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細則》(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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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細則》的通知近日發布,一起來看通知全文:
關于印發《河北省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河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國網河北省電力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及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規范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河北省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細則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2月8日
附件
河北省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妥推進河北省售電側改革,規范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依據國家《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國家批復的《河北省售電側改革試點方案》(發改辦經體〔2016〕3131號)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堅持依法依規、開放競爭、安全高效、改革創新、優質服務、加強監管的原則,并實行注冊制管理。售電公司按照“一承諾、一注冊、一公示、三備案”的流程,自主選擇電力交易機構注冊成為電力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三條售電公司是指提供售電服務或配售電服務的市場主體。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于售電公司(含電網公司的售電公司)在河北電力交易中心和冀北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統稱電力交易中心)的市場注冊與管理。市場注冊與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注冊、信息變更、市場注銷、信息披露與備案等。電力交易中心和其它電力交易機構對售電公司注冊信息實行共享,無須重復注冊。
第五條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以下簡稱華北能源監管局)對售電公司市場行為實施監管和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準入條件
第六條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資產要求
1.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
2.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4.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三)從業人員。擁有10名及以上專業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經驗。
至少擁有一名高級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經營場所和設備。應具有與售電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及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需要的信息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無不良信用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除上述準入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其總資產的20%。
(二)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三)增加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擁有兩名高級職稱和五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具有五年以上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經歷,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配備安全監督人員。
(六)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具設備和維修人員。對外委托有資質的承裝(修、試)隊伍的,要承擔監管責任。
(七)具有與配電業務相匹配并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場地設備和人員。
(八)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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