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以競爭性方式形成電量電價
云南省發改委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堅持以兩部制電價政策為主體,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以競爭性方式形成電量電價。現貨市場運行前,引入競爭機制形成電量電價。現貨市場運行后,抽水蓄能電站抽水電價、上網電價按現貨市場價格及規則結算。
健全抽水蓄能電站費用分攤疏導方式,建立容量電費納入輸配電價回收的機制,鼓勵抽水蓄能電站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或輔助服務補償機制,上一監管周期內形成的相應收益,以及執行抽水電價、上網電價形成的收益,20%由抽水蓄能電站分享,80%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定電站容量電價時相應扣減,形成的虧損由抽水蓄能電站承擔。
詳情如下: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3年9月,省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云發改價格〔2023〕931號)(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抽水蓄能電站是電力系統的主要調節電源,是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經濟型和安全性的重要方式。當前,我省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擴大,需要加快抽水蓄能電站發展,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和靈活性,更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為促進抽水蓄能電站健康有序發展,穩定行業預期,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推動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省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通知》,進一步完善我省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2021〕633號)規定,抽水蓄能電量電價通過市場化競爭機制形成,容量電價為國家事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此次我省抽水蓄能電價政策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政策規定,主要是在轉發國家政策文件的基礎上,以可操作、可實施為原則對有關事項作進一步明確。
二、主要內容
《通知》包括堅持并優化抽水蓄能兩部制電價政策、健全抽水蓄能電站費用分攤疏導方式和其他事項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抽水蓄能電站成本收益回收機制。電量電價回收抽水、發電的運行成本,容量電價回收抽發運行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二是以競爭性方式形成電量電價。有現貨時電量電價按現貨市場規則結算,現貨未運行時上網電價按燃煤發電基準價執行,抽水電價按燃煤發電基準價的75%執行,鼓勵通過競爭性招標方式采購抽水電量形成抽水電價。三是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容量電價。項目業主先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核價申請、核準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四是明確容量電費納入輸配電價的系統運行費用回收。容量電價對應的容量電費由電網企業支付,納入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并按輸配電三年監管周期制定調整容量電價。五是建立收益分享機制。抽水蓄能電站參與輔助服務以及執行抽水電價、上網電價形成的收益,20%由抽水蓄能電站分享,80%在下一周期核定容量電價時相應扣減,形成的虧損由抽水蓄能電站承擔。
原文如下: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云發改價格〔2023〕931號
各州(市)發展改革委,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2021〕633號)精神,促進抽水蓄能電站健康有序發展,現就進一步完善云南省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并優化抽水蓄能兩部制電價政策
(一)明確抽水蓄能兩部制電價機制
堅持以兩部制電價政策為主體,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其中,電量電價回收抽水、發電的運行成本,容量電價回收抽發運行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
(二)以競爭性方式形成電量電價
現貨市場運行前,引入競爭機制形成電量電價。抽水蓄能電站抽水電量不收取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抽水電量可由電網企業提供,抽水電價按燃煤發電基準價的75%執行。鼓勵委托電網企業通過競爭性招標或中長期交易方式采購抽水電量,抽水電價按中標電價或交易電價執行,因調度等因素未使用的中標電量按燃煤發電基準價執行。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保障性收購,上網電價按燃煤發電基準價執行。由電網企業提供的抽水電量產生的損益在核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時統籌考慮。
現貨市場運行后,抽水蓄能電站抽水電價、上網電價按現貨市場價格及規則結算。
(三)完善容量電價核定機制
抽水蓄能容量電價實行事前核定、定期調整的價格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抽水蓄能容量電價核定辦法》核定,并隨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監管周期同步調整。項目業主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核價申請、核準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健全抽水蓄能電站費用分攤疏導方式
(一)建立容量電費納入輸配電價回收的機制
政府核定的抽水蓄能容量電價對應的容量電費由電網企業支付,納入輸配電價的系統運行費用回收。與輸配電價核價周期保持銜接,在核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時統籌考慮未來三年新投產抽水蓄能電站容量電費。
(二)建立相關收益分享機制
鼓勵抽水蓄能電站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或輔助服務補償機制,上一監管周期內形成的相應收益,以及執行抽水電價、上網電價形成的收益,20%由抽水蓄能電站分享,80%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定電站容量電價時相應扣減,形成的虧損由抽水蓄能電站承擔。
三、其他事項
(一)加強抽水蓄能電站運行管理
電網企業、抽水蓄能電站要著眼保障電力供應、確保電網安全、促進新能源消納等,合理安排抽水蓄能電站運行。電網企業要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對抽水蓄能電站實施調度,充分發揮抽水蓄能電站綜合效益。
(二)推動抽水蓄能電站自主參與市場
加快確立抽水蓄能電站獨立市場主體地位,根據市場建設情況,推動抽水蓄能電站平等參與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市場交易、輔助服務市場、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或容量市場。
(三)健全對抽水蓄能電站電價執行情況的監管
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抽水蓄能電站電量電價和容量電價,按月及時結算電費,并對電價結算單獨歸集、單獨反映,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電價執行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9月14日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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