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印發:3%以內免偏差電費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云南省發改委、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能源局日前聯合下發了《云南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在通知中,明確指出
(二)市場發電側信息(含優先發電計劃電量、市場化電廠發電能力);
(三)市場可競價電量;
(四)省內電網阻塞管理信息;
(五)外送直流通道能力及交流聯絡線運行控制要求;
(六)交易事項及時間安排;
(七)市場總體成交情況(含各交易品種成交電量、平均價格、最高價格、最低價格);
(八)本細則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九條 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電力市場信息主要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昆明電力交易中心門戶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等進行披露。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平臺、昆明電力交易中心門戶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為其他市場主體通過交易平臺和其門戶網站披露有關信息提供便利,各類市場成員按規定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昆明電力交易中心門戶網站披露有關信息,并對所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一00條 市場主體如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及疑問,可向昆明電力交易中心、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由昆明電力交易中心、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解釋。
第一0一條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在每月的25日前,將上月交易信息和執行情況報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省級電力管理部門。
第一0二條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省級電力管理部門、電力市場主體不得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
第一0三條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會同省級電力管理部門適時制定云南省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二章 組織實施與風險防控
第一0四條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按照本實施細則為市場成員提供公開透明規范的電力交易服務,組織開展云南省內的電力直接交易(含跨境電力交易)、跨省跨區的電力交易、合約電量轉讓交易等,負責市場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和管理;提供結算依據;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等。
第一0五條 發生以下爭議時,可通過雙方協商、市場管理委員會組織協調等方式解決。協調未能解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注冊或注銷市場主體資格的爭議;
(二)市場主體按照規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爭議;
(三)市場交易、計量、考核和結算的爭議;
(四)其他方面的爭議。
第一0六條 市場主體擾亂市場秩序,出現下列違規行為的,由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以及《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調查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騙手段進行市場注冊;
(二)濫用市場力,惡意串通、操縱市場;
(三)不按時結算,侵害其他市場主體利益;
(四)昆明電力交易中心、電力調度機構對市場主體有歧視行為;
(五)提供虛假信息或違規發布信息;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
第一0七條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可向售電企業收取交易保證金,并開通保證金專用銀行賬戶,確保市場交易電費結算安全。保證金主要用于保證市場交易電費的正常支付,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對保證金賬戶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待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建立后,交易保證金與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等級進行掛鉤。
第一0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昆明電力交易中心和電力調度機構要及時向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和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后可采取措施對市場進行干預或終止市場交易:
(一)發生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他嚴重違約、不能履約等,導致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
(二)交易平臺發生故障,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三)云南電力系統發生重大事故,嚴重影響到交易執行及系統安全時;
(四)云南電力系統調頻、調峰容量及無功容量無法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一次能源供應、用電需求與預期發生較大偏差;
(五)其他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
緊急情況下,昆明電力交易中心和電力調度機構可以在報告的同時采取干預市場或中止市場運行的措施。
第一0九條 云南電力市場中止期間,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調度規程進行調度運行管理。
第一一0條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可根據本實施細則擬訂《年度實施方案》,經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組織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等相關部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一一條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可以根據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政策、云南省電力市場建設進程及電力運行相關情況會同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對本實施細則進行補充修訂,調整和優化實施細則中的控制性指標。修訂程序為:
(一)由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按照市場運行情況和市場成員建議提出修訂意見;
(二)云南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組織市場成員研究討論;
(三)上報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由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會同省級電力管理部門進行修訂。
第一一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省級電力管理部門是:省發展和改革委(能源局)和省工業和信息化委。
第一一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和省級電力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一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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