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福建省2023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一、背景依據(jù)
根據(jù)《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fā)改能源〔2019〕807號)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2023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fā)改辦能源〔2023〕569號)等要求,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結合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實際,制定本消納實施方案。
二、目標任務
根據(jù)國家文件下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我省2023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0.6%,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為10.0%。
三、范圍期限
本方案的指標期限為2023年度。
四、主要內容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省發(fā)改委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省發(fā)改委委托福建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交易中心)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信息進行管理。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依據(jù)本實施方案在電力交易中心完成消納責任權重賬戶注冊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省電力公司依據(jù)本實施方案,負責組織所屬經(jīng)營區(qū)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yè)用電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省內網(wǎng)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分為兩類,第一類市場主體中,省電力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4.1%,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5.8%。各類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wǎng)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等,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均為15.8%。
第二類市場主體中,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均為15.8%。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yè),承擔與其年購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均為15.8%。
(三)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電力交易中心組織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開展消納責任權重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電力交易中心。電力交易中心于四季度向全社會公布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四)消納責任權重履行方式
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以核算消納量的方式進行。在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fā)交易全面實施前,2023年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暫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包括購入或自發(fā)自用)為主要方式完成消納量。
鼓勵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通過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補充方式完成消納量,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五)消納保障機制職責分工
明確省發(fā)改委的牽頭責任、福建能源監(jiān)管辦的監(jiān)管責任、省電力公司的組織責任和福建電力交易中心的具體工作要求。
(六)有關措施
電力交易中心按年度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公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對本單位向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數(shù)據(jù)真實性負責。
五、聯(lián)系方式
電力處 0591-87063648。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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