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消納將有售電公司幫忙 《內蒙古東部地區風電交易規則》出臺!
內蒙古經信委近日發布《內蒙古東部地區風電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明確了風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直接交易的規則,據小編了解這是首份風電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詳細規范文件,具有里程碑意義。9號文發布以來
內蒙古經信委近日發布《內蒙古東部地區風電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明確了風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直接交易的規則,據小編了解這是首份風電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詳細規范文件,具有里程碑意義。9號文發布以來,新電改能否破解可再生能源消納難題的討論從未停止,有不少專家提出過新電改將會使風電、光伏的市場價值得以實現。內蒙古是風電大省,地域遼闊,獨特的自然地理環境造就了其豐富的風能資源,風電產業發展迅猛,風電并網規模持續多年全國第一。
文件要點如下:
本規則所指風電交易,主要指符合準入條件的風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市場運營機構等,通過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電力直接交易,以及發電企業間形成的發電權交易。
風電企業準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二)進入內蒙古經信委、東北能源監管局發布的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交易準入名單。
風電企業超出所在地區基礎利用小時數以上部分,扣除其它交易電量后作為直接交易電量,并簽訂基礎利用小時電量優先發電合同。
協商交易模式是指風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協商一致后向市場運營機構申報交易意向,經電網安全校核后予以確認的直接交易模式。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內蒙古東部地區風電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
國家電網公司東北分部、蒙東電力公司,蒙東地區有關發電企業、電力用戶:
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進一步開放電力市場,規范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與風電企業交易行為,有效消納可再生能源,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制定了《內蒙古東部地區風電交易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內蒙古東部地區風電交易規則(試行)》
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
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4月10日
內蒙古東部地區風電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節能減排政策,進一步開放電力市場,增加市場主體自主選擇權,完善電價形成機制,規范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風電企業交易行為,發揮風電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號)、《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關于開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15〕2554號)、《關于做好“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工作的通知》(國能監管〔2016〕39號)、《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方案》(內經信電力字〔2014〕63號)、《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東北監能市場〔2016〕66號)及相關配套文件,結合內蒙古東部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風電交易,主要指符合準入條件的風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市場運營機構等,通過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電力直接交易,以及發電企業間形成的發電權交易。
第三條 本規則電力、電量、電價和電費的量綱分別為萬千瓦、萬千瓦時、元/兆瓦時和元。電價含稅,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電價為未含基本電價(容量電價)的電量電價。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四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市場主體包括符合準入條件進入市場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風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市場運營機構為電力交易機構。
第五條 電網企業的權利及義務:
(一)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電力調度機構進行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五)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六)預測并確定優先購電用戶的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優先發電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以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和購售電合同;
(八)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市場運營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和管理各類交易;
(二)起草相應電力交易規則;
(三)編制交易計劃;
(四)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五)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是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六)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七)經授權在特定情況下實施市場干預;
(八)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九)配合東北能源監管局和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下稱內蒙古經信委)、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內蒙古發改委),對市場運營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十)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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