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附全文)
關于征求《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意見的函各有關電力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輔助服務提供商:按照《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辦起草了《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
第五十條[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沒有簽訂年度雙邊交易合同的電力用戶和代理用戶的售電企業,以及月度雙邊合同電量未下調的電力用戶、代理用戶的售電企業,可參與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五十一條[交易結果匯總發布]在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月度電量調整、合同轉讓交易結束后,電力交易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將雙邊和集中競價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月度電量調整以及合同電量轉讓的結果進行匯總,發布年度、月度匯總后的交易結果和分項交易、調整結果。電力調度機構應按該交易結果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結果的執行。
第二節年度雙邊交易
第五十二條[信息發布]每年12月初,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年度雙邊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電能力情況;
(二)次年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年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四)次年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
(五)年度雙邊交易開市及閉市時間。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五十三條[長期合同優先]簽訂一年以上長期合同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應在每年雙邊協商交易開市前簽訂該年度的雙邊協商交易意向書(或合同),并將意向書(或合同)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報送電力交易機構優先進行確認,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條[長期合同的解除]簽訂一年以上長期合同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在合同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合同,如確需解除,由主動解除方將解除協議書面報電力交易機構。解除長期合同后,3年內不再接受主動解除方簽訂一年以上長期合同。
第五十五條[交易意向提交]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形成年度雙邊直接交易意向書,意向書參照《山東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雙邊)交易年度/月度合約交易意向書(示范文本)》簽訂,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交易電量及分月計劃、直接交易成交電價或價差、計量點及計量裝置設置、電費結算、違約賠償等條款,售電企業應標明代理的用戶明細及分月電量,并在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市場閉市前,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協議。年度雙邊交易的意向協議應提供分機組分月度分解電量。
第五十六條[安全校核]電力交易機構應在閉市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意向書(或合同)的審查、匯總、計算,確定分機組意向電量,轉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過安全校核的機組,調減相應電量后將校核結果交由交易機構。
第五十七條[結果確認]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接到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結果的當日將雙邊交易結果向所有市場主體公開發布,并報送山東能源監管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
第五十八條[交易合同]建立電子合同系統。交易機構發布交易結果后,由技術支持系統自動生成年度雙邊直接交易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簽訂電子合同。
第五十九條[跨省跨區年度雙邊交易]跨省跨區年度雙邊交易的流程與省內年度雙邊交易相同,并同時組織開展。送電省的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該省參與跨省跨區年度雙邊交易發電企業的安全校核,國家電力調度中心負責送電通道的安全校核。
第三節年度交易的月度電量調整機制
第六十條[月度分解電量調整機制]年度雙邊交易電量在年初分解至月。每月在交易機構規定的時間內,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可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對下月用電量進行調整。
第六十一條[調整順序]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下月分解電量后,相應地等比例調整與其簽約發電企業的合同電量。
第六十二條[安全校核]月度分解電量調整申報結束后,交易機構對申報調整電量進行匯總,在1個工作日內交由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調度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并將校核結果返回交易機構。如果存在未通過安全校核的機組,調度機構調減相應電量后將校核結果返回交易機構。
第六十三條[結果確認]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接到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結果的當日將月度分解電量調整結果向所有市場主體公開發布,并報送山東能源監管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月度分解電量調整以交易機構發布的結果為準,不再簽訂合同。
第六十四條[跨省跨區月度電量調整]跨省跨區年度交易的月度電量調整機制同上,并與省內月度電量調整同時開展。
第四節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六十五條[信息發布]每月中下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次月集中競價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二)次月集中競價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月集中競價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四)次月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
(五)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市及閉市時間。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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