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力市場交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近日廣東電力交易中心發布關于征求《廣東電力市場交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文件指出,中長期交易出現異常情況后,電力交易機構可視情況需要采取推遲交易、暫停交易、恢復交易、修正交易、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在發現異常的30分鐘內向市場主體發布相關公告。
(來源:微信公眾號“售電星星”)
詳情如下:
其中附件一內容如下:
廣東電力市場交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保障廣東電力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時防范、化解市場風險,合法合規處置交易異常情況,維護市場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廣東電力市場運營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術語定義]本辦法所稱交易異常情況是指導致或可能導致廣東電力市場中交易組織、市場出清等全部或部分業務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市場運營機構對廣東電力市場范圍內的交易異常情況進行處理。市場運營機構包含廣東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電力交易機構”)和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以下簡稱“電力調度機構”)。
第四條 [市場運營機構權責]市場運營機構負責組織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和現貨電能量交易;負責電力交易系統建設、運營和管理;負責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處理交易異常情況;制定內部應急預案和管理辦法用于對各類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置和管理;對重大交易異常情況的原因進行分析和說明;負責交易異常情況的后續整改工作。
第二章 交易異常原因及情形
第五條 [交易異常原因]交易異常原因包括:
(一)不可抗力:省內出現或據災情預警可能出現嚴重自然災害、出現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發生臺風、山火、強降雨等極端自然災害,嚴重影響電力系統供應安全或系統安全。
(二)意外事件:市場運營機構所在地發生火災、電力供應故障等其他計劃外情形。
(三)技術故障:電力系統嚴重故障、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因網絡安全、軟硬件設備等無法按照交易規則正常開展交易或發生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等情形。
(四)重大人為差錯:市場運營機構從業人員或運維人員業務操作出現重大差錯等情形。
(五)政府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交易組織異常情形。
第六條 [異常情形]交易異常包括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異常、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
第七條 [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正常開始交易是指:
(一)交易系統、通信系統無法正常啟動;
(二)交易檔案、交易參數、邊界條件等重要信息在交易開始前未及時、準確處理完畢;
(三)交易前交易系統發生了重大差錯或異常,無法確保交易正確性。
(四)交易前市場運行邊界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或可以預見可能發生重大市場風險。
(五)10%以上市場主體因系統原因無法正常登錄系統。
(六)影響交易正常開始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無法連續交易]無法連續交易是指:
(一)交易系統、通信系統出現中斷;
(二)10%以上市場主體無法正常發送交易申報、接收成交信息。
(三)導致無法連續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交易結果異常]交易結果異常是指:
(一)交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或交易未按規則進行;
(二)日前市場、實時市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出清;
(三)可能影響市場運行和市場公平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交易無法正常結束]在交易結束后,未準時關閉交易窗口,市場主體在交易結束后進行了申報、撤銷等情形。
第三章 中長期電能量交易異常處置
第十一條 [中長期交易異常處置]中長期交易出現異常情況后,電力交易機構可視情況需要采取推遲交易、暫停交易、恢復交易、修正交易、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在發現異常的 30 分鐘內向市場主體發布相關公告。
第十二條 [推遲交易]對于交易無法正常開始的情形,可推遲交易至異常消除后開展。電力交易機構應提前 15 分鐘向市場主體發布公告,說明交易預計開始時間。
第十三條 [暫停交易]對于交易開始后的異常情形,電力交易機構發現異常情形會影響后續交易的正常開展的,可暫時停止交易的措施,封存已經提交的申報信息,待進一步評估后做出修正異常、恢復交易、取消交易等決定。
第十四條 [修正異常]因異常情況導致成交電量、交易價格、交易參數等其他交易相關重要數據發生錯誤時,經請示政府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同意,電力交易機構可以對已發布的相關數據進行修正,并通知相關市場主體。
第十五條 [恢復交易]異常原因消除后,電力交易機構可恢復交易并發布市場公告。除電力交易機構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暫停交易前已經接受的申報在交易恢復后仍有效。
第十六條 [取消交易]對于電力交易機構認定的重大異常,經請示政府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同意,電力交易機構可取消交易、認定本場交易中的全部交易結果無效,并視情況決定是否重新開展交易。
第十七條 [交易結束后異常]本辦法第十四條、十六條同樣適用于交易結束后發現的異常情況的處置。
第十八條 [報告機制]電力交易機構采取暫停交易、修正異常、取消交易等措施前,應報告政府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同意。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口頭報告政府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再進行書面請示。
第十九條 [其他交易品種]本章有關條款同樣適用于市場運營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的其他交易品種的異常處置,包括但不限于綠色電力交易、市場化需求響應等。
第四章 現貨電能量交易異常處置
第二十條 [信息披露異常處置]對于重要邊界條件缺失或出現變更等情況,市場運營機構可推遲發布日前邊界條件,或對已發布的日前邊界條件更新后發布,并視情況推遲現貨交易申報截止時間。
第二十一條 [市場申報異常處置]由于上述交易異常情況導致市場主體申報信息缺失或申報失敗的,電力交易機構認定情況屬實后,可視情況推遲申報截止時間并提前 30 分鐘發布相關市場公告,或接收相關市場主體蓋章版申報單,作為出清和結算依據。
第二十二條 [交易結果異常處置]由于技術支持系統現貨出清模塊相關原因或邊界條件發生重要變更,需重新進行現貨出清的,經請示政府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同意后,市場運營機構可重新出清并發布結果,以最新發布的出清結果為后續執行和結算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場熔斷條件]對于影響電力系統運行和現貨市場運行的短期內可恢復的異常情形,電力調度機構可視情況觸發現貨市場熔斷并發布公告,觸發現貨市場熔斷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日前市場環節預計 23:00 以前無法完成出清,或實時市場持續 120 分鐘及以上無法完成出清。
(二)發生重大電網故障等情況導致網絡拓撲發生重大變化或電網主備調切換。
(三)本辦法所明確的其他交易異常原因。
第二十四條 [市場熔斷程序]電力調度機構需在 48 小時內向政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和市場主體發布相關說明,熔斷時長不超過 72 小時。
第二十五條 [市場中止條件]現貨市場熔斷超過 72 小時仍未恢復運行的,市場運營機構應向政府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報告有關情況,經研究評估市場影響及后續趨勢,并采取應急措施后,視情況做出中止現貨市場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市場中止程序]現貨市場中止后,市場運營機構應向市場主體發布公告,說明市場中止的原因、市場中止開始時間和市場中止預期結束時間。
第二十七條 [短期可恢復的處理措施]短期內可恢復的情形一般為市場熔斷或市場中止 7 天及以下,采用如下的處理措施:
(一)日前電能量市場熔斷或中止時,電力調度機構在當前機組開機組合的基礎上,以保障電力有序供應、保障電網安全運行為原則,綜合考慮運行日統調負荷預測、非市場機組計劃、外購電計劃等邊界條件,編制下達運行日的日前發電調度計劃。若運行日的實時電能量市場正常運行,以運行日實際執行的結果以及實時電能量市場價格作為運行日的日前電能量市場出清結果。
(二)實時電能量市場熔斷或中止時,相應時段內不開展實時電能量市場出清,電力調度機構在當前機組開機組合的基礎上,以保障電力有序供應、保障電網安全運行為原則,基于最新的電網運行狀態與超短期負荷預測信息,對發電機組的實時發電計劃進行調整。在市場熔斷或中止期間所對應的結算時段,若日前電能量市場正常運行,以日前電能量市場中相同時段的價格作為實時電能量市場價格。
(三)若日前和實時電能量市場均熔斷或中止時,相應時段內不開展日前和實時電能量市場出清,電力調度機構在當前機組開機組合的基礎上,以保障電力有序供應、保障電網安全運行為原則,綜合考慮運行日統調負荷預測、非市場機組計劃、外購電計劃等邊界條件,編制下達運行日的日前發電調度計劃,并基于最新的電網運行狀態與超短期負荷預測信息,對發電機組的實時發電計劃進行調整。在市場中止期間所對應的結算時段,以運行日實際執行的結果以及最近30 天所有現貨運行日各結算時段用戶側統一結算點價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各發電機組分時現貨價格和用戶側分時統一結算價格,進行日前和實時結算。
第二十八條 [短期內無法恢復的處理措施]短期內無法恢復的情形一般為市場中止 7 天以上,采用如下的處理措施:
(一)電力調度機構以保障電力有序供應、保障電網安全運行為原則,綜合考慮運行日統調負荷預測、省間送受電計劃等邊界條件,編制下達運行日的日前發電調度計劃,并基于最新的電網運行狀態與超短期負荷預測信息,對發電機組的實時發電計劃進行調整。
(二)電力交易機構按照應急預案,參照非現貨模式下的交易結算原則,對實際發電、用電進行結算。
第二十九條 [現貨熔斷恢復程序]在災害預警或故障解除后、系統安全供應風險可控受控的情況下,電力調度機構可恢復現貨市場交易并發布公告。
第三十條 [現貨市場中止恢復程序]市場運營機構持續跟蹤研判市場風險,并在市場從熔斷或中止恢復前完善市場方案、參數或應急措施。具備市場恢復條件后,市場運營機構應向政府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提出恢復現貨市場運行申請,經批準同意后,發布現貨市場恢復公告并恢復市場運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因上述交易異常情況造成損失的,市場運營機構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處理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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