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印發:3%以內免偏差電費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云南省發改委、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能源局日前聯合下發了《云南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在通知中,明確指出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六條 市場成員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等,其中電力交易機構指昆明電力交易中心;電力調度機構包括云南省內各級電力調度機構;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稱為市場主體。條件成熟的境外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參與交易。
各市場主體通過交易平臺參與市場交易應符合云南電力市場交易相關規定,并對交易申報數據準確性、交易成交及結算結果負責。
第七條 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本實施細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執行優先發電等合同,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形成的購售電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本實施細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提供直接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三)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五)遵守政府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
(六)擁有配電網的售電企業還需參照電網企業要求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履行輔助服務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調度指令和合同約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五)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六)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預測并確定優先購電用戶的電量需求,按照省級電力管理部門確定的優先發電計劃(含框架協議內的跨省跨區電量)與省內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除外)簽訂并執行購售電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以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
(八)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根據政府授權參與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各類交易,負責交易平臺建設與運維;
(二)擬訂相應電力交易實施辦法(按照實施細則組織開展市場交易的具體辦法);
(三)編制交易計劃;
(四)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五)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六)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七)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八)配合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和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對本實施細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九)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十)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安全校核;
(二)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三)向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昆明電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調度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所在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十三條 參加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企業、發電企業、經政府授權的電網企業以及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除外)、電力用戶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相應電力交易。
第十四條 電力直接交易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發電企業準入條件
3. 并網自備電廠在滿足國家并網發電相關安全規定、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后,可作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4. 與云南電網并網運行的境外發電企業準入不需滿足上述3條,但須取得電力調度機構并網調度意見,并按要求履行發電企業相關義務,方可進入云南電力市場交易。
(二)電力用戶準入條件
1. 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用戶,鼓勵優先購電的企業和電力用戶自愿進入市場;
2. 符合國家和云南省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要求,落后產能、違規建設和環保不達標、違法排污項目不得參與;
3. 擁有自備電廠的用戶應當按規定承擔國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4. 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
(三)售電企業的準入條件按照《云南省售電側改革實施方案》(云電改辦〔2017〕1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準入條件:
(一)具有輔助服務能力的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經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技術測試通過后,方可參與;
(二)鼓勵電儲能設備、需求側(如可中斷負荷)等嘗試參與。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的準入與退出管理細則由昆明電力交易中心另行編制,省級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審定發布。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參照《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和《云南省售電側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履行注冊、承諾、公示、備案等相關手續。
自愿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原則上全部電量進入市場,其電價通過市場機制形成,不得隨意退出市場,取消目錄電價;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可向售電企業(包括保底供電企業)購電;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由所在地供電企業按政府定價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參與跨省跨區直接交易的市場主體可以在任何交易機構注冊,注冊后可以自由選擇平臺開展交易。允許省外電力市場主體到昆明電力交易中心參與電力交易,執行本實施細則;各電力交易機構對注冊信息共享,無需重復注冊。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情況和參與交易的省外市場主體情況,按月匯總形成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向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云南”網站和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變更注冊或者撤銷注冊,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提出變更或撤銷注冊申請;經公示后,方可變更或者撤銷注冊。對已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不能繼續滿足市場準入條件時,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核實予以撤銷注冊。被撤銷注冊的市場主體,昆明電力交易中心對其有關注冊信息和交易數據予以備份,至少保留3年。市場主體可向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提出數據查詢申請,經審核通過后獲得相關數據。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又自愿退出市場的或被強制退出的,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指定的部門向社會公示,原則上3年內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退出市場的電力用戶由保底供電企業負責供電。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場的,按合同約定和本實施細則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電力調度機構不再繼續執行涉及的合同電量。
第四章 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條 交易品種包括電力直接交易(含跨境電量交易,下同)、跨省跨區電量交易、合約電量轉讓交易,以及輔助服務(交易)機制等。
具備條件時可開展分時(如峰谷平)電量交易,鼓勵雙邊協商交易約定電力交易(調度)曲線。
跨省跨區電量交易按以下方式執行:政府間框架協議內電量按照優先發電合同執行;框架協議外跨省跨區送電以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方式組織交易。
合約電量轉讓交易主要包括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的優先發電合同電量、直接交易電量、跨省跨區交易電量等合約電量的轉讓交易。
發電企業之間以及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之間可以簽訂電量互保協議,一方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雙邊合同電量時,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通過后,由另一方代發(代用)部分或全部電量,在事后補充轉讓交易合同,并報昆明電力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月度和日開展。有特殊需求時,也可以按照其他周期開展交易,必要時還可開展臨時交易。
第二十二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可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方式進行。
(一)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二)集中競價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輔助服務)與成交價格等;鼓勵按峰、平、谷段電量(或按標準負荷曲線)進行集中競價。
(三)掛牌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第二十三條 具有直接交易資格并經省級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可以參與框架協議外跨省跨區電量交易,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也可以委托售電企業代理參與框架協議外跨省跨區電量交易,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
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可以代理小水電企業、風電企業等參與框架協議外跨省跨區電量交易,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
保留在電網企業內部且沒有核定上網電價的發電企業不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第二十四條 為優先吸納清潔能源,市場化交易組織中,原則上應由清潔能源電廠優先成交。
第二十五條 擁有優先發電合同電量、直接交易電量、跨省跨區交易電量等的發電企業,擁有直接交易電量、跨省跨區交易電量的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可以參與合約轉讓交易。直接交易電量、跨省跨區交易電量轉讓交易的受讓方應符合市場準入條件。
享有優先發電政策的熱電聯產機組“以熱定電”電量、余熱余壓余氣優先發電電量、火電機組保障電網安全優先發電電量不得轉讓。
第五章 價格機制
第二十六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的成交價格由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省內優先發電計劃電量和框架協議內跨省跨區電量隨著政府定價的放開采取市場化定價方式。
第二十七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中輸配電價、基金及附加、交叉補貼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1. 依法取得核準和備案文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2.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國家規定的環保設施正常投運且達到環保標準要求;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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