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西省電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發布:申報日期為2017年12月6日-13日
12月6日,山西經信委發布了《關于印發<2018年山西省電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稱省經信委會同省發改委、山西能源監管辦、山西電力交易中心等部門和單位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了《2018年山西省電力直接交易工
4. 在每批次交易開始前,用電企業向山西電力交易中心申報電量需求,作為用電企業交易電量和信用評價的依據(開展自主協商交易時,用電企業申報需求電量與同一時期內實際用電量的偏差比例計入用電企業信用檔案,對偏差較大的按規定實施懲戒;開展競價撮合交易時,申報需求電量與正式交易電量需保持一致);省經信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場需求,確定市場規模,并通過控制發電能力規模來確保每批次交易的市場競爭比例符合要求。相關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統一公布。
5. 根據國家及我省直接交易電量扣除發電容量的相關規定,在確定年初發電量調控目標時,根據全省裝機冗余、市場化電量占比以及機組環保節能因素等進行折算,剔除相應發電機組容量,具體公式由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于12月10日前報省經信委和山西能源監管辦。
6. 售電公司可參與重點交易和普通交易,通過與用電企業簽訂代理委托協議的方式,自主與發電企業、用電企業開展購售電交易。售電公司與用電企業之間暫為代理購售電關系。
7. 售電公司獲得市場交易資格后,需取得用電企業的交易委托代理權,并向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提交委托代理協議后方可參與市場交易,被代理的用電企業不再參與市場交易;用電企業在年初自主選擇獨立交易或由售電公司代理交易,但在交易合同履行期限內,不得更改交易方式;用電企業在同一委托期限不能同時委托兩家及以上售電公司,委托代理關系原則上在三個月內不得變更;售電公司與被代理用電企業應按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相關交易信息,作為電網企業交易結算的依據。
8. 年度競價撮合交易、月度競價撮合交易、掛牌交易完成后,購售電雙方不再簽訂紙質購售電合同,以交易平臺中電子記錄作為交易執行依據,可通過交易平臺自行下載打印有電子章的交易單;市場主體與電網企業的輸配電服務合同,通過簽訂合同文本確認書的方式執行。年度協商交易市場主體需簽訂紙質購售電合同和輸配電服務合同,并向省經信委、山西能源監管辦和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具備條件后,市場主體之間的各類交易均通過山西電力交易平臺簽訂電子合同。
9. 針對目前電網企業抄表和結算實際情況,每月25日,電網企業先按用電企業實際用電量和直接交易合同加權平均價與用電企業預結算當月電費。次月5個工作日內對預結算電費進行清算。售電公司代理用電企業參與交易的,按照2017年辦法進行結算,偏差考核費用承擔方由售電公司和用電企業在委托代理協議中明確。電網企業對偏差考核費用單獨記賬。
10. 對國家或省級園區內不具備獨立申報條件的用電企業,由園區管委會組織打捆委托售電公司開展交易。同一園區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參與購售電,一個售電公司可以在多個園區內購售電。園區內未在電網企業單獨立戶的用電企業,經園區管委會同意向電網企業申請立戶,分表計量后由園區管委會組織打捆委托售電公司開展直接交易。
11. 鼓勵風電等新能源企業與煤改電打捆用戶開展市場交易,促進供熱期電力平衡和低谷風電的消納;鼓勵煤電企業與省內煤炭企業簽訂電煤供應長協合同,并提高合同兌現率。
12. 為降低市場主體交易和合同執行風險,根據交易規則,具有年度市場合同的市場主體,在保持年度合同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市場主體協商一致后可提出次月合同電量調整意向。發用電雙方月度以上合同可以轉讓,具體轉讓時間和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發電企業之間、用電企業(含售電公司代理的用電企業)之間可以簽訂電量互保或聯保協議(具體協議格式由交易中心制定),發電企業之間簽訂互?;蚵摫f議需通過安全校核;部分協議市場主體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合同電量時,在滿足電網安全約束條件下,可優先由其他協議主體代發、代用電量,事后按規定簽訂轉讓交易合同。
13. 具有年度協商合同的市場主體,雙方協商一致后可調整交易電價。
14. 按照中發〔2015〕9號文件有關“積極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和能效管理”的精神,為“促進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需求響應,促進供需平衡和節能減排”,繼續推進用電企業電力需求側管理,鼓勵企業建設電能信息采集監測系統,提升企業內部電能管理水平和市場化交易中偏差處理能力,降低用電成本。對電能在線監測系統運行、維護和使用較好的普通交易用電企業,在出現用電需求超過交易規模時,視情況給予適當傾斜支持。
15. 對有自備發電機組的用電企業,用電量優先滿足其自備發電機組運行(自備機組要在年度發電調控目標內運行,參與電網調峰),余額部分可參與市場交易。
16. 2015年3月15日以后核準的新投產煤電機組,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調試運行時間算起,可在交易中心臨時注冊,參與市場交易(集中競價撮合交易報價排序時視同環保機組對待),但應在三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和排污許可證,并辦理正式準入手續,否則停止交易。原則上機組利用小時數不超過2017年全省火電機組平均小時數;鼓勵其與電解鋁企業開展交易,對與電解鋁企業簽訂1年以上直接交易合同的機組,允許其交易上限達到6000小時。
17. 有關組織交易、安全校核、信息發布、合同執行、交易結算及偏差處理等按照《山西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相關規定執行。
18. 山西電力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在組織交易中嚴格按照規定開展交易,特殊原因涉及交易時間調整的需報省經信委和山西能源監管辦同意后執行。
19. 按照國家關于建立電力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推進市場信用和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將市場主體交易行為、合同執行等情況列入市場信用記錄范圍,定期發布市場信用報告,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20. 未盡事項,由省經信委會同相關部門在交易開展前進行明確。
五、相關要求
(一)省經信委、省發改委、山西能源監管辦共同組織和監督交易過程,履行各自職責,確保交易工作順利完成。
(二)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加強交易技術支撐系統建設,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優質交易服務;要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既要對市場主體的報價等相關信息嚴格保密,又要明確信息公開和披露的內容和時間。省電力公司調度控制中心要適應市場交易新情況,進一步優化調度方式,提升調度技術支撐系統功能,在確保全省電網安全的基礎上,公平公正進行安全校核和電力調度。
(三)各有關交易主體,應按照交易相關安排要求,實事求是做好交易申報等工作,平等協商,自主交易,誠信為本,嚴禁串通聯盟,形成價格壁壘,干擾交易秩序。
(四)售電公司應主動創新服務內容,向用戶提供包括電能信息化管理、綜合節能和用能咨詢、合同能源管理等增值服務,提升綜合電能服務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
(五)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要主動發揮作用,充分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加強信息溝通交流,強化交易過程監管,認真研究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饋市場主體意見和建議。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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