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細則》(附全文)
關于印發《河北省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細則》的通知近日發布,一起來看通知全文:關于印發《河北省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細則》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河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
第二十五條售電公司可以自愿申請退出售電市場,并提前30個工作日向原受理注冊的電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請。申請退出之前應將所有已簽訂的交易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自愿退出時,應妥善處置配電資產。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第二十七條售電公司自愿申請退出市場時,應向電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銷申請相關資料:
1.售電公司注銷申請書(詳見附件8)
2.授權委托書。
3.尚未履行的市場交易合同及對未履行合同的轉讓處理協議。
第二十八條電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電公司自愿退出市場的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注銷申請和相關資料的審查,并通知售電公司審查結果。對于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范的,售電公司需及時補充更正。
第二十九條對于審查合格的售電公司注銷申請資料,電力交易中心通過省發展改革委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辦理退出市場手續。
第三十條電力交易中心及時將強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從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中刪除,同時注銷市場交易注冊,向華北能源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信用評價與監管
第三十一條建立完善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制度。依托政府有關部門網站、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開發建設售電公司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建立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將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確保各類企業的信用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二條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華北能源監管局和電力交易中心報告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和有關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華北能源監管局和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職責對售電公司進行監管,對違反交易規則和失信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罰,記入信用記錄,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經公示等有關程序后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強制退出的售電公司直接納入黑名單。
第三十四條建立電力行業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對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售電公司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電力交易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注冊申請,其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擔任售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有關信息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作為融資授信活動中的重要參考因素。
(三)限制當事人取得政府資金支持。
(四)對當事人申請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進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總工會、行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授予榮譽、評比先進等方面,依法依規對其進行限制。
(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由河北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根據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有關政策及售電側改革工作推進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六條河北電力交易中心和冀北電力交易中心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服務手冊。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售電公司信用承諾書
附件2.售電公司公示信息
附件3.售電公司注冊申請書
附件4.售電公司注冊信息表
附件5.從業人員資質表
附件6.授權委托書
附件7.售電公司注冊信息變更申請書
附件8.售電公司注銷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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