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印發《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指導意見》(附全文)
內蒙古經信委近日發布《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指導意見》,對售電公司注冊、公示、備案、交易、售電、結算等各個環節給予指導,詳情如下: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指導意見
內蒙古經信委近日發布《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指導意見》,對售電公司注冊、公示、備案、交易、售電、結算等各個環節給予指導,詳情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指導意見》的通知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網公司東北分部、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各售電公司: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等文件要求,根據《華北區域電力市場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運營規則(2016 修訂版)》、《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結合自治區電力市場建設實際情況,我委制訂了《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指導意見
2017年4月26日
附件:
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指導意見
為推動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注冊
1.售電企業須向交易機構提交注冊所需材料,包括紙質材料4份,電子版1份。必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企業簡介;法人代表簽署的法定聲明;售電企業信用承諾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市場主體信息表》;從業人員登記表及從業人員資質證明資料;企業資產證明(審計報告、驗資報告、銀行余額證明等)及購售電經營擔保書,擔保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年內的審計報告;經營場所證明材料,可以提供購售電服務的財務狀況、設備、技術等簡介;售電企業或擔保企業信用資料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2.交易機構收到售電企業提交的注冊材料后,對注冊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提供不全或不合規范的,退回補充或修改。審查后,進入公示環節。
3.交易機構記錄提交注冊材料的售電企業信息,按進入公示、未進入公示兩類分別存檔。
二、公示
1.公示信息:售電企業名稱;售電企業注冊資金;售電企業實繳資本、資產;售電企業年售電量上限;售電企業擔保情況。
2.公示:交易機構負責將售電企業需要公示的信息在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企業,注冊手續自動生效。
3.異議處理: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售電企業,注冊暫不生效,暫不納入市場主體,售電企業可提交補充材料并申請再次公示。
4.公示存檔:交易機構負責記錄公示售電企業的信息,按通過公示和未通過兩類分別存檔。
5.公布名錄:交易機構將注冊成功、可開展交易的售電企業名錄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官方網站分批向社會公布。
三、備案
交易機構匯總售電企業注冊公示情況,報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華北或東北能源監管局、內蒙古自治區電力行業協會(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
四、變更與注銷
售電企業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電力交易機構申請變更,業務范圍、公司股東、股權結構等有重大變化的應重新予以承諾、備案。
五、市場交易
1.平臺使用:(1)售電企業與交易機構簽訂交易平臺使用協議。(2)售電企業按要求辦理平臺使用的數字證書,交易機構負責提供具體辦理說明。(3)交易機構將售電企業相關信息錄入電力交易平臺,為其開通賬號并配置權限。
3.售電企業代理交易時需要提供代理用戶的電壓等級、月度用電量計劃。售電企業需要匯總各電壓等級在交易周期內的交易電量。由售電企業代理的用電企業原則上需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售電企業承擔偏差電量的違約責任。
4.交易時間、交易方式等以交易機構通知為準。市場主體要關注交易機構發布的通知,及時參與交易。
5.交易機構組織開展交易,通過電網調控部門安全校核,形成交易結果后,售電企業與發電企業、電網公司根據交易結果,三方確認電子合同。
六、售電
1.允許售電企業將購售價差和代理服務費作為收入來源,逐戶與代理的用戶約定購售價差、約定代理服務費。
2.電力用戶的用電量以計量點記錄的電量為準。一組計量裝置中定比、定量的其他用電,在電力交易時須扣除。
3.售電企業與電力用戶、電網公司營銷部門簽訂三方代理服務合同。(1)為便于計算考核偏差電量,售電企業負責按交易周期和月份,將交易成功的電量,分解為售電量計劃。(2)三方約定計量方式、抄表方式和抄表時間;執行的交易電價、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執行的基本電費、力率電費和峰谷分時電費;售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約定購售價差電費和代理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和分配方法。(3)電網公司與售電企業依據交易規則約定偏差電量違約金的計算和交付,售電企業與電力用戶根據協商原則,約定偏差電量和違約費用的計算和交付。(4)電網公司營銷部門與電力用戶約定全部電費(含電廠的電費、售電企業的購售價差電費和代理服務費)交付方式和交付時間。
4.交易機構與電網公司營銷部門通過自動化系統自動交互售電企業及其代理用戶的有關信息。交易機構向電網公司營銷部門提供注冊成功的售電企業名稱、法人、營業執照、注冊地、注冊資金等基本信息。電網公司營銷部門向交易機構提供售電企業代理的用戶檔案的基礎信息。包括戶名、用電地址、用電類別、供電電壓等。
5.電網公司負責售電企業代理用戶的業擴報裝、電能計量、電價執行、電量抄表、電費核算、電費收取及催收費等供電服務。
七、結算
1.電量抄錄及分割。
(1)電網公司營銷部門負責售電企業代理用戶的抄表。抄表例日原則上與發電企業抄表例日時間一致,為每月25日至月末日,抄表數據為抄表例日0時表計凍結數據。抄表方式為遠程采集,未能自動按期獲取數據的,需人工當日補錄。年底清算時可以推算至12月31日24時。
(2)電網公司營銷部門在抄表當日將核算完成的代理用戶月度結算電量明細,統一匯總后自動傳遞給交易機構,交易機構負責分割電量。
(3)交易機構在收到電量明細的當日,依據售電企業交易合同,完成電量分割,自動傳回電網公司營銷部門。分割電量逐戶、逐筆明確購電量、購電價。
2.電費核算及收取。
(1)電網公司營銷部門依據分割電量和購售電合同,完成售電企業代理用戶的計算和發行。
(2)電網公司營銷部門負責對售電企業代理的用戶開票、結算。電網公司營銷部門向用戶全額開具電費發票,包括購電價(交易價)、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費、峰谷電費、力率電費和售電企業購售價差電費和代理服務費。
(3)輸配電價按現有政策執行。執行《華北區域電力市場內蒙古多邊交易市場運行規則》(2016修訂版)(華北監能市場〔2016〕422號)和《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東北監能市場〔2016〕66號)。
(4)售電企業代理的用戶按約定期限向電網公司交付電費。
(5)電網公司將收取的購電費、購售價差電費和代理服務費用分別于當月付給發電企業和售電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出具發票給電網公司。
(6)售電企業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和收取偏差電量違約金,并開票、收取。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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