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讀:《現貨基本規則》的定位和正確打開方式
電力體制改革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近二十年來我國始終未曾放棄對電力體制改革的探索。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浙江已經開始進行模擬電力市場試運行,為我國電力體制改革拉開帷幕。2015年中發9號文的印發確定了“三放開、一獨立、三強化”的改革路徑,提出區分競爭性和壟斷性環節,指導了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發展,分批次在試點省份建設電力現貨市場,市場建設穩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取得突破性的進展。而后隨著國家118號文件的印發,電力市場化改革走向深化,開啟了電力體制改革的新篇章。
(來源:微信公眾號“電聯新媒” 作者:劉連奇)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3〕1217號)(以下簡稱《現貨基本規則》),這是首部國家層面指導現貨市場設計以及運行的規則,對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推動電力市場化進程意義重大。我們必須正確認識和把握《現貨基本規則》的深刻內涵和重要意義,明晰定位,選擇正確的打開方式,充分發揮《現貨基本規則》對完善、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積極作用。
《現貨基本規則》基本內容
《現貨基本規則》共分為十三章內容,以總則開始并以附則結尾,其中第一章“總則”與后三章為單章不分節外,其余九章共分三十一小節,主要有以下內容。
總則部分概括了《現貨基本規則》印發原因、電力現貨市場定義、市場成員類型、規則適用模式以及如何落實。附則部分則對《現貨基本規則》的解釋單位以及有效日期進行了明確。
總體要求部分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的建設目標、原則以及作用,分階段對市場建設的重點任務進行了明確,對電力現貨市場的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以及正式運行提出了具體的啟動條件以及基本的工作內容。
市場管理規則部分包含市場成員、市場運營以及爭議處理內容,對市場成員類型以及成員具有的權利與義務進行了明確,對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條件以及注冊、變更與注銷流程進行了管理規定,明確了市場運營中的關鍵流程以及各市場主體如何按照規則要求參與市場運行,并在市場成員之間產生爭議時如何進行處理進行了相關規定。
市場交易規則部分包含市場構成與價格、市場銜接機制與市場結算三個章節內容,是《現貨基本規則》中的核心環節。市場構成與價格章節中只對市場進行概括,給予了地方一定的自由選擇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市場構成與價格機制的選擇,并且明確了電價組成以及市場限價原則。市場銜接機制對現貨市場與中長期、代理購電、輔助服務與容量補償機制銜接原理進行了規定,有助于推動“現貨+中長期+輔助服務”完整市場體系的建立。市場結算章節對結算模式、結算權責、結算計算等全流程進行了規定,針對絕大部分地區現行結算方式進行優化升級,市場結算更加公平合理,更加適用于全電量出清的集中式電力現貨市場模式。
市場風險防范規則部分包括風險防控與市場干預內容,明確了風險防控以及市場干預的責任主體、風險分類、市場干預條件、防控與市場干預內容以及事后市場如何恢復,明晰責任主體職責,規范了市場干預行為,在保障系統安全與市場平穩的同時,維護了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計量與技術支持系統兩章內容比較簡單并且具備一定的專業性,通過對計量裝置、計量數據、技術支持系統的具備的有關要求以及相關標準進行了統一規范,有助于保障電力現貨市場的數據采集、傳輸、處理的真實性、統一性與安全性,支撐電力現貨市場高效、安全、穩定運行。
正確認識現貨基本規則的定位
任何規則都有印發的目的指向,《現貨基本規則》站在國家層面統一對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建設電力現貨市場繪制了大體框架,目的是把握市場建設的總體方向,屬于對市場建設的最低要求而并非最終要求。
《現貨基本規則》勾勒了市場基本雛形
電力現貨市場并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簡單市場,不僅涉及經濟學原理,也涉及電力系統運行原理,同時經濟行為與物理運行又在相互影響,加大了現貨市場的復雜性。直至今日,從技術的角度來看專業人員的儲備依然不足,對市場的認知不足甚至有些市場基本概念還存在錯誤,例如處于長周期運行的五個一批試點省份,集結了國內頂尖專家學者力量,結果其結算公式除蒙西外均未體現市場主體所在節點與統一結算參考點之間的位置關系。同時,市場建設初期不同利益主體意見存在一定分歧,對于《現貨基本規則》的制定很難達到理想的設計水平,《現貨基本規則》篇幅只有簡短的幾十頁內容,遠達不到國外現貨市場規則體系動輒成百上千頁的規模,《現貨基本規則》的功能定位更多體現在指導,規范二、三批試點省份市場設計方面,是在給予地方充分選擇權限條件下勾勒出的市場基本雛形。
《現貨基本規則》具有一定的時代性
長久以來我們都在呼喊建設具備中國特色的市場體系,但是市場就是市場,是買賣關系,是經濟原理,市場本身是不具備中國特色的,建設具備中國特色的市場體系是指通過具備中國特色的建設路徑來進行電力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國內電力體制一直遵循積極穩妥的態度和原則,所謂中國特色指的是“漸進式改革”,即在現有機制的基礎上、結合市場主體的利益訴求對電力市場進行的改革。當前電力系統物理結構、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各方市場主體對于現貨市場的認知水平均不足以支撐電力體制進行“一步到位”式改革,中發9號文件也明確了“兼顧改到位與保穩定”的指導思想。因此,在當前時代背景下,《現貨基本規則》只能向現有機制妥協,受到一定的時代性約束,不可能勾勒出一個和所有政策都能銜接到位的完美市場,只能盡可能對現行市場設計進行一定的統一規范。
《現貨基本規則》更多體現對現有經驗的總結
按照中國改革的行政經驗來看,改革基本遵循“先實驗、后總結、再推廣”的原則,地方先進行突破,然后頂層進行總結設計,而所謂的頂層設計實際上是非常粗的方向性描述,相對而言更像是對試點地區的經驗總結,《現貨基本規則》的印發就處于在總結與推廣的過渡階段。在本輪的電力體制改革中,更多的是地方改革自下而上推動中央動作,例如早期浙江斥巨資聘請國外PJM專業人士對當地市場規則進行設計,雖然因缺少“中國特色”最終沒有使用,但是其中也蘊含了較為先進的市場設計原理,為頂層總結提供了參考,蒙西、甘肅、山西試點地區對可再生能源入市進行了探索,山東對日前市場和可靠性機組分離也進行了驗證,這些經驗都被吸納到了《現貨基本規則》的編制當中。
《現貨基本規則》既能約束地方又受地方約束
《現貨基本規則》采用發改規文號,屬于國家層面的政策文件,文件對于指導地方市場設計具有較強的約束力,但在另一個層面講《現貨基本規則》變成了必須承認五個長周期運行試點的市場設計(福建省現貨市場由于設計問題不能反映真實價格水平,目前正在進行下一階段探索)。實際上這幾個試點省份的市場建設依然處于完善階段,并非不存在問題,例如甘肅申報與出清價格限制范圍較窄、山西存在二級限價問題、結算采用發電側節點掩蓋(掩蓋并不代表解決)了阻塞費用分攤問題等等,都會對《現貨基本規則》內容產生影響。
《現貨基本規則》的正確打開方式
不怕規則有問題,就怕沒有規則?!冬F貨基本規則》的印發無疑會大大加快電力市場化進程,有助于深化電力體制改革。但是規則的印發是起點而非終點,想要《現貨基本規則》真正發揮作用還需進行以下重點工作。
嚴格落實《現貨基本規則》要求
《現貨基本規則》中除了重點內容以外并沒有進行詳細規定,給地方留出了充足的自由裁量權,其中內容要求已經屬于現貨市場建設的最低要求,達不到最低要求的市場設計進行運行也沒有意義。因此地方在進行市場設計或完善時要嚴格落實《現貨基本規則》要求,規定的框架以及要素不能缺失,特別是結算環節要嚴格按照要求執行。除蒙西以外幾乎所有省份在進行中長期結算時都忽略了所在節點與統一結算參考點之間的阻塞分量,實際上會影響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筆者在和市場主體接觸過程中發現他們對如何正確結算還沒有概念,但是隨著市場建設的推進,市場主體對市場認識不斷清晰后必然會對當前結算方式有所不滿,算錯賬的后果比市場出清錯誤還要可怕,而在源頭解決問題永遠要優于通過事后來補救。
結合地方實際,對《現貨基本規則》基礎上進行優化
我國省份眾多,各地方電源裝機結構、網架結構、供需關系以及資源分布均不相同,這些因素對于市場建設均會產生影響,大幅提高了市場建設中的復雜性、挑戰性。因此各地方在進行電力現貨市場設計和完善時也要結合地方實際,以《現貨基本規則》為基礎的同時對其優化提升,例如山東因其擁有大規模的新能源裝機,在市場規則中允許市場主體申報負價,充分發揮新能源的低成本競爭優勢,在保證系統安全的同時大幅提高了新能源的消納水平,有力地推動了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是地方結合實際對市場設計優化的重要案例。
敢于對現有機制進行突破
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規則,國外較為成熟的電力市場依然在根據邊界條件的變動而不斷進行改革、優化,何況我國電力體制市場化改革正處于初步階段,更要加大改革力度。當然,并不是市場能夠運行就不需要進行變化,改革不僅包括對現行機制政策的改變,還包括根據市場運行結果對市場進行調整。市場能夠運行和科學合理運行是不同概念,山西現貨市場在國內較為先進,但是依然在運行中不斷進行完善、迭代,到目前為止山西市場規則已經更新到V13.0版本。改革過程就是在不斷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中尋求突破的過程,要敢于打破現有機制設計,踐行改革永遠在路上的精神,真正做到深化電力體制改革。
電力體制市場化改革是一條復雜而又充滿艱辛的道路,《現貨基本規則》是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取得的重大成果,但是我們不能被短暫的勝利沖昏頭腦,要對《現貨基本規則》進行正確的認識和定位,只有真正認識規則才能正確使用規則,發揮其深化電力體制改革以及推動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重要作用。
本文系《中國電力企業管理》獨家稿件,作者系電力從業者。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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