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附全文)
關于征求《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意見的函各有關電力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輔助服務提供商:按照《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辦起草了《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
第三十條[直接交易價差基準]發電企業申報電力直接交易上網價差,統一以參加直接交易的公用機組按容量加權平均上網電價為基準。用戶以自身執行的、物價部門確定的電度電價為基準。售電企業以其代理用戶執行的、物價部門確定的電度電價為基準。公用機組按容量加權平均上網電價由省物價局確定、公布。上網電價不包括脫硫、脫硝、除塵和超低排放等環保電價。年中如遇電價調整,按照平均調價幅度相應調整并由省物價局確定、公布。
第三十一條[直接交易用戶電價]輸配電價核定前,直接交易用戶和售電企業結算電價計算公式:P=Pc-△P
其中:P是指該用戶或售電企業的直接交易結算電價;
Pc是指該用戶或售電企業代理用戶適用的物價部門確定的電度電價;
△P是指該用戶或售電企業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成交價差。
輸配電價核定后,電力用戶、售電企業購電價格由直接交易成交電價、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組成。
第三十二條[兩部制電價]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用戶的力率電價和執行兩部制電價用戶的基本電價政策保持不變。
第三十三條[峰谷電價]參與電力直接交易、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繼續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核定輸配電價前,先按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計算峰谷電價,再執行直接交易價差。核定輸配電價后,直接交易電價作為平段電價,峰谷電價按分時電價政策確定。電力用戶不參與分攤調峰服務費用。電力用戶側單邊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造成的損益單獨記賬,在今后電價調整中統籌考慮。
第三十四條[直接交易限價]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確保集中競價交易順利實施,對市場交易價格實行最高、最低限價,限價標準由省物價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五條[跨省跨區交易價格]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的受電落地價格由成交價格(送電價格)、輸電價格(費用)和輸電損耗構成。成交價格根據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和掛牌交易等方式確定。
第三十六條[合同轉讓電價]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價格為合同電量的雙方協商或掛牌成交價格。原有合同的結算價格保持不變,省內合同電量轉讓、回購,以及跨省跨區合同回購不收取輸電費和網損。
第三十七條[輔助服務電價]參與AGC服務的機組按照調用機組報價的加權平均價格補償,參與調峰服務的機組按照調用機組每檔報價的加權平均價格補償。
第六章電量規模
第三十八條[電量總需求]每年年底,綜合考慮全省社會經濟發展形勢、經濟結構、投資與消費增長等因素,合理預測次年電量需求,確定全省電量需求總規模。
第三十九條[省內電量供應]每年年底,根據全省電網和電源建設情況,火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情況,電煤供應等情況預測次年省內總發電能力。
第四十條[跨省跨區受電電量]根據國家指令性計劃和政府間協議確定的跨省跨區交易,由我省電網企業和送電側相關電力企業協商簽訂合同,納入我省優先發電計劃,并優先安排輸電通道。在確定中長期跨省跨區購電交易規模時,須優先保障我省非化石能源的消納。
第四十一條[優先發電電量]國家規劃內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分布式光伏發電按資源情況全額安排優先發電;熱電聯產機組按“以熱定電”原則安排優先發電電量;核電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兼顧調峰需要安排優先發電電量。
第四十二條[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電量規模現階段由省政府根據市場放開情況統籌確定。隨著市場化程度的提高,逐步過渡到按照用電類別放開用戶,根據進入市場用戶的用電需求預測,確定交易規模。
第四十三條[基數電量規模確定]基數電量的規模根據全省電量需求、跨省跨區交易計劃、優先發電電量計劃、省內直接交易電力用戶電量等確定。
基數電量規模=全省電量需求-現有國家指令性計劃和政府間協議的跨省跨區交易電量-優先發電電量-省內直接交易電量-其它合同電量。
第四十四條[基數電量調整]基數電量規模確定后,原則上可以在第四季度調整一次,月內的偏差主要通過市場方式處理。
第四十五條[特殊情況]基數電量如果在年度交易或年初的月度交易開始后仍未分配,可以由電力交易機構參考上年情況,預先進行基數電量的月度分解。待年度基數電量分配正式確定后,再由電力交易機構在后續月份進行調整。
第四十六條[容量剔除]安排基數電量計劃時,可根據年度直接交易電量,扣除相應發電容量。直接交易電量折算發電容量時,按照一定利用小時數進行折算。發電企業通過申報容量參與市場交易的,分配基數電量時直接扣除申報容量。容量扣除原則上每年只進行一次。
第七章電力直接交易組織
第一節交易時序安排
第四十七條[年度交易時序]開展年度交易時遵循以下順序:首先確定跨省區優先受電量和省內優先發電量,其次確定跨省區計劃受電量和市場受電量,再次確定基數電量,最后開展年度雙邊直接交易。
第四十八條[月度交易時序]開展月度交易時遵循以下時序:首先開展雙邊交易合同調整,其次開展合同轉讓交易,再次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四十九條[月度合同電量調整機制]簽訂年度雙邊交易合同的電力用戶和代理用戶的售電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月調整下月合同電量,相應地等比例調整與其簽約發電企業的合同電量。
月度下調雙邊合同電量的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不得參與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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