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印發
3月10日湖南能源監管辦市場監管處最新發布了《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具體內容如下: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深入推進我省電力
3月10日湖南能源監管辦市場監管處最新發布了《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具體內容如下:
湖南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深入推進我省電力直接交易,推動形成規范的中長期交易市場,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湖南電力市場,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其配套文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定義】本規則所稱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等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招標要約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電力交易(含電能量和輔助服務)。
電力直接交易是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之間電能量交易,是中長期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
優先發電電量和基數電量現階段視為廠網雙邊交易電量,簽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納入中長期交易范疇,其全部電量交易、執行和結算均需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
輔助服務中長期交易執行本規則相關規定。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于省內外市場主體之間開展的中長期交易。
第四條 【市場原則】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得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規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五條 【實施主體】國家能源局湖南能源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湖南能源監管辦)依法依規組織制定電力市場規劃、交易規則和市場監管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監管。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六條 【成員分類】市場成員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網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等。
第七條 【市場主體權責】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輸配電合同及依法達成相關補充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依法依規獲得相關收益;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八條 【市場主體權責】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提供中長期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它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三)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要求安排用電;
(五)遵守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要求,配合開展錯峰避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責任。
第九條 【市場主體權責】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
(一)按規則參與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履行輔助服務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調度指令和合同約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責任。
第十條 【電網企業權責】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五)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繳電費和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六)預測并確定優先購電電力用戶的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優先發電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以及其它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購售電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
(八)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第十一條 【市場運營機構權責】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各類交易,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二)在能源監管機構組織下,按照國家和本省監管辦法和規則,擬定本省相關電力交易實施細則;
(三)編制交易計劃;
(四)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五)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六)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七)配合能源監管機構和相關部門對市場運營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八)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十)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責任。
第十二條 【市場運營機構權責】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安全校核;
(二)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三)與電力交易機構做好信息交互,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所在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責任。
第三章 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十三條 【基本準入條件】參加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企業、發電企業以及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直屬電廠除外)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參與相應的電力交易。
第十四條 【直接交易和批發零售交易準入】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用戶企業和售電公司的準入與退出按省政府授權的部門出臺的有關準入與退出的規定執行。售電公司的準入退出應按照《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 號)規定執行。各類市場主體必備的準入條件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發電企業
1.依法取得核準和備案文件,取得電力業務發電許可證(發電類);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國家規定的環保設施正常投運且排放達標;
3.并網自備電廠在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政府性基金附加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后,可作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二)電力用戶
1.10 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用戶,鼓勵優先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自愿進入市場;
2.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要求,落后產能、違規建設和環保不達標、違法排污項目不得參與;
3.擁有自備電源的用戶應當按規定承擔國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4.符合產業政策、未欠電費的用戶企業均可自愿參與零售交易。
(三)售電公司
1.承諾遵守風險防控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
2.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企業應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第十五條 【輔助服務交易準入】輔助服務提供者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具備提供輔助服務能力的發電機組均可申請參與輔助服務交易,鼓勵支持符合技術標準的儲能設備、需求側資源(如可中斷負荷)等參與;
(二)能夠提供滿足技術要求的某項輔助服務的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在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技術測試認證后,方可參與交易;
(三)有輔助服務需求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等市場主體均可申請進入輔助市場進行交易;
第十六條 【市場準入手續】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參照《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 號)規定的程序履行注冊、承諾、公示、備案等相關手續。市場主體在相應手續完備后正式獲得市場準入資格。
參與跨省跨區直接交易的市場主體可以在任何交易機構注冊,注冊后可以自由選擇平臺開展交易,但須事先得到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相關部門的批準。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情況按月匯總形成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向能源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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