回購不收取輸電費和線損??缡】鐓^合同轉讓按照潮流實際情況收取輸電費和線損。
第三十八條 參與AGC服務的機組按照調用機組報價的加權平均價格補償,參與調峰服務的機組按照調用機組每檔報價的加權平均價格補償。
第六章 電力直接交易組織
第一節 交易時序安排
第三十九條 開展年度交易時,首先根據市場放開要求確定年度電力直接交易電量規模,然后組織開展年度雙邊交易。
隨著市場化程度的提高,逐步過渡到按照用電類別放開用戶,根據進入市場用戶的用電需求預測確定交易規模。
第四十條 開展月度交易時,首先開展月度雙邊交易,其次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四十一條 在年度交易、月度交易結束后,電力交易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將省內和跨省跨區雙邊交易和集中競價交易結果進行匯總,發布年度、月度匯總后的交易結果和分項交易結果。電力調度機構應按該交易結果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結果的執行。
第二節 年度雙邊交易
第四十二條 每年12月初,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年雙邊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電能力情況;
(二)次年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年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四)次年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
(五)年度雙邊交易開市及閉市時間。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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