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正式發布!
湖南電力交易中心9月19日發布了《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詳情如下: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1 總則1 1 概述1 1 1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
8.1.4 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為主時,按月清算、結賬;開展周(日)交易時,按周(日)清算,按月結賬。
8.1.5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各市場主體的各類交易合同、實際上網電量、實際用電量開展結算工作,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電量分開解耦結算。
8.1.6 建立合同偏差電量結算機制,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合同偏差分開結算,因電網事故、不可抗力、臨時性重點工程及市政建設等原因,電力調度機構調整系統運行方式造成的偏差電量免于考核。
8.1.7 跨省跨區富余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交易電量納入中長期電力市場電量,不計入跨省跨區偏差電量考核。
8.2 計量點設置
8.2.1 電網企業應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在計算電量時考慮相應的變(線)損。
8.2.2 對于發電企業,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同精度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志。電力用戶可根據實際情況配置必要的計量裝置。
8.3 計量數據采集
8.3.1 電網企業應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機組)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當出現計量數據不可用時,由電能計量檢測機構確認并出具報告,結算電量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市場主體協商解決。
8.3.2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原則上均按照自然月份計量用電量和上網電量,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暫時保持現有計量抄表方式不變。
8.3.3 發電企業計量數據采集和抄報流程:
8.3.3.1 月度上網電量以上網計量關口電能表每月最后一天
24:00 時的當月表碼計量數據為依據。當月該發電企業發電上網電量與用電下網電量(以下簡稱“抄見電量”)須經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下屬市供電公司共同核算、確認。
8.3.3.2 正常情況下,月度上網電量以關口電能量主表的數據作為依據,副表的數據用于對主表數據進行核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8.3.3.3 凡具備遠方采集電量數據條件的,均應以遠方采集系統采集的電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若暫不具備遠方采集電量數據條件,或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時,則以現場抄錄數據為準?,F場抄錄須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 8.3.3.1 條所指 24:00 時的表計數為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于次日現場抄表。
8.3.3.4 如果結算關口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抄見電量按對側表計數據確定。對其他異常情況,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8.3.3.5 電網企業電能采集裝置管理部門每月1 日16:00 前完成上月上網電量數據的采集、計算和報送;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下屬市供電公司應在每月 2 日前完成上月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
8.3.3.6 發電企業上網電量數據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和紙質件的形式于每月 2 日前報電力交易機構。如電力交易平臺故障,可采用電子郵件或者傳真方式報送;紙質件(詳見附表 8-1 發電企業電能量抄見單模板)必須由發電企業及被授權的電網企業下屬市供電公司共同確認,并簽字、蓋章后,將原件送至電力交易機構。抄報單位應保證報送的紙質件數據與系統報送的數據一致。
8.3.4 發電企業計量數據核對與調整:
8.3.4.1 發電企業的交易結算電量(以下簡稱“結算電量”)以發電企業每月上網計量關口抄見電量數據為依據。電力交易機構應依據發電企業的各類交易合同和供用電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類、核對、結算,并于每月初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分類統計。
8.3.4.2 抄見電量數據與發電企業上報數據之間差值超過相當于該關口電能量計量表倍率值百分之二的電能量值時,電力交易機構應通知相應發電企業及相關部門核實和取證,如能提供合理證據,發電企業及相關部門均應據此進行結算電量調整。
8.3.4.3 當發電企業或電網企業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虺霈F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與雙方認可的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授權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盡快恢復正常計量。
8.3.4.4 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每月初 4 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結算電量的核對、修正和確認。
8.4 售電公司預付款管理
8.4.1 為保證電力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和市場交易秩序,防范交易結算的風險,設立售電公司交易預付款制度。
8.4.2 售電公司交易預付款分為交易前預付和執行前預付兩種方式,具體方式的選擇由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運營情況決定,通過市場交易公告方式通知相關售電公司,并報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8.4.3 交易前預付指的是每次電力交易開展前,售電公司需交納一定額度的預付款,未按時交納預付款的售電公司,不得參與市場交易。預付金額標準由電力交易機構發布,與售電公司在批發市場中可申報購電量關聯。
8.4.4 執行前預付指的是交易組織完畢,交易出清計算結果出來以后,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售電公司在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中的交易電量及相應市場交易價差,按照市場交易價差的 50%至 100%計算預付款。當售電公司對零售用戶的讓利幅度明顯高于市場交易價差平均水平時,應追加計算預付款額度。
8.4.5 各售電公司在電力交易機構發布預付款金額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預付,預付款形式為現金。售電公司交易預付款可以用于售電公司的月度結算,并根據批發市場交易情況滾動支付、使用。
8.5 批發市場結算
8.5.1 強制上調結算價差與下調補償價格計算
8.5.1.1 對于燃煤公用火電企業,如果不參與月度預掛牌上調、下調招標交易申報,在結算時,實際發生的上調增發電量依據強制上調價差結算,實際發生的下調減發電量按照強制下調補償價格獲得補償。如果參與了月度預掛牌上調招標交易的申報,但實際上調增發電量超過電廠預掛牌申報電量,超出部分依據強制上調價差結算。
8.5.1.2 強制上調價差計算:
(1)從結算月發電企業上調申報數據中取出最低申報價差 P 上調
申報最低;
(2)從結算月發電企業集中競價交易申報數據中取出最低申報
價差 P 競價申報最低;
(3)強制上調價差等于上面兩個價差中較小值,即
P 強制上調 = min{P 上調申報最低,P 競價申報最低}。
(4)如果發電企業均不參與月度集中競價和預掛牌上調招標交易,強制上調價差等于火電脫硫脫硝除塵標桿價的-10%,即
P 強制上調 = - P 火電標桿×0.1。
8.5.1.3 強制下調補償價格計算:
(1)從結算月的下調機組調用順序表中取出最低補償價格 P 補償最低;
(2)從結算月的全部市場交易合同(不含廠網間購售電合同、輔助服務合同)中取出電量、市場交易價格(上網價格)數據,計算市場交易電量加權均價 P 市場平均;
(3)強制下調價格等于最低補償價格 P 補償最低與市場交易均價 P 市場平均的 10%較小值,即P 強制下調 = min{P 補償最低,P 市場平均×0.1}。
8.5.2 常規燃煤公用火電企業結算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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